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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娜姐歲月如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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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海一粟
2、多份遺囑並存。遺囑人可以在不同的時間訂立了不同的遺囑,而遺囑人自己可能也忘掉了。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目前的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存在多份遺囑時,一般原則是後訂立的遺囑效力優於先訂立的遺囑。
3、即便遺囑有效,繼承人也不一定能夠繼承。這是因為,遺囑繼承的實現,還有一個程式問題。比如,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之外的繼承。繼承法上將這種遺囑稱之為遺贈,但是,遺贈也是遺囑。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就是說,受遺贈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法定繼承人作出是否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結果是,雖持有遺囑,但是,卻不能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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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箭丘位元520
《“我走後,房子留給老二”這樣的遺囑有效嗎?》的文章,你可以看看。
遺囑是非常專業的法律文書,不懂法律知識,容易導致遺囑無效。一份有效的遺囑要求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最後,遺囑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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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韓戰法稅
不一定。有三個方面需要注意:
1.首先遺囑必須合法有效。《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遺囑的無效有: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2.其次,遺囑中的繼承人有可能喪失繼承權。《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3.遺囑需公之於眾。有的人雖然生前立有遺囑,但未透過公佈或公證的方式讓他人知曉遺囑情況,甚至無人發現遺囑所在,那麼遺囑繼承人則無法按照遺囑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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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紙家書
前提是遺囑合法有效,是可以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程式的,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但是需要提醒的一點是:有效遺囑指定的是“繼承人”,繼承手續該怎麼辦還得怎麼辦,一樣省不了!
先說說遺囑和繼承的區別,再簡單介紹一下憑藉遺囑如何辦理繼承:
“遺囑”和“繼承”的區別雖然在中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但按照目前普遍的做法和上述條款的解讀,遺囑本身不解決繼承如何辦理的問題,只是按照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來執行繼承程式。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執行,就可能涉及到多個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這是遺囑的作用。
就繼承來講,解決的是把遺產最終落實到繼承人名下的問題,所以,繼承的程式該走還得走,不是說有了遺囑就能“自然繼承”了。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遺囑”依然解決不了其他法定繼承人提出質疑、產生爭產念頭的問題,無非最終其他繼承人繼承不了而已。即使有遺囑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官司、家庭爭端等情形。
不同形式的遺囑,如何辦理繼承?憑藉遺囑,有三種辦理繼承的方式:
(一)直接辦理繼承手續
以“遺產是房產”為例,其他型別的遺產同理。
如果遺囑形式是“公證遺囑”,可以憑藉公證遺囑去不動產登記中心直接辦理房產繼承過戶手續。但是,某些地區的房產登記機構仍要求有《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這就涉及到第二和第三種辦理方式。
(二)透過繼承權公證的方式辦理繼承
這種辦理方式適用於其他法定繼承人沒有爭議的情況,又稱為“公證繼承”。
拿著遺囑,所有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在世的話,只需要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不在世的情況下,要第二順序繼承人)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拿到公證書之後,再憑此去相應的財產管理機構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三)透過法院判決的方式辦理繼承
這種辦理方式適用於其他法定繼承人有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又稱為“訴訟繼承”。
透過訴訟的方式,經過法院判決,出具《法院判決書》。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大機率依然會判遺囑繼承人繼承遺產。
拿著《法院判決書》,再去相應財產管理機構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小結有遺囑就能“自然繼承”的想法是錯誤的,遺囑和繼承是兩回事兒。
目前繼承辦理的主要途徑就三種:直接繼承、公證繼承、訴訟繼承。根據家庭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
在遺囑合法有效前提下,無論採取哪種繼承辦理方式,最終結論基本仍由遺囑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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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做出如下回答:不一定,雖然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但是有遺囑,不一定按照遺囑繼承,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必須由被繼承人親筆書寫,這就對自書遺囑做出了規定,只有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的自書遺囑才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要想保證遺囑的效力,最好去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如果遺囑的法定形式不存在問題,還要考慮遺囑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例如瀘州二奶案中當事人的遺囑是違背了公序良俗的,法院就會認定其遺囑無效。如能提供更為詳細的資訊,我們可提供更為具體且有針對性的解答,歡迎您電話諮詢我們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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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東友律師團
並不一定。
在司法實踐當中,有遺囑最終導致無法繼承遺產的案例比比皆是,一般常見的問題有這麼幾種:1.遺囑無效;2.有多份遺囑;3.繼承人可能喪失繼承權。
1.遺囑無效雖然有遺囑但是我們還需要保證遺囑合法、有效,這就需要滿足以下幾點條件:
(1)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中國《繼承法》當中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當中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置;
(3)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
(4)遺囑內容不能違法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2.有多份遺囑有多份遺囑的情況需要區分,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當中刪除了《繼承法》當中有關“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規定,所以自2021年1月1日起,“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優先!
3.繼承人可能喪失繼承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4.補充在中國目前辦理遺囑繼承只有兩種方法:1.辦理遺囑繼承公證;2.透過訴訟程式繼承,想要透過遺囑直接辦理財產過戶很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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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是不一定的。
有遺囑,首先要看遺囑是否有效,按照法律規定,遺囑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而且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遺囑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自己的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其他人的財產也是無效的。
所以只有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下,遺產才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執行。
至於遺囑內容指定的這個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也得看具體的情況。
如果這個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那麼也是無法繼續繼承這個遺產的,或者繼承人已經去世了,那麼他也是有可能無法繼承的。
所以這也不是絕對一概而論的,還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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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沒有意外,肯定依遺囑繼承。我說的意外是,有多份遺囑,以最後一份為準,如果有巨大債務,繼承遺囑就要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