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GB 16735-2004 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 3 要求 3.1 整車要求 3.1.1 自卸車應符合本標準規定,並按經規定程式批准的圖樣及技術檔案製造。 3.1.2 改裝用的底盤、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並有製造廠的合格證明。所有 零、部件(包括自制件)應經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裝配。 3.1.3 外觀質量、裝備的完整性及執行安全技術的一般要求,應符合GB 7258-2004的規定。 3.1.4 整車外廓尺寸應符合GB 1589-2004的規定。 3.1.5 自卸車允許最大總質量和允許最大軸載質量不得超過原底盤車允許值的3% 。 3.1.6 自卸汽車的動力性、操縱穩定性、地形透過性、燃料經濟性等,應滿足原底盤的規定。 3.1.7 外部照明及訊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 4785-1998。 3.1.8 外部照明及訊號裝置的一般要求應符合GB 7258-2004。 3.1.9 自卸汽車應裝設後視鏡,其安裝要求應符合GB 15084-1994的規定。 3.1.10 黑色金屬外露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油漆塗層應符合JB/Z 111-86的規定。汽車用塗鍍層和化學處理層應符合QC/T 625-1999的規定 3.1.11 底漆層厚度不低於15微米,面漆層厚度不低於30微米,漆膜外觀要求光色均勻,允許有輕微“桔皮”。但不允許有露底和嚴重的流痕。 3.1.12 整車的漆膜應完整,不允許有露底(包括焊縫、封閉內腔)和碰傷的表面。在總裝後如有碰傷、劃痕等應補漆。 3.1.13 焊接質量應符合JB/T 5943-1991的規定。 3.1.14 所有緊韌體均應進行表面處理,聯接必須牢固可靠,行駛中不得鬆脫。輪胎螺栓緊固扭矩應在389-456(N·M)範圍之內,板簧U型螺栓緊固扭矩應在243-285 (N·M)範圍之內。未注緊固扭矩應符合QC/T 518-1999的規定。 3.1.15 自卸汽車的制動效能應符合GB 7258-1997和GB 12676-1999、QC/T 559-1999的規定,駐車制動效能應符合JB 4019-1985的規定。 3.1.16 自卸汽車取力器應符合QC/T 319-1999的規定,安裝後應轉動靈活,無松曠、卡阻現象和無異常聲響,取力器速比應保證油泵在額定工作轉速時,發動機處於經濟轉速範圍內。 3.1.17 自卸汽車的各相對運動關節,應裝配油脂咀,各運動關節和摩擦面應加註和塗抹充足的、規定的潤滑油或潤滑脂。 3.1.18 車箱、車架的扭轉變型不影響液壓系統的正常工作。扭轉試驗應符合QC/T 223-1997的規定。 3.1.19 自卸汽車和自卸半掛車應具有與定型汽車底盤、半掛牽引車一致的對環境、氣候的適應能力,(寒冷地區按合同約定)。 3.1.20 汽車和掛車側面和後下部防護裝置應符合GB 11567.1-2001和GB 11567.2-2001的規定。 3.1.20.1 側護網裝置對於N2 和N3類汽車:前緣應處在最靠近它的輪胎外切面之後295mm的範圍之內;對於半掛車:前緣到轉向中心銷位於最後位置時的中心橫截面中間的距離不能超過2.7m;對於全掛車:前緣應處在最靠近它的輪胎外切面之後495mm的範圍之內。 3.1.20.2 側護網的後緣應處在最靠近它的輪胎外切面之後295mm的範圍之內; 3.1.20.3 側護網的下緣任何一點的離地高度不應大於495mm。 3.1.20.4 後護網裝置在整個寬度上的下邊緣離地高度不應大於495mm;寬度不可大於車輛後軸兩側車輪最外點之間的距離,並且任一端的最外緣與這一側車輛最外端的橫向水平距離不大於100mm。 3.2 車廂 3.2.1 車廂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3.2.2 欄板鎖緊裝置應符合QC/T 29015-1991的規定,車廂欄板應開關靈活,鎖緊可靠,在行駛過程
