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土地是核心。有些人認為耕地可成為獲得收益的財產,可成為增加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手段。現實中很多地方熱衷於促進土地流轉,一方面為農業規模經營和現代化改造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在自覺或不自覺地推高了地價,一些地方還制定了土地流轉最低保護價。然而,在較高的流轉價格下,單純的糧食經營難以為繼,於是為非農化和非糧化埋下了隱患。這促使我們反思:農地的功能到底是什麼?耕地的財產權從何而來?
耕地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品
在封建土地制度上,耕地是農民最為重要的財產,置房買地是農民財富最主要的體現。土地不僅為所有者提供基本需求保障,還可以租給他人,獲得地租。經濟學上,最早視地租為“土地耕種著的收穫出去成本之後的剩餘”,後又認為地租是“農產品價格提高的結果”。而在今天看來,視乎很多現象是難以解釋的。地租是剩餘嗎?地租是勞動創造的嗎?在現實中部分地租已經嚴重超出耕地產值的事實需要我們重新認識地租的概念,以及附著在耕地上的農民財產權和國建農業安全問題。
土地租賃
要準確理解當代耕地地租問題,需要認識兩個問題。一是耕地的性質與功能,二十農民與耕地的關係。當今社會,耕地不僅是農民增收的手段。而且是國家實現農業安全的保證。農業作為人類生存的基礎,在一個國家內部本質上是作為公共產品來體現的。我們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劃定了基本農田,實行農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耕地不是一般意義的商品,農業產品也不是完全的可以任意由市場調節。
土地對農民來說有兩層意義
一是耕地對農民的意義。耕地對農民的意義不在於其財產意義,而是對農民生活的保障,這是比任何財產都重要而穩定的保障,是最為基礎的保障。也可以說是為農民提供穩定的生活來源,或理解為穩定的就業途徑。有了一塊地,農民就有了基本的生活來源,就可以衣食無憂,就有精神寄託,這是用財產價值難以衡量的。如果要是失地農民補償,不是獲得所謂類似地租的財產收入,而是要提供穩定就業、養老與生活保障。二是農民對耕地的義務與責任。即農民具有把耕地利用好,保護好。為國家生產出符合需要的農產品的義務與責任。因此,不允許荒蕪土地,不允許改變土地用途,不使土地肥力下降,不破壞耕地。國家為了補償農民,普遍採取的措施是給農民補貼。在農業公共產品性質下,沒有政府補貼,農民是難以獲得社會平均收入的。
補償
但是,在理論和現實中,對農民與耕地關係的認識往往存在一定偏差。有的過度主張耕地財產權,有的國度強調耕地國有屬性。過度主張耕地的財產權,再加上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的共同推動,致使流轉租金不斷提高,不僅會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經營者的積極性。要維持高地租的條件下的農業生產,政府還可能要付出土地流轉補貼、農業生產補貼等代價。另一方面,個別地方以發展現代農業為名,強推流轉耕地,提供給農民的除了地租,缺少其他保障。這兩種不合意狀態的出現,與錯誤的農地關係不無聯絡。無論哪種狀態都是對農業、對農民不利的,應該儘量避免。
流傳出土地的農民應獲適當補償
一.在土地轉變用途和增值之後,農民應獲得足夠的財產權保障。這種財產權益本質上是對失地農民就業、生活、養老、醫療等保障的補償。
流轉土地
二.自發流轉形成家庭農場有助於同業可持續發展。調查顯示,在眾多的土地流轉方式中,流轉給自己的親戚、朋友、鄰里等,成本最低,穩定性較強。這種流轉是自然發生的,更有利於社會穩定,也更有利於土地保護。流轉給農民,進而形成家庭農場有利於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家庭農場既保留了家庭經營的優勢,有部分客服了小農戶的弊端。家庭農場規模是適度的規模經營,有助於激發家庭農場對的科技、組織、金融、農業機械的需求,便於構建可持續農業的制度保證。同時家庭農場也是經營成本最低,對農業貢獻最有效的組織形式,應成為未來農業的發展方向。
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土地是核心。有些人認為耕地可成為獲得收益的財產,可成為增加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手段。現實中很多地方熱衷於促進土地流轉,一方面為農業規模經營和現代化改造創造條件,另一方面在自覺或不自覺地推高了地價,一些地方還制定了土地流轉最低保護價。然而,在較高的流轉價格下,單純的糧食經營難以為繼,於是為非農化和非糧化埋下了隱患。這促使我們反思:農地的功能到底是什麼?耕地的財產權從何而來?
