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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千山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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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規則與制度
首先要明確的是,準確的說是秦帝國二世而亡,而秦國的制度與法制卻一直延續了下來。
這個問題其實是將秦朝的法制與秦帝國的迅速敗亡聯絡起來。自戰國之世,三家分晉後,魏文侯時期的李悝變法開始,各大主要戰國均掀起了一波變法強國的潮流。而其中,以秦孝公時期秦國的商鞅變法最為深徹與完整。而秦國的法制也正是基於此次的商鞅變法。秦國能夠在後來掃滅六國的根源基礎也正是在於商鞅變法。
而在戰國之世各國所推行的變法舉措,其最終的目的是為當時各國富國強兵爭霸天下而服務的。所以在戰國之世,秦朝所執行法令基礎依然是商鞅變法時期的獎勵耕戰原則。可是在秦國統一六國後,所面對的國際環境發生了變化,而在平定六國的過程中,秦國的上層如王翦、蒙恬、王賁、李斯等已經意識到了這種問題。也就是將傳承下來的這種近乎於戰時法轉換為平常法。
可是,在平定六國後,以秦始皇帝為首的秦帝國管理體系投入了另一場更為艱鉅的盤整華夏的鬥爭中。統一文字、度量衡、疏通川防、修築道路、北擊匈奴、南服百越等等,所以這種獎勵耕戰的戰時法一直沒有被提上日程。
而秦始皇帝的驟然去世,並且在其身後留下了一個巨大的權利真空,結果趙高、李斯面對多種可能時的心理異化,造成了胡亥的繼位。可以說,沙丘宮變是秦帝國二世而亡的導火索。
而漢高祖帶領著沛縣子弟建立漢帝國時,選擇了承襲秦制,與其說是認識到了秦制的合理性,莫不如視為這些市井小吏面對龐大系統的秦制沒有能力或勇氣去改變。而對於秦帝國二世而亡的原因探討一直在持續著。
當歷史來到了漢武帝時期,秦帝國已亡了六十餘年,在這一時期已經基本完成了對於前朝認識的統一,初步形成了漢家禮儀。可我們發現,即使此時的政策更甚於秦,卻沒有發生漢帝國的驟然解體。
為什麼?不是漢時的法制優於秦,而是漢武帝之後漢帝國比較幸運的得到了一段休養,而秦卻在自我的消耗中崩潰。
當然,對於秦帝國二世而亡的原因,一直在探討,而這些原因對於當世可能會有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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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歷史老頑童
這個問題很好,對後世很有啟發作用,第一個大一統的封建王朝二世而亡,對以後得兩千年封建歷史影響極為深遠。秦的滅亡有兩個主要的原因:
首先秦的強大源至孝公商鞅變法開始,變法的實質就是一部戰時法典,嚴苛律法和獎勵軍功為主,具體體現在連坐和人頭。這是一場為戰爭服務的變法,嚴重限制和約束了老百姓的生活和行為。俗話說就是管的太嚴太寬,刑法太重了。統一六國之後大型戰爭就應該停止,對嶺南、匈奴的戰事可以緩緩。這時候最需要的就是與民修養,用時間和仁政來慢慢消化戰爭紅利。時代不同了,政策得變。
其次就是濫用民力。修長城、建阿房、修皇陵等等等等,徵發了全國幾乎所有的民夫。去了幾乎就是死,不去法律規定也是個死,當時就是這個情況。所以不反才怪。
秦帝國的滅亡在始皇帝時就註定了,跟後來的隋煬帝一樣,不是昏君,而是暴政使得民不聊生揭竿而起。假如你把這些事一件件慢慢來,讓老百姓喘口氣,有口吃的,斷不至於此。後世當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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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理得心安
秦靠法制強盛,但也恰恰是因為上層高層最終破壞了法制,才必然走向失敗。
比如,秦始皇死了,按照制度是需要公佈的,但為了避免麻煩,密不發喪而把屍體帶回都城再舉喪,這就是對法制的破壞;
同樣,矯殺扶蘇、蒙田,也是偽造遺旨,行為性質還是破壞法制。
最著名的就是指鹿為馬,更是讓朝廷大臣不再尊重事實,只能違心順從,誰還敢依法辦事?這是對法制最大也最徹底的破壞。
秦的法制建設,從立木為信開始樹立,讓百姓遵從法律而不是富人、強人,從而開始強盛;到指鹿為馬的制度破壞,讓所有高層領導者不再敢尊重規律,必須順從上級。
所以,秦強是因為百姓信賴了法制,而秦亡是因為高層破壞了法制。
一旦高層不再守法,那麼百姓必然不再守法,揭竿而起的改朝換代就僅僅是時間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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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高不算高3269
秦國的法制,是戰時的法治,他有戰時的特點,比如軍功爵制,或者戒嚴的時候,緊張的時候,以及耕戰的時候適用。當天下大定之後的話,人心思定是生產安定的生活,這樣秦法就沒有能夠更好的適應這些變化的特點了。
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我認為,秦國的法制沒有進行進一步的發展,或者說沒有從“法制”發展為“法治”。但是我們看,從申不害,李悝這一路發展下來,商鞅,然後再到,韓非子之後呢,就沒有人在進一步發展了,一直停留在這種嚴刑峻法,或者說細緻的公正執法上,而沒有從一個法治建國,法治安民,法是一切準則的,這麼一種,社會上來發展。
說到具體的,比如說處理接班人這件事情,就缺乏一個法典,或者說一個律條,明文規定,必須以法的形式,確立國家的繼承人,這不是皇室內部的事情,這是國家的大事,而且要用一系列的其他法律來保證順利執行,如果真是這樣,那麼就不會存在趙高篡改遺詔,公子扶蘇也不會那麼簡單的自殺了。這些問題就會有效的避免。
還有一個法家沒有孕育出一個憲法這樣的一個高度,或者說法家沒有往更高層面的方向發展。所以法家是是秦國的,發展的源頭但是缺少最後的發展,也是秦國滅亡的一個重要的原因。你看儒家一直處於不斷的發展之中,思想就是要這樣。在不同的形勢下,需要有不同的表現方式,道可以不變,但是它的表現形式,它的術還是要不斷的跟上形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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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搜史君
法律是人類發展到一定階段,隨著等級的劃分,財富的高低不等額分配,統治階級出於維護當前社會穩定發展秩序,符合自己統治利益制定的強制規定!
