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球盲百小易

    從個人情感上來看,這一次選擇支援C羅,自己也從心裡相信他不會做這樣的事情。雖然他也曾經花天酒地流連風月場所 ,但相信他的內心還是有自己的底線。不過,一切都以調查結果為準,不能盲目崇信,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儘快給個說法。

    這一段時間,C羅在尤文的表現剛有起色,前七輪聯賽打入3球助攻4次,不僅牢牢佔據助攻王的位置,還帶領球隊取得百年難遇的開局連勝紀錄。但隨著他的狀態日趨穩定,一個沉寂多年的訊息再次浮出水面,那就是有人控訴他涉嫌性侵,以違背婦女意志的行為做了不軌之事。

    知名媒體《明鏡週刊》先是爆料此事,然後這就像一顆深水炸彈,直接引爆世界足壇。隨後,事件女主角凱瑟琳露面,她當眾控訴C羅當年對她做的一切,並對C羅提出民事訴訟,包括毆打、脅迫、給他人精神帶來損害等多項 指控。再後來,一篇關於事件的長文在網上流傳,包括很多語言的版本。一時間,C羅被推上風口浪尖,他彷彿就是球迷眼中的那個人犯下不可饒恕的罪過的人。

    對於外界的傳聞,C羅開始並沒有正面迴應,他只是在直播的時候提了一嘴,後來他的團隊發表宣告,稱這事屬於無中生有,要追究造謠人的法律責任。或許是C羅方面的團隊迴應不夠說服大眾,許多人依舊將矛頭指向C羅。 基於此,C羅在自己的社交媒體釋出了一段文字,意在證明自己是無辜的。他直接否認2009年的那一次性侵指控 ,說性侵是一種可憎的罪行,這違背了自己的信仰。同時他也迫切希望澄清自己的名聲,拒絕媒體再次利用他的名字謀取利益。

    C羅這次當眾站出來澄清也是無奈之舉,因為有時候越沉默,其他人越覺得有鬼。這個時候站出來,雖然起不到引導輿論的作用,也能給支援他的人一個交代。不管怎麼樣,他敢站出來說這樣的話,起碼證明他有底氣。這些年,C羅場上場下都表現出一名球星應有的品質,球商情商人品都線上。如果從這一點來說,他沒理由會做這樣的事。

    但是,支援他喜歡他並不代表偏袒他,如果他涉嫌此事,該怎麼來怎麼來;如果這純屬誣告,那也希望嚴懲造謠者,還他一個清白。既然拉斯維加斯警方已經重啟C羅性情案件調查,相信很快就會有結果。一些不懷好意的人 ,也不要因為這件事添油加醋。大家還是靜靜地等,在沒有結果出來前,不要以訛傳訛。

  • 2 # 綠茵看客

    性侵事件幾乎可以說是肯定的,問題是當時已經透過私下協商解決,但如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受害人是有權利提起訴訟的,性侵在美國是公訴案,私了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

    如果事件是虛假構造,這會是嚴重的名譽侵害,C羅是可以起訴對方的,而且賠償金額可以很大,控方只是個一般人市民,C羅完全可以讓她賠到傾家蕩產。

    羅迷們當然完全一邊倒的相信C羅不會幹這種事,說得最多的是:“錢花光了,又舊事重提,目的就是想要更多的錢,想出借C出名” C羅更是強硬的否認了性侵行為,但大家別忘了,稅務案件C羅也是從強硬開始的,但在事實面前,最後還不是認了?

    當事人在那麼多年後還是提起了訴訟,看看她手上是有證據的,強姦在美國是公訴案,如果C羅確實在私下和當事人有實則的協議賠償檔案留下,那就比較麻煩了。

    還是等時間還原事實吧,不要盲目的信任和支援,劉某東那麼有錢了,就一定是清白的嗎? 範某冰也那麼有錢,她也還是偷稅了。

  • 3 # 美國劉龍珠律師

    從東哥、C羅到大法官,是不是英雄都“死”在沙發上?

    鬧得沸沸揚揚的大法官性侵指控終於告一段落,“大法官提名人”卡瓦納也正式於10月8日本週一於白宮宣誓就職,正式成為“大法官” 卡瓦納,顯然儘管性侵疑雲籠罩,參議院仍決定卡瓦納能夠勝任大法官一職。然而,這是否代表卡瓦納就如其在聽證會上聲嘶力竭控訴一般是清清白白一朵“小白蓮”呢?

    證據規則

    首先要說明的是,儘管福特博士和其他三名女性指控卡瓦納有性侵或不當性行為,但她們並沒有提起民事訴訟,也沒有檢察官提起刑事檢控,聽證會和FBI調查只是某種意義上的“行政”程式,不具備任何法律意義上的“審判”作用。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等現實的法律障礙,在庭審中,大法官卡瓦納會被判“有罪”嗎?