耕地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品
在封建土地制度上,耕地是農民最為重要的財產,置房買地是農民財富最主要的體現。土地不僅為所有者提供基本需求保障,還可以租給他人,獲得地租。經濟學上,最早視地租為“土地耕種著的收穫出去成本之後的剩餘”,後又認為地租是“農產品價格提高的結果”。而在今天看來,視乎很多現象是難以解釋的。地租是剩餘嗎?地租是勞動創造的嗎?在現實中部分地租已經嚴重超出耕地產值的事實需要我們重新認識地租的概念,以及附著在耕地上的農民財產權和國建農業安全問題。
土地租賃
要準確理解當代耕地地租問題,需要認識兩個問題。一是耕地的性質與功能,二十農民與耕地的關係。當今社會,耕地不僅是農民增收的手段。而且是國家實現農業安全的保證。農業作為人類生存的基礎,在一個國家內部本質上是作為公共產品來體現的。我們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劃定了基本農田,實行農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耕地不是一般意義的商品,農業產品也不是完全的可以任意由市場調節。
土地對農民來說有兩層意義
一是耕地對農民的意義。耕地對農民的意義不在於其財產意義,而是對農民生活的保障,這是比任何財產都重要而穩定的保障,是最為基礎的保障。也可以說是為農民提供穩定的生活來源,或理解為穩定的就業途徑。有了一塊地,農民就有了基本的生活來源,就可以衣食無憂,就有精神寄託,這是用財產價值難以衡量的。如果要是失地農民補償,不是獲得所謂類似地租的財產收入,而是要提供穩定就業、養老與生活保障。二是農民對耕地的義務與責任。即農民具有把耕地利用好,保護好。為國家生產出符合需要的農產品的義務與責任。因此,不允許荒蕪土地,不允許改變土地用途,不使土地肥力下降,不破壞耕地。國家為了補償農民,普遍採取的措施是給農民補貼。在農業公共產品性質下,沒有政府補貼,農民是難以獲得社會平均收入的。
補償
但是,在理論和現實中,對農民與耕地關係的認識往往存在一定偏差。有的過度主張耕地財產權,有的國度強調耕地國有屬性。過度主張耕地的財產權,再加上行政力量和工商資本的共同推動,致使流轉租金不斷提高,不僅會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經營者的積極性。要維持高地租的條件下的農業生產,政府還可能要付出土地流轉補貼、農業生產補貼等代價。另一方面,個別地方以發展現代農業為名,強推流轉耕地,提供給農民的除了地租,缺少其他保障。這兩種不合意狀態的出現,與錯誤的農地關係不無聯絡。無論哪種狀態都是對農業、對農民不利的,應該儘量避免。
流傳出土地的農民應獲適當補償
一.在土地轉變用途和增值之後,農民應獲得足夠的財產權保障。這種財產權益本質上是對失地農民就業、生活、養老、醫療等保障的補償。
流轉土地
二.自發流轉形成家庭農場有助於同業可持續發展。調查顯示,在眾多的土地流轉方式中,流轉給自己的親戚、朋友、鄰里等,成本最低,穩定性較強。這種流轉是自然發生的,更有利於社會穩定,也更有利於土地保護。流轉給農民,進而形成家庭農場有利於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家庭農場既保留了家庭經營的優勢,有部分客服了小農戶的弊端。家庭農場規模是適度的規模經營,有助於激發家庭農場對的科技、組織、金融、農業機械的需求,便於構建可持續農業的制度保證。同時家庭農場也是經營成本最低,對農業貢獻最有效的組織形式,應成為未來農業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