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股權觀察室

    事件經過

    上海一中院的一份二審判決,顯示騰訊的前員工徐振華因違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被判賠償騰訊公司1940萬,創同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原來,徐振華早年加入騰訊遊戲,負責網遊開發運營,曾經研發出著名網路遊戲《軒轅傳奇》,為此還獲得了騰訊的股票期權,也簽訂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

    可是之後,他私下成立了新的公司,並從騰訊離職。在新公司,他憑藉原先的工作經驗,前後研發出多款與騰訊研發的遊戲相似的遊戲產品。

    騰訊隨即將徐振華告上法庭。

    根據當時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法院判決徐振華違反約定,需要按照雙方協議約定,返還其基於騰訊授予股票獲得的所有實際收益,支付人民幣約1940萬。

    法律分析

    什麼是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協議有相關規定。通俗的講,競業限制協議是公司對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所簽署的限制協議。

    對於簽署協議的員工來說,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同時可以獲得公司給與的經濟補償。但是一旦違反該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擅自從事於原公司有競爭性質的工作,那就涉嫌違約。

    上述騰訊前徐振華離職後自辦公司,開發相似遊戲產品,明顯有違合約精神,為此判決實際收益作為賠償並不過分。

  • 2 # 律師獨角獸

    還看不到判決書的全文,但我認為這種判罰是合法合理的。法院判決考慮了騰訊前員工和騰訊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和騰訊前員工成立新的公司給騰訊造成的損失。

    案件的經過在問題裡已經有詳細描述,我就不再贅述。從法律上來說,競業限制或禁止協議主要是公司和其骨幹員工、高管簽訂,規定簽訂者從公司離職後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其原理在於公司為員工提供了相關的技術條件和客戶資源,員工不得在離職自立門戶後,與公司搶生意。當然,簽訂這種競業禁止協議,公司也會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償,例如股權激勵等。

    本案中,基本上就是按照這個套路走。員工離職後創立公司,從事遊戲開發,發行與騰訊相似的遊戲,肯定損害了騰訊的利益。因此,騰訊訴諸法院,要求鉅額賠償。

    至於賠償的1940萬,相信經過了法院的評估。因為騰訊很容易提供對方遊戲發行之後,英雄聯盟的活躍玩家的不同資料,損失很容易計算出來。另外,競業協議肯定也有鉅額的違約金條款。

  • 3 # 一棵會結果的樹

    一審的結果是賠付騰訊372萬餘元,可是對於這樣的結果 ,騰訊和徐振華都不認同,之後上訴二審,而二審的結果是徐振華返還其基於騰訊授予股票獲得的所有實際收益,要給騰訊賠付1940萬元。

    這算是一個戲劇性的結果了,關於競業機制,相關的人都應該瞭解,在與原公司簽訂競業機制之後,離職後的多少年之間是不可以從事相關行業及工作的,擁有騰訊遊戲相關開發和運營的徐振華,雖說是在2014年5月從騰訊離職,可是他在2014年1月就已經私下成立了沐瞳科技,實際上他的離職也是早有打算。

    可就在他離開之後,有成立了兩家公司,前後研發了很多款遊戲,但這些遊戲都與騰訊的遊戲極為相似,尤其是推出的《Mobile Legends》,也騰訊認為是大量抄襲了騰訊手遊《王者榮耀》。

    對於這樣的事情,騰訊肯定是不能容忍的,直白點來說,徐振華是帶著在騰訊開發和運營的核心技術,做起了自己的公司,這是與競業機制相違背的,所以說,騰訊這場能贏,也是在意料之中。

    而這關於賠償的問題,肯定是根據徐振華在離開騰訊,研發產品獲得的相關利益來算的,自己前後開設了三家公司,要說1940萬元,也可以反映的出,徐振華在這幾年所賺取的利益也不止這一些。

    不過,這一次,騰訊可沒有退讓,目前,騰訊還控告了沐瞳科技的《Mobile Legends》侵犯了《王者榮耀》的著作權,要求其停止運營,最終案件的發展還為給出結果,但可以確定的是徐振華的確是有諸多問題存在的。

  • 4 # 螞蟻蟲

    乍一聽這個賠償金額很高,遠遠超過工資的正常水平,即便是以BAT員工高工資來看也如此,仿似乎很不合理。但如果提問中所述屬實的話,我認為騰訊的做法和法院的判罰沒有問題。

    通常企業和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話,員工在正常離職時也將獲得一筆不菲的補償金,以彌補其因為競業限制造成的工資收入損失。但同時也明確員工的另一個義務,如果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承諾,到前東家競爭對手就職(包括兼職)的話,那麼將收回補償金,並賠付前東家更高金額的賠償款。