    答案是:按對證據的要求從高到低來看,適用不同的證據規則,性侵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如下

    最高“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沒有發生其次“清楚並有說服力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沒有發生再其次“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可能有可能沒有較低“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 —沒有發生最低“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沒有發生

    “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我們知道在美國的刑事案件中,一個眾所周知的法律原則是“無罪推定”,即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而證明有罪的舉證責任是“排除合理懷疑”,檢控方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不存在“合理的懷疑”被控告者是無罪的,才有可能將被控告者定罪。這是個相當高的定罪標準,通俗地說,至少要求95%的可能性被控告者確實犯了指控之罪,這通常很難實現。比如在本案中,除了福特博士的證詞外,並沒有其他的證人或證據,我們可以“合理懷疑” 福特博士說謊,或者認錯人。因此,根據現有證據,基本不可能將卡瓦納定罪。

    “清楚並有說服力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清楚並有說服力的證據”要求高於“優勢證據”而低於“排除合理懷疑”,其定義實際上相當模糊,在實踐中通常根據大量的判例和法官、陪審團自由心證進行判定,通俗地說,要求70-75%的可信度。該證據標準通常用於詐騙、遺囑繼承和人身保護令案件中。儘管本案不會涉及到該證據標準,但僅從證據的證明力角度分析,還是那句話,案件標準並不僅僅是“誰聽起來更可信”,更要求證據,這樣一個“她說,他說”的案件,沒有任何第三方證人和證據的情況下,認定卡瓦納 “有罪”的證據還達不到“清楚並有說服力”。

    “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優勢證據”是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證明力要求較低,要求證據所試圖證明的事實,其存在的可能性大於不存在的可能性,通俗地說只要求大於50%的可能性。本案中沒有其他證人,只有雙方的證詞,因此雙方的可信度可以所是至關重要。福特博士主動要求並通過了測謊儀測試,她在聽證會上的證詞看其他相當完整可信,她的心理醫生記錄,她的表現包括對事發場景的記憶和遺忘符合典型的被性侵受害者的表現等等,而卡瓦納卻數次說謊,報告關鍵的“飲酒”資訊,但反過來,福特博士提供的在場人員大多表示不記得當時的情形,測謊儀完全可以透過訓練透過,沒有報案記錄種種下來,福特博士更具有證據優勢,民事訴訟中陪審團將認定性侵事實成立。

    “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和“合理根據(probable cause)”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證公民免於無理搜查和扣押,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我們通常還會遇到兩個證明標準“合理懷疑”和“合理根據”,前者通常作為警察在公共場所合法攔截問話的基礎,要求事實使任一謹慎細心的人斷定犯罪活動即將或已經發生,後者是警察合法逮捕或要求搜查令的基礎,也是大陪審團決定是否提起刑事訴訟的基礎,要求合理確信被告有刑事責任。比如東哥案中,警察基於“合理根據”—女主的報案—將東哥當即緝拿歸案了,後續的保釋等一系列程式暫且不提。本案中福特博士的證詞即可構成合理懷疑,如果在事發後福特博士立即進行報案,現場警察有合理根據對卡瓦納法官進行批捕。

    民事刑事大不同

    同樣,根據不同的證據標準,同一事件的被告,可能在刑事上“無罪”而民事上“有罪”。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美式橄榔球星辛普森被指控殺害了前妻和前妻的男友。辛普森在刑事法庭被判無罪,因為陪審團判定最高的舉證標準‘排除合理的懷疑’,但在民事法庭的審判中被要求支付民事賠償,因為陪審團判定最低舉證標準‘優勢證據’到了滿足。

    最近的C羅事件中,事隔9年,女主控告C羅對其性侵,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20萬美金,同時拉斯維加斯警方也宣佈重啟案件調查,證據充分的話,可能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兩者均進入最終的庭審程式,將分別適用“優勢證據”和“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從目前公佈的資訊來看,本案女主顯然證據比福特博士要充分,然而能否定罪,還要拭目以待。

    宣判“無罪”不等於“清白”

    即使是經過了刑事審判被宣判 “無罪”(Not Guilty) ,並不說明某人真的沒有罪,更不是Trump總統說的“已證清白(proven innocent)”,而是說這個人不能被證明有罪。而無論定罪與否,輿論聲討均在所難免,大法官和C羅都不免有一段難熬的日子。

    從劉強東、C羅到大法官卡瓦納,英雄從來不是死在沙場上,而是“死”在沙發上。

    不會死在沙發上的,也成不了英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小孩內八字腳大了會自己恢復正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