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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楹庭拆遷律師團陳澤莎

    這個是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而且違章建築這一塊涉及各方面的,罰款只能證明你對違章所受的處罰而實際違章還是在持續中的!本質是沒有變的

  • 2 # 白雪姐姐

    真正的無證建房對你都罰款了,這足以說明你的房屋是不合理的,是不該受到保護的,而此時你還想要拆遷補償,想什麼呢?

    這種現象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在農村你違建後,集體內組織對你進行罰款,而罰款的同時,告訴你此地方可由你佔有使用的除外。

    因為一般村集體的土地,村裡是有權處置決定的,而這時的[罰款]有時會[等同]於變相[賣給][轉讓]你土地的[交款]。

    說白了,也就說你的建房是村裡同意知道的,是得到支援認可的,不容置疑也就等同於是合理的。

    所以若是這樣的建房,拆遷時理應得到合理的補償,也是不容置疑的。

    由此,你的住房是[交款]還是[罰款],是交完錢後讓你自行[拆除],或等待強拆,還是讓你繼續[建築]任其使用,這一點你可要分清楚了,這可是兩碼事嘍!

  • 3 # 啦啦大西瓜瓜

    我覺得違建都有補償的話,這是對違建的一種鼓勵行為,隨便搭個棚子,就賠償一大筆錢,還工作個什麼勁,就跟西安甘家寨城中村拆遷一樣,政府賠償了錢,給新蓋了3層安置房,這才幾年 又亂搭亂建把新小區又弄成城中村 髒亂差,又等著拆遷賠償,這種風氣如果不制止所有人都會有樣學樣,城市還發展不?

  • 4 #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由此可見,被認定為違建並罰款後不會再獲得補償款,但這並不意味著“違法建築”不能獲得補償,因為大多數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房屋其實並非違建,只是由於歷史原因或者其他的原因導致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拆遷方以這些原因認定房屋為違法建築,被拆遷人一定要警惕,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是2008年以前建造的

    2.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許可權的政府部門同意的

    3.1986年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

    4.在農村生產中的農村承包地

  • 5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但是在拆遷中要避免以拆違促拆遷的情況發生,因為違建的認定是非常專業的法律問題,不是簡單無證就是可以認定為違建。

      結合辦案經驗給大家總結一下,目前為止,涉及到徵地拆遷領域,“被違建”時依然可以主張拆遷補償的5種情形,供大家辨別參考:

      一、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屋

      在農村,本村集體成員享有申請和獲得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的權利,而中國的《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審議透過,1987年正式實施的,因此,1987年之前建造房屋的行為是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1987年前建房的行為甚至不能被認定為違法佔地,這樣的房屋更談不上違建了。如果現在拆遷方說你的老房子無證是違建,不想給你補償,於法無據。

      

    無證違建被罰款後有拆遷補償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二、2008年之前建造的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房屋

      我們一直強調2008年這一重要時間節點,是因為2008年《城鄉規劃法》開始實施,在此之後建設房屋必須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在此之前,建設的房屋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例如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等,相關機關又沒有下達處罰決定的,這種房屋不能輕易認定違建,即便認定了違建也不能不予補償。

      三、獲得了部分規劃審批手續的房屋

      很多農村房屋是擁有部分審批手續的,例如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選址意見書,擁有這些檔案的下一步其實就可以獲得建房許可證,這種欠缺建房許可證的行為其實是可以補救的,完全可以透過改正或者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因此這樣的房屋不能隨便認定為違建而不予補償。根據《城鄉規劃法》65條的規定,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

      

    無證違建被罰款後有拆遷補償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四、透過招商引資經有權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的房屋

      從80年代尤其2000年以後,很多地方政府為了促進經濟發展都成立了相關的招商局進行招商引資,並且提供很多優惠政策,同意在土地上先建設房屋、廠房,後續再補辦手續。但是由於歷史原因,土地性質存在一定問題,導致很多企業在辦理部分手續後發現後續手續無法辦理了,這種房屋一旦涉及到拆遷,在司法實踐中是不應該隨便認定為違建的,原因在於,既然政府透過招商引資的行為同意興建,那麼房屋理應具有合法性,認定違建不僅會侵犯企業合法權益,還會影響政府公信力。

      五、透過政府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一併取得的地上建築

      80年代之後,很多鄉鎮企業經營形勢不好,政府為了盤活資產,就把鄉鎮企業透過招拍掛的方式賣給了私營企業,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證件手續,很多私營企業進行了後續的經營,一旦遇到拆遷,考慮到這些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政府信賴利益的問題,像這種房屋也是不能隨便被認定違建的。

      如果您的房屋屬於上面所說的無證房屋或者手續不齊全的房屋,當拆遷方“騙你”無證房是違建沒補償,不籤協議要強拆的時候,您不妨要求其出具有權機關作出的違建認定檔案,試一下徵遷方的反應。實際上違法徵遷方是不樂意有權機關下發法律檔案的,因為針對該檔案被拆遷人可以依法提起救濟程式,少則幾個月多則一兩年,這無疑會大大延緩徵遷進度,是徵遷部門最不願意看到的情形。

      僅憑無證就認定違建不予補償,以拆違代替拆遷是一種簡單粗暴的推進拆遷程序的方式。被拆遷人一旦遇到這種披著合法外衣的違法拆違,一定要保持警醒,不要畏懼,拿起法律的盾牌保護自己。

  • 6 # 法客2021

    一、依現行法律規定,對於無證房屋能否獲得補償的認定:

    (一)對於可認定為合法建築與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對照有證房屋予以補償:

    1、因歷史遺留原因,所導致的無證建築:不具有先天違法性。

    依當時的法律,建築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在建造及建造後相當長的時間中,其均非違建,存在具有著合理性與合法性。因此,其依法所取得的權利,應受保障。因而若需對其進行拆除,應對照房屋的市值,予以補償。

    2、補辦手續,所適用的法律:

    依《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的規定》的規定,對拆遷範圍內,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

    (二)對於認定為違法建築與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處理,不予補償:

    因違法建築與城鄉規劃等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不符,應予拆除。對於實質性違法建築的拆除,通常是不予補償。實踐中,常見的,就包括確定徵收或拆遷後,在拆遷範圍內進行搶建的無證房屋。對此,被徵遷人要注意。

    二、對於徵遷實踐中,無證房屋補償型別的總結:

    (一)應依有證房,予以百分之百補償的型別:

    1、屬於《規劃管理條例》實施前建成的房屋:

    即房屋,屬於1984年1月5日之前所建成的,房屋使用人,能提供有效原始證明材料(地契、建設用地證明、建房納稅記錄等)。

    2、屬於建設審批手續齊全、已完工部分與審批要求基本一致,包括兩種:

    (1)建築已完工,但尚未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明。

    (2)建築尚未完工。

    3、臨時建築尚未超過審批期限。

    (二)應對照有證房標準折中處理的型別:

    1、時間介於《規劃管理條例》施行後與《城鄉規劃法》施行前之間的(即1984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1日之間):

    2、《城鄉規劃法》施行後(即2008年1月1日後)建成的房屋,包括:

    (1)城市規劃部門,已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保留房屋的:徵收時,應對照有證房屋徵收補償處理。

    (2)城市規劃部門,未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徵收時,房屋徵收部門,無法提供同級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房屋存在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書面檔案,視為未影響城市規劃:徵收時,應對照有證房屋徵收補償處理,但補償款中,應扣除所受行政處罰的金額。

    (三)不予補償的違法建築型別:

    1、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所進行建設的建築。或是,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築。

    2、違建的常見情形: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依批准的範圍、使用性質,所建成的建築。

    (3)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建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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