    具體到徐振華的案件上來說,由於沒有相關細節,因此我們不太清楚這個1940多萬元的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有可能是按照之前合同中的約定補償金或原工資的倍數計算,也有可能是按照給前東家造成經濟損失的比例計算,或者兼而有之。但不管是哪種計算方法,只要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那麼這個賠償金額都是合法合理的。

    人們通常有天生同情弱者的心理,與騰訊之樣的大企業相比,員工確實是個弱者。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弱者身份並不能作為違反契約和法律的理由。

    法院二審判決徐振華敗訴,意味著騰訊所提供的證據確鑿,徐振華違反承諾幫助競爭對手,給騰訊造成了實質性的重大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徐振華的行為並非無意,而是主觀上有意識地傷害前東家利益以達到自己的目的,他被判罰高額賠償其實一點都不冤枉。

    我個人覺得這個案例判決很有現實意義。高額賠償金額意味著巨大的違約風險,可以震懾那些握有商業重大商業或技術秘密的員工,信守職業道德和商業契約。繼而可以打擊惡意商業競爭行為,淨化市場環境,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大膽創新研發,促進行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 5 # 科技抱拳奧特曼

    1940萬元,這算是創了個記錄了,原來的騰訊遊戲高階研發人才,從騰訊離職之後因為違反勞動合同竟業限制條款,被騰訊起訴,二審的時候被判返還騰訊近兩千萬元,這個數額在這一類的案件當中也算是最高的賠償紀錄了。

    從老東家離職其實是很正常的事情,網際網路行業本就是一個流動率特別高的行業,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像徐振華這種高階人才呢,從騰訊離職之後自己創業還是挺好的選擇。

    但是錯就錯在他的公司研發的很多遊戲產品都和騰訊的特別像,其中包含一款與《王者榮耀》存高度相似性的遊戲。騰訊方面質疑徐振華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因此要求徐振華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數值很高,但說起這個事兒也不怪騰訊,處在這麼一個資訊流動性極大的時代,我們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是自身生命財產的安全,更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這也是每個人都應該去重視起來的。

    在娛樂圈裡,抄襲剽竊這樣的詞語層出不窮,類似事件的發生其實對整個社會來說影響都是特別不好的,儘管和騰訊比起來,個人是一個很渺小的個體,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公認的準則,傷害別人來達成自己的利益,這種判罰其實並不為過。

    也希望每個人都能重視起來吧,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養成一個良好的風氣和迴圈。

  • 6 # 微一案呀

    為什麼一般網際網路企業的高管、核心員工都需要簽訂敬業協議,其實一般在業內,我們籤這個協議的人,都是涉及公司機密的核心人員,比如說一些核心技術開發,公關高管這些人的離開可能會嚴重威脅到一個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品牌名譽,拿著前東家的技術去新公司開發一個相同的競品專案,這不是坑爹嘛!所以這些人必須籤協議。

    但是另一方面,簽訂協議的人離職一般都會有補償,作為你的就業禁止補償費。而且鵝廠才兩年已經很好了,我上一家公司籤的是5年。

  • 7 # EmacserVimer

    挺好的,我覺得是非常合理而且非常!

    作為騰訊:抄襲的騰訊也遇到侵權

    很多小夥伴可能要說,騰訊自己不就是抄襲帝國,也好意思告人家?注意的是,這裡面有幾點不同,第一是騰訊其實是模式創新為主,其真實模式創新跟抄襲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其二是畢竟騰訊起訴的人是跟騰訊簽了鉅額競業協議的前員工。

    騰訊其實一直對於這方面的管理很嚴,對於騰訊前高管劉春寧也是採取了非常強勢的措施,我覺得這並不是壞事,反倒覺得這是非常好的事情。

    作為員工:簽了敬業協議,就應該守規矩

    而對於一個員工、或者說對於一個職場人來說,應該有最基本的職業素養,何況還是簽了競業協議,拿到了企業高額的競業補貼,那麼拿了錢自然就應該遵守遊戲規則。

    我一直認為,一個專業、優秀的職場人,應該具有的基本素質就是這樣,不應該在短期內從事與自己上一份工作相關的職業。該例子提到的相關人,已經不簡簡單單的是違反職業道德的問題了,他在職期間就利用自己的資源在外面的企業擔當職位,這更是職業道德所應該譴責的,更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任何一家企業都有權利維護自己的企業權益,任何一個員工都應該遵守行業的遊戲規則,一個專業的職場人應該有足夠的職業道德,對自己長期的職業之路也有好處,不至於留下汙點。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哈利波特里有哪些不起眼的小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