第一秦國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實施了法律的改革。
秦孝公運用律法來規範秦華人言行,秦國迅速崛起,秦始皇統一前百年,秦是最強之國!秦崛起於法!不能否定!
第二,秦的滅亡與法也不無關係!
秦始皇時期,秦始皇受法家思想影響很大!在前人的基礎將秦法加以擴大。立法度,行法治,嚴行法,特別系統的將法律推廣到方方面面,受韓非影響“依法為本”“矯上之失”。但是在一統六國後,為了怕六國遺民暴起反叛,所以相對來說就比較嚴苛了。
第三,秦始皇其實也並沒有人們認為的那麼暴虐!
始皇帝貴為一國之君,“焚書坑儒”中焚書乃“焚書令”這並不是秦朝開的先例,各朝各代都有。
秦始皇為一國之君,虛心學習,聽取他人意見,若有錯誤自己立即改正,並不私底下報復,這些都是秦人重視文治和德治的證據。
要說秦為何法度如此嚴,始皇帝如此有才還會滅亡?那就要看看秦二世了。
胡亥其實也是權利的犧牲品,趙高亂政,害扶蘇害蒙氏兄弟。最後殘殺兄弟!至於二世的荒淫無道,只能說是太年輕了!
身邊一個大奸臣,把忠良都陷害死了。就像一棵小樹,在長歪了沒有人矯正時,最後就成了亡國之君!
胡亥的成功與失敗都是造化弄人,而他所處的環境與位置卻是中國歷史上的重要轉折點!至於說秦國的滅亡我想雖然和法律嚴苛有關,但也不是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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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大於功,罰刑大於善行。
1975年底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發現的秦墓竹簡,其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 律 答問》、《封診式》是有關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刑法主要有:1.株連刑2.笞刑 3.徒刑 4.流放刑 5.肉刑 6.死刑 7.羞辱刑 8.經濟刑等都是懲罰型居多,雖然秦始皇統一六國,統一了度量衡、統一了文字對社會的安定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秦始皇過於急功近利,過度使用民力 修馳道,修長城,修陵寢,蓋阿房宮等動用了大量的財力、民力,從後世阿房宮賦揭示了秦始皇嚴重動用民力影響社會進步;過秦論下篇敘述了秦朝不施仁政。
二、未施仁政,亂用重典。
重典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重徭役、重兵役負擔沉重 ;2.賦稅重,農民要把收穫物的三分之二上交給國家 ;3.刑法重,陳涉世家中記載陳勝吳廣因為延誤了戍期,法令失期當斬;秦朝刑律之失,在於不區分情節,只要發生刑律中所規定的後果,一律論處。再者秦二世即位後,他統治的殘暴程度同秦始皇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最終導致秦末農民戰爭的爆發。
三、修皇陵,動國本。
官方資料顯示,秦始皇陵前後歷時38年之久,動用修陵人數最多時近於80萬,秦始皇陵墓近似方形,頂部平坦,腰略呈階梯形,高76米,東西長345米,南北寬350米,佔地120750平方米。 根據初步考察,陵園分內城和外城兩部分。內城呈方形,周長3000米左右,北牆有2門,東、西、南3牆各有1門。外城呈矩形,周長6200餘米,四角各有門址一處。內、外城之間有葬馬坑、珍禽異獸坑、陶桶坑;陵外有馬廄坑、人殉坑、刑徒坑、修陵人員墓葬400多個,範圍廣及56·25平方公里。直到秦始皇駕崩都未完工,以當時的社會生產力來看,進行如此大規模工程,沒有一定的條條框框是不可能完成的,但是條條框框的制定是以懲罰為主方可進行如此大規模工程。筆者有幸去秦始皇陵參觀,聽導遊講到人殉坑,許多人殉坑都是人和人疊在一起好幾層,而且,許多人都是把四肢弄斷後摺疊起來進行埋葬,為了節省空間,簡稱軀體葬。皇陵的修建可以說動了秦朝的國本,所以說,法制用不對,即使有法制,有也勝於無,秦朝的滅亡是不了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