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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或案犯(罪犯)在受羈押期間死亡的,需要由看守所或辦案機關負責舉證證明其對犯罪嫌疑人或案犯(罪犯)的死亡沒有過錯責任,不存在醫療不當與搶救不及時的情形。如果看守所或辦案機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與不當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或案犯(罪犯)的家屬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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