3 中不得自行開啟。 3.2.3 後開式車廂後欄板與車廂兩側板後端面之間,側開式車箱欄板與立柱、底板之間應貼合,其最大間隙不大於4mm。 3.2.4 空載時車廂縱梁與副車架縱梁之間應貼合,最大間隙不大於5mm。 3.2.5 車廂縱梁與底架限位裝置應貼合,兩側總間隙不大於2mm。 3.2.6 車箱底板對角線差不大於5mm。 3.2.7 自卸汽車車箱縱向中心平面與底盤縱向中心平面偏移量不大於5mm。 3.2.8 車箱應設定能防止車箱自降的維修用安全支撐裝置。 3.3 液壓舉升傾卸機構 3.3.1 液壓系統應符合GB 3766-2001和下列要求: a) 液壓系統應有限壓裝置; b) 液壓油泵應符合GB 3766-2001的規定; c) 液壓缸應符合QC/T 460-1999的規定; d) 換向閥應符合QC/T 461-1999的規定,在裝配之前應清洗,所有密封件、防塵件在裝配時應塗以機油或薄層潤滑脂,並保證不損壞密封件; e) 開式液壓系統應有空氣濾清裝置; f) 液壓系統應進行1.5倍(額定工作壓力≤15Mpa)或1.25倍(額定工作壓力≥15Mpa)額定工作壓力保持1min的耐壓效能試驗,不允許出現滲油、破裂、區域性膨脹及接頭脫開現象; g) 液壓系統液壓油固體汙染度應符合QC/T 29104-1992的規定; g) 液壓油箱在50KPa氣應下經1min密封效能試驗不應有滲漏現象。 3.3.2 液壓油清潔度的控制與液壓系統的清理。 3.3.2.1 按照自卸汽車技術檔案的要求,選購規定牌號的液壓油,儲油的容器(油筒)必須清潔,並且專用。 3.3.2.2 液壓油的儲存,應放在具有防雨、防曬、防潮、通風和具有消防裝置的庫房內,嚴禁汙物和水份進入。 3.3.2.3 液壓管路、油箱等系統零部件應經嚴格的清理、清洗後方能裝配使用(包括外購件和自制件)焊接管接頭、油箱焊好後必須清渣、去毛刺、然後酸洗、磷化、除鏽,最後用清水、煤油(或柴油)、液壓油依次清洗乾淨,清洗後封口,加蓋或包紮封存,或直接安裝於液壓系統中。 3.3.2.4 向液壓系統加油時,應用高過濾精度的加油機(或專用裝置),以保證油料和系統的清潔。三缸的加油量為:40升, 四缸的加油量為:50升。 3.3.3 各油、氣管路和電線線路應佈置合理,固定牢靠,安全整齊,不允許與其他零部件發生磨擦、碰撞,可動管路在運動中不應有干涉現象。 3.3.4 車廂最大舉升角度:側卸45°;後卸48°。 3.3.5 車廂最大舉升角度與設計值的誤差不超過±2°。 3.3.6 自卸車的舉升和降落時間不超過20S。 3.3.7 車廂舉升與下降應平穩不允許發生竄動、衝擊和卡滯現象。 3.3.8 超載10%的狀況下,車廂分別舉升到10°和20°時,停留5min車廂自降量不超過2.5°。 3.3.9 自卸車在額定載荷狀況下連續舉升(舉升到最大舉升角度的一半,若超過30°,只舉到30°),下降(不解除安裝,載荷不移動)3000次後應保證下述要求: a) 液壓傾卸裝置中各零部件不得出現任何損壞(不包括易損件); b) 車廂自降量應符合3.3.7的規定。 3.3.10 取力器應符合ZB/T T25001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自卸汽車試驗方法按GB/T 223-1997《自卸汽車效能試驗方法》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過程檢驗 為了確保產品質量,在產品質量形成過程中,應進行過程檢驗。整車產品須經過程檢驗合格方能進
