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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攝於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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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然219456392
有空亂噴不如自己去看一下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收費標準是不是按照這個來的,如果物業不按規定來就是亂收費可以到物價局舉報,物價局的罰款遠比業主吵鬧對物業更有威懾力。如果沒有成立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的,那請你們拿出購房協議中前期管理的約定,如果約定了價格請你按照價格繳費,物業亂收費的請參照上面說過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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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5735055947208
除了政府執法部門,就是物業的權利最大,物業就是社會規矩的制定者,沒有物業不能幹的事,業主是個老幾,業主就是個球,不服踢你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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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I停車賺家
就像家裡的保姆你總得把衛生工具,等一些實際的工作讓別人管,唯一的是!業主多心不齊一切都白費,一天沒有物業,你看看垃圾,再看看停車位,你就會更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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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小區的停車問題,業主有權利解決嗎?
這個小區停車問題的解決,要看你的出發點在哪裡。如果僅僅從個人的利益出發,那麼恐怕你會有失望的。
絕大多數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都對小區的車輛管理進行約定,其中一些沒有明確約定的事項,在交付之後也由物業公司根據管理權自主決定具體的管理方式,只要這些方式符合行業慣例,不違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
在這一點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可能跟業主們的需求有一定的差異。這是開發公司先天的優勢決定的。 一方面是開發公司從銷售便利的需求決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物業公司從管理便捷的方面考慮。小業主在前期物業服務階段的話語權重是偏低的。
只有在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後,對於車輛管理,廣大業主才有了充分的話語權。 但是,作為業主個人卻沒有多少權利,小區車輛管理的話語權的行使,也不一定符合所有人的要求。
小區車輛管理任何一種方式的決定出臺,可能很難讓所有人滿意。這裡面涉及到停車收費標準,公共車位的租賃,臨時停車位的數量等等。
比如說:
1、收費標準是高的好,還是低的好?沒有車輛的業主會要求停車費定得越高越好,有車的業主認為應該恰恰相反,甚至是免費停車。
2、公共車位是長期出租好還作為是臨時停車位使用?這裡面依然會分兩派,如果拿出一部分車位固定出租,另外一部分做臨停使用,那麼之間的比例是四六開呢,還是三七開?
3、公共車位如果確定長期出租,是先到先得的方式好呢,還是報名抽籤方式好?這兩種方式,各有擁躉業主支援。
4、 如果採取抽籤的方式決定公共車位的出租使用,那麼租期是一年,兩年還是五年、八年?對於有車的業主自然是越長越好,對於現在沒車,但即將購車的業主,自然是短期出租為好。一年或者兩年之後還重新抽籤。
另外對於使用公共車位是否可以轉讓給租客使用?小區違規佔用他人車位如何處罰等等。都是小區交通管理規定的內容,其中涉及的範圍較廣,業主大會要把這規定落實到文字、形成有效的決議,還挺不容易的。
業主大會停車管理規定一出臺,絕對不是會讓所有業主都滿意。每一位業主都會從自己便利作為出發點,作為既得利益者宣示自己的權利,主張自己的要求。可惜的是不一定會一一都得到滿足。
物業公司作為管理者,雖然有一定的管理自主權,但是就停車管理來說,大方向都是地產公司或業主大會來制定管理規定的,物業公司的管理自主權也是有限,只不過能在執行過程中作細微的豐富和調節而已。
這裡就回答了提問人的有關物業公司權利大小的第二個問題。 -
6 # 唱作人高階
小區的物業權利過大。應該引發全社會警覺。
不是外來單位一切事物都找找物業。因為物業不是小區長。
