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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王來談古說今

    《唐律疏議》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績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如將原《貞觀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為“情理切害”,並作鄭重說明:“舊律雲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思慎罰故也。”最終,奏上新撰律12卷,是為《永徽律》。

    鑑於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註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於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經高宗批准,將疏議分附於律文之後頒行。計分12篇,共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後,人們以疏文皆以“議律”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第一篇《名例律》,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了刑罰制度和基本原則;第二篇《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家主權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制律》,主要是關於國家機關官員的設定、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 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徵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並控制勞役徵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篇《鬥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鬥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雜 律》,反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越國家兵役和徭役徵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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