4 行定型檢驗和出廠檢驗。 5.2 定型檢驗 新產品定型,應進行定型檢驗。定型檢驗應按QC/T 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規定執行。 5.3 出廠檢驗 每輛車製造完成後應進行出廠檢驗,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能入庫或出廠。 5.4 檢驗專案 5.4.1 過程檢驗專案:按第3技術要求各項。 5.4.2 出廠檢驗專案見表1規定。 5.4.3 定型檢驗專案見表1規定。 表 1 檢驗(試驗)專案和檢驗(試驗)方法
檢 驗( 試 驗 ) 項 目 要求 章條 檢 驗( 試 驗 ) 方 法 出 廠 檢 驗 定 型 檢 驗 整 車 要 求 圖樣符合性:a)圖樣檔案符合性 b)產品實物符合性 3.1.1 核查圖樣檔案 按圖樣技術檔案檢驗 √ √ 底盤、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自制件質量 3.1.2 按國家.行業標準、圖樣及技術檔案檢查,並核查有關合格證明 √ √ 外觀質量、裝備的完整性及執行安全一般要求 3.1.3 按圖樣及GB 7258-2004及技術檔案規定進行 √ √ 外廓尺寸符合性 3.1.4 按GB 1589-2004規定進行 √ √ 質量引數 3.1.5 按GB 1589-2004規定進行 √ 動力性、操縱穩定性、透過性、燃料經濟性等應滿足原底盤要求 3.1.6 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定進行 √ 各操縱件、指示器及訊號裝置圖形 3.1.7 按GB 4094-1999規定進行 √ √ 外部照明及訊號裝置的配光效能 燈泡要求 3.1.8 按GB 5290-1999等6個標準規定進行
2 GB 16735-2004 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 3 要求 3.1 整車要求 3.1.1 自卸車應符合本標準規定,並按經規定程式批准的圖樣及技術檔案製造。 3.1.2 改裝用的底盤、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並有製造廠的合格證明。所有 零、部件(包括自制件)應經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裝配。 3.1.3 外觀質量、裝備的完整性及執行安全技術的一般要求,應符合GB 7258-2004的規定。 3.1.4 整車外廓尺寸應符合GB 1589-2004的規定。 3.1.5 自卸車允許最大總質量和允許最大軸載質量不得超過原底盤車允許值的3% 。 3.1.6 自卸汽車的動力性、操縱穩定性、地形透過性、燃料經濟性等,應滿足原底盤的規定。 3.1.7 外部照明及訊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 4785-1998。 3.1.8 外部照明及訊號裝置的一般要求應符合GB 7258-2004。 3.1.9 自卸汽車應裝設後視鏡,其安裝要求應符合GB 15084-1994的規定。 3.1.10 黑色金屬外露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油漆塗層應符合JB/Z 111-86的規定。汽車用塗鍍層和化學處理層應符合QC/T 625-1999的規定 3.1.11 底漆層厚度不低於15微米,面漆層厚度不低於30微米,漆膜外觀要求光色均勻,允許有輕微“桔皮”。但不允許有露底和嚴重的流痕。 3.1.12 整車的漆膜應完整,不允許有露底(包括焊縫、封閉內腔)和碰傷的表面。在總裝後如有碰傷、劃痕等應補漆。 