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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凡夫俗子370

    問題不知道怎麼答,可作為家人受的傷,遠遠比受傷之人受的心靈創傷要來的嚴重,家人要護理日常生活,要在發病期忍受一切事情,要忍受受連者的指責,家人無法推卸,希望政府,社會來關愛精神病人,無償治療,直至康復。

  • 2 # 森林薄霧

    按照法律是精神病患者親屬負責!我想國家應一事同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應制裁,至少要把ta關起來!ta沒有意識就要限制ta活動!這樣也是能保護好更多的正常人!

  • 3 # 傳說170704749

    找監護人,其實可以申請國家補償,精神病並非監護人人為製造,困難的精神病患者家庭,國家應該出於人道主義醫治。一些暴力精神患者會危害公共安全,國家有義務免費給於治療,無論患者來至任何家庭,都應該強制性治療。

  • 4 # 莫國熙

    去搵專家有始證者,專家那手個家也,就算您仲了招,專家是行家,我的不懂那家發搵也,神經病不同幾他皮毛也,是疼證還好說話,好吧講到始。

  • 5 # 一切都好154681518

    這是個社會問題,也算中國各級政府人性服務應該要加強。提前把那些神經病人個各入檔,有必要的政府應該送進神經病院管理,相信這種意外事件自然就少了。偶爾有一起,政府可以號召全社會各級福利機構給受害者給予應有的經濟賠償。

  • 6 # 大白菜5316576

    精神病是心裡病,正常時是內向膽小之人,如無拿刀砍人等行為,趆關趆糟的,偏執型一定吃藥,不刺激它無事,輕則多入人群有利治療。

  • 7 # 茉莉花1010

    冤有頭,債有主。精神病人的病因誰而起,因誰而加重,得有個頭緒。首先離不開的是原生家庭的背景,父母的孽緣,兄弟姊妹的債權債務,直至後來原配夫妻的家庭門戶匹配與否,兒女孝順與否,工作事業上順利與否,與社會關係和諧與否。這是個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的先後順序的關係問題。如果此人跟這一系列的社會鏈都存在格格不入,仇恨,甚至有走極端的傾向,要查明極端的根源是什麼?也就是導致精神病人染上疾病的第一要素是什麼?還有就是要分清楚,精神疾病和性格差異的區別是什麼?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 8 # 童武168

    被精神病人傷害了,就好比迷路了誤入了原始大森林,碰到了豺狠虎豹,是沒有機會投訴了!

    唯一的辦法就是預防為主,但凡有點常識的人,看到精神病人都會能作出準確的判斷,突然性的被進攻是防備不了的,但這樣沒有預兆的行為應該是少之又少,大多數應該是可以作出判斷的。

    你想一想精神病人能和正常人一樣嗎?眼光是騙不了人的,他們的目光應該是呆滯的混散的,語言也會是前言不搭後語的。

    碰到這樣的人,聰明的人會小心向後撤退,逃之夭夭,並且會撥打報警電話,由專業人員將他們帶離。

    我不是專業人員,只是談了一點看法而已!

  • 9 # 精神知多少

    這是關於精神障礙病人肇事肇禍後最突出的問題了,《精神衛生法》出臺後,這樣的情況有了明確的規定,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根據中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應當住院治療而其監護人拒絕,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情形的,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大家需要注意這裡指的是有明確診斷為精神障礙病人的情形,如果患者初次發病,可疑存在精神障礙的,需根據《精神衛生法》進行司法鑑定,判定該患者有無精神疾病,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再依據鑑定結果進行責任劃分。

    本條規定的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兩種情形,

    第一種,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應當住院治療而其監護人拒絕,只是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情形。

    本法第三十條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作出了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第三十一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這裡所謂的“看護管理”之責,也就意味著監護人要承擔更大的責任,要更多的對精神障礙患者給予特別注意,如果精神障礙患者有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發生,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為有監護人拒絕患者住院治療的行為,在法院依照侵權責任法判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一般不適用減輕監護人責任的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監護人同意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但在住院過程中,拒絕接受醫生“繼續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建議,或者協助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致人損害的,監護人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一般也不適用減輕監護人責任的規定。

    第二種,精神障礙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情形。監護責任在民法理論上屬於嚴格責任,即不問監護人是否存在主觀上有過錯,只要被監護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要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由監護人的職責所決定的,由於大多數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有著血緣等密切關係,監護人有責任透過教育、管理等方式來減少或者避免被監護人侵權行為發生。但從公平原則考慮,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那麼作為監護人,需要承擔可能的民事責任有哪些呢?

    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未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發生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據本條規定應當有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賠償損失;(7)賠禮道歉;(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具體到如何賠償財產損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人本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有監護人賠償。”雖然從中國情況來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自己獨立財產的情況不多,但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透過創作、接受捐贈或者繼承等方式取得獨立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以自己財產對自己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公平的。在父母等親屬之外的人員或者代為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被監護人有獨立財產的情況可能比較普遍,在這種情況下,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當然,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應當保留被監護人基本的生活費用,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學習不受影響。

  • 10 # 閒庭信步PU

    本不想回答這個問題,但初略瀏覽了下,覺得多是不正確或不完全。就順便說幾句:

    首先,精神病人正在傷害他人怎麼辦?精神病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以他的加害行為不屬不法侵害,因為精神病人不能辨認和管制自己的行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的問題,而正當防衛必須是明知不法而故意實施的行為,所以不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

    刑法明文規定,“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二、精神病人正在傷害他人的應當適用緊急避險措施。緊急避險是指合法權益遭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犧牲較小的利益來保全較大的利益。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所以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是精神病人加害的,應當行使緊急避險措施。

    三、精神病人的認定。雖然我們大家都認為他是精神病人,但在法律上算不上科學客觀的證據。因而對是不是精神病人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司法鑑定來確認。

    四、精神病人造成的損害誰來負責賠償。精神病人是無責任能力的人,與未成年人一樣必須有監護人負責監護,因此精神病人造成的損害應當由監護人負責依法賠償,如果精神病人自己有財產的,在其自有財產中支付賠償金。

    哪些人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呢?

    一是未成年人和未婚的精神病人的父母;

    二是已婚的精神病人的配偶;

    三是父母已經死亡的精神病人的成年兄姐或成年的弟妹;

    四是其他主動承擔了監護職責的個人或組織;

    五是沒有親屬的精神病人由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杜民委員會監護;

    六是查不清居住地流浪精神病人由發現地的民政部門承擔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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