近期我看很多外來單位,如水電,取暖,廣告,充電樁,綠化帶改造停車位,光纖進入小區,創意的各種收費等等進入小區都要經物業同意批准才能進入和改造或同意,這是天理不容的。
物業不是小區長。物業只是小區以打掃衛生為基礎的團體。
物業有服務的權利絕對不準有收費改造審批的權利。沒聽說哪家醫院的院長出門由物業代替管理全院規劃收費的。
現在是業委會很難成立,任何團體成立都需要費用,而業主沒有這部分費用,加上物業是先有的,所以物業一定會想方設法不讓業主成立業委會。物管辦和開發商物業都是利益往來也無法破解。
打官司,合同沒有物業服務細節和懲罰標準,基本就是霸王合同,業主無處說理申冤,所以也就是不交物業費來抵制物業。我覺得在物業管理規定應該更多考慮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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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眾易居裝修網
經常有人抱怨,交物業費應該是得到相應服務,但結果不僅沒有服務,反而感覺自己花錢買的房子,住進來之後卻是每年都在給物業交租的感覺。一旦錢交的不及時或者少交,輕則斷水斷電,重則半夜來敲門,要麼就是直接不讓進門。但是面對這些問題,維權也很困難,警察來也只能是盡力調解緩和雙方矛盾,沒過幾天又是故技重施,不把錢交齊就別想過安穩日子。
物業公司的管理和服務活動,本質上是與業主之間的一種合同債權關係,但基於財產權或物權均為對世權,在單個業主和業主大會之間達成契約以前,物業公司不能也無法凌駕於業主之上去主張業主的相關義務。
首先,實質非正義埋下物業權利擴張隱患。在中國,住宅小區建好後,開發商都會先指定一家物業公司進駐小區,這就是“前期物業”。前期物業公司先於業主進駐小區。按正常程式,應是業主購買房屋併入住後,再與前期物業公司協商簽約。但現實情況是,幾乎所有的業主在入住時都會被要求籤訂物業合同,同時還要全額繳納至少一年的物業費,才能領到房屋鑰匙。
對業主而言,交費根本不是為了享受物業服務,而是為了獲得房屋鑰匙,強迫接受的服務終感委屈!而對物業而言,簽下物業合同自身形象推廣無關、與服務質量無關、與業主是否滿意無關,輕易獲得的權利終難珍惜!這就使物業在合同簽訂伊始就高高在上,為今後物業權利擴張埋下了隱患。
從本質上來說物業公司是屬於當地街道等相關部門管理,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街道相關部門幾乎對物業公司沒有約束,或者說沒有產生過直接的管理。這樣一來物業公司就成了無人管理的狀態,再加上業主之間不齊心、軟弱,自然讓那些物業公司無法無天了。
除了知道物業權利為何越來越大的原因之外,還需要明確物業提供服務的具體內容。
根據物業基本內容按服務的性質和提供的方式可分為:常規性的公共服務、針對性的專項服務和委託性的特約服務三大類。
一、公共服務
指物業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是物業管理企業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務。
主要有以下8項:
(1)房屋建築主體的管理及住宅裝修的日常監督;
(2)房屋裝置、設施的管理;
(3)環境衛生的管理;
(4)綠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門做好住宅區內公共秩序維護工作;
(6)車輛秩序管理;
(7)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二、針對性服務
指物業管理企業面向廣大住用人,為滿足其中一些住戶、群體和單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項服務工作。
①日常生活類;
②商業服務類;
④金融服務類;
⑤經紀代理中介服務;
⑥社會福利類;
三、委託性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時,第1大類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須做好的。同時,根據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確定第2、第三大類中的具體服務專案與內容,採取靈活多樣的經營機制和服務方式,以人為核心做好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並不斷拓展其廣度和深度。特約服務實際上是專項服務的補充和完善。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涉及購房者的居住條件,物業有責任為居民排憂解難,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確保業主安居樂業,保證居住環境的穩定。業主也應該尊重物業,創造和諧的居住環境。
回覆列表
不明白為什麼房地產開發了幾十年卻沒有一個關於停車的法律條款?搞得業主為了停車而怨聲載道。而且有的地方政府物業管理條例上明明寫著地下車庫沒有賣出去的空車位,開發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為藉口而拒絕業主租車位的需求。但是物業公司根本不理,投訴到房管局,房管局也是忽悠業主說會督促物業公司執行,幾年過去了沒有如何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