3.1.13 焊接質量應符合JB/T 5943-1991的規定。 3.1.14 所有緊韌體均應進行表面處理,聯接必須牢固可靠,行駛中不得鬆脫。輪胎螺栓緊固扭矩應在389-456(N·M)範圍之內,板簧U型螺栓緊固扭矩應在243-285 (N·M)範圍之內。未注緊固扭矩應符合QC/T 518-1999的規定。 3.1.15 自卸汽車的制動效能應符合GB 7258-1997和GB 12676-1999、QC/T 559-1999的規定,駐車制動效能應符合JB 4019-1985的規定。 3.1.16 自卸汽車取力器應符合QC/T 319-1999的規定,安裝後應轉動靈活,無松曠、卡阻現象和無異常聲響,取力器速比應保證油泵在額定工作轉速時,發動機處於經濟轉速範圍內。 3.1.17 自卸汽車的各相對運動關節,應裝配油脂咀,各運動關節和摩擦面應加註和塗抹充足的、規定的潤滑油或潤滑脂。 3.1.18 車箱、車架的扭轉變型不影響液壓系統的正常工作。扭轉試驗應符合QC/T 223-1997的規定。 3.1.19 自卸汽車和自卸半掛車應具有與定型汽車底盤、半掛牽引車一致的對環境、氣候的適應能力,(寒冷地區按合同約定)。 3.1.20 汽車和掛車側面和後下部防護裝置應符合GB 11567.1-2001和GB 11567.2-2001的規定。 3.1.20.1 側護網裝置對於N2 和N3類汽車:前緣應處在最靠近它的輪胎外切面之後295mm的範圍之內;對於半掛車:前緣到轉向中心銷位於最後位置時的中心橫截面中間的距離不能超過2.7m;對於全掛車:前緣應處在最靠近它的輪胎外切面之後495mm的範圍之內。 3.1.20.2 側護網的後緣應處在最靠近它的輪胎外切面之後295mm的範圍之內; 3.1.20.3 側護網的下緣任何一點的離地高度不應大於495mm。 3.1.20.4 後護網裝置在整個寬度上的下邊緣離地高度不應大於495mm;寬度不可大於車輛後軸兩側車輪最外點之間的距離,並且任一端的最外緣與這一側車輛最外端的橫向水平距離不大於100mm。 3.2 車廂 3.2.1 車廂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3.2.2 欄板鎖緊裝置應符合QC/T 29015-1991的規定,車廂欄板應開關靈活,鎖緊可靠,在行駛過程
3 中不得自行開啟。 3.2.3 後開式車廂後欄板與車廂兩側板後端面之間,側開式車箱欄板與立柱、底板之間應貼合,其最大間隙不大於4mm。 3.2.4 空載時車廂縱梁與副車架縱梁之間應貼合,最大間隙不大於5mm。 3.2.5 車廂縱梁與底架限位裝置應貼合,兩側總間隙不大於2mm。 3.2.6 車箱底板對角線差不大於5mm。 3.2.7 自卸汽車車箱縱向中心平面與底盤縱向中心平面偏移量不大於5mm。 3.2.8 車箱應設定能防止車箱自降的維修用安全支撐裝置。 3.3 液壓舉升傾卸機構 3.3.1 液壓系統應符合GB 3766-2001和下列要求: a) 液壓系統應有限壓裝置; b) 液壓油泵應符合GB 3766-2001的規定; c) 液壓缸應符合QC/T 460-1999的規定; d) 換向閥應符合QC/T 461-1999的規定,在裝配之前應清洗,所有密封件、防塵件在裝配時應塗以機油或薄層潤滑脂,並保證不損壞密封件; e) 開式液壓系統應有空氣濾清裝置; f) 液壓系統應進行1.5倍(額定工作壓力≤15Mpa)或1.25倍(額定工作壓力≥15Mpa)額定工作壓力保持1min的耐壓效能試驗,不允許出現滲油、破裂、區域性膨脹及接頭脫開現象; g) 液壓系統液壓油固體汙染度應符合QC/T 29104-1992的規定; g) 液壓油箱在50KPa氣應下經1min密封效能試驗不應有滲漏現象。 3.3.2 液壓油清潔度的控制與液壓系統的清理。 3.3.2.1 按照自卸汽車技術檔案的要求,選購規定牌號的液壓油,儲油的容器(油筒)必須清潔,並且專用。 3.3.2.2 液壓油的儲存,應放在具有防雨、防曬、防潮、通風和具有消防裝置的庫房內,嚴禁汙物和水份進入。 3.3.2.3 液壓管路、油箱等系統零部件應經嚴格的清理、清洗後方能裝配使用(包括外購件和自制件)焊接管接頭、油箱焊好後必須清渣、去毛刺、然後酸洗、磷化、除鏽,最後用清水、煤油(或柴油)、液壓油依次清洗乾淨,清洗後封口,加蓋或包紮封存,或直接安裝於液壓系統中。 3.3.2.4 向液壓系統加油時,應用高過濾精度的加油機(或專用裝置),以保證油料和系統的清潔。三缸的加油量為:40升, 四缸的加油量為:50升。 3.3.3 各油、氣管路和電線線路應佈置合理,固定牢靠,安全整齊,不允許與其他零部件發生磨擦、碰撞,可動管路在運動中不應有干涉現象。 3.3.4 車廂最大舉升角度:側卸45°;後卸48°。 3.3.5 車廂最大舉升角度與設計值的誤差不超過±2°。 3.3.6 自卸車的舉升和降落時間不超過20S。 3.3.7 車廂舉升與下降應平穩不允許發生竄動、衝擊和卡滯現象。 3.3.8 超載10%的狀況下,車廂分別舉升到10°和20°時,停留5min車廂自降量不超過2.5°。 3.3.9 自卸車在額定載荷狀況下連續舉升(舉升到最大舉升角度的一半,若超過30°,只舉到30°),下降(不解除安裝,載荷不移動)3000次後應保證下述要求: a) 液壓傾卸裝置中各零部件不得出現任何損壞(不包括易損件); b) 車廂自降量應符合3.3.7的規定。 3.3.10 取力器應符合ZB/T T25001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自卸汽車試驗方法按GB/T 223-1997《自卸汽車效能試驗方法》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過程檢驗 為了確保產品質量,在產品質量形成過程中,應進行過程檢驗。整車產品須經過程檢驗合格方能進
4 行定型檢驗和出廠檢驗。 5.2 定型檢驗 新產品定型,應進行定型檢驗。定型檢驗應按QC/T 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規定執行。 5.3 出廠檢驗 每輛車製造完成後應進行出廠檢驗,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能入庫或出廠。 5.4 檢驗專案 5.4.1 過程檢驗專案:按第3技術要求各項。 5.4.2 出廠檢驗專案見表1規定。 5.4.3 定型檢驗專案見表1規定。 表 1 檢驗(試驗)專案和檢驗(試驗)方法
檢 驗( 試 驗 ) 項 目 要求 章條 檢 驗( 試 驗 ) 方 法 出 廠 檢 驗 定 型 檢 驗 整 車 要 求 圖樣符合性:a)圖樣檔案符合性 b)產品實物符合性 3.1.1 核查圖樣檔案 按圖樣技術檔案檢驗 √ √ 底盤、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自制件質量 3.1.2 按國家.行業標準、圖樣及技術檔案檢查,並核查有關合格證明 √ √ 外觀質量、裝備的完整性及執行安全一般要求 3.1.3 按圖樣及GB 7258-2004及技術檔案規定進行 √ √ 外廓尺寸符合性 3.1.4 按GB 1589-2004規定進行 √ √ 質量引數 3.1.5 按GB 1589-2004規定進行 √ 動力性、操縱穩定性、透過性、燃料經濟性等應滿足原底盤要求 3.1.6 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定進行 √ 各操縱件、指示器及訊號裝置圖形 3.1.7 按GB 4094-1999規定進行 √ √ 外部照明及訊號裝置的配光效能 燈泡要求 3.1.8 按GB 5290-1999等6個標準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