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北京大名府

    如果有當地環保,農委相關手續不管是不是農民政府徵地都應有補償。補償多少應該是和當地平均年收入和養殖場規模大小而定。

  • 2 # 蘇仔

    如果有當地環保,農委相關手續不管是不是農民政府徵地都應有補嘗,補嘗多少應該是和當地平均年收入和養殖場規摸大小而定

  • 3 # 聖運律師

    一般而言如果大棚是建在城市建成區(指有市政基礎設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氣、供暖等設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區域,具體由市規劃局劃定)範圍內的,合法的建設,可以按當地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的標準來補償,有的地區對於林木、果樹按照畝適宜株數進行補償,低於畝適宜株數的,按實際株數進行補償。

    農田水利設施等需要區域性拆遷的,按照區域性拆遷的規模與實際價值予以補償。

    一般而言對政府徵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各種植物以及搶建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等所有附著物不予補償。但具體還是要看您所在地區的當地具體補償政策。

  • 4 # 土豆22391118

    承包耕地搞蔬菜大棚,或畜禽養殖場經營,徵收時應該給土地補償嗎?承包耕地搞蔬菜大棚,或畜禽養殖場經營,國家大力提倡,支援。個體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優勢,選擇承包土地經營管理勞動致富,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是必須按照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當地政府及土地所有權的單位規劃,不損害周邊土地承包戶及居住戶的利益,既可與土地所有權擁有者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投資建設,按合同規定依法經營。

    如遇國家及當地政府的規劃建設,土地徵收,致使自己無法繼續經營,或者給專案造成很大損失,首先要按與土地擁有者簽訂的合同規定,弄清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達成共識,圍繞國家的補償標準,彼此損失及利益平衡。

    國家或政府應建設需要徵收土地,是按原則規定土地賠償,附著物補償,針對的是這塊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你承包的土地只是承包經營,沒有土地所有權,當然土地賠償款應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上你投資的附著物及造成的經營經濟損失補償款歸你所有。個人所見,僅供參考。

  • 5 # 法客2021

    一、農用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其他農用地等。現行法律並未對各類農用地的補償,作出明確規定,只對其中的耕地補償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他地結合自身用途,參照農用地進行補償。

    土地補償包括三個方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二、蔬菜大棚,常是建在農用地上,其常是作為地上附著物進行拆除。因此,拆除蔬菜大棚前應當辦理徵地、農用地轉用等手續。之後,再與蔬菜大棚的所有權人協商,根據土地面積、土地等級等因素確定所有權人的損失。

    三、耕地上建養殖場:

    (一)現行的法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其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第127號文),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屬於設施農業專案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此類區域應當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的用地審批手續。。

    同時,根據《畜牧法》的規定可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

    另外從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規定可得知: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二)如何補償:

    對現有畜禽養殖場所徵遷,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從實踐看,補償包括:對地的補償;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停產、停業的損失。

  • 6 # 城鄉微視界

    作為曾經的徵地拆遷隊員,特結合當地政策和工作實際來作答覆:

    土地徵收時的土地補償、徵地集體收益分配、徵地的生活安置,這幾筆與土地徵收相關的補償由土地涉及的農戶所有。

    青苗及流轉業主投資的且明確約定由投資人獲得的構附著物補償、合法正常經營的損失補償由土地流轉業主獲得。

    筆者這裡在進行徵地時,既涉及了針對土地流轉業主的青苗補償、流轉業主投資興建的土地上構附著物補償,也涉及了流轉者種植的苗木、養殖的畜禽的經濟損失補償。下面,就針對流轉業主在土地徵收時可能獲得的補償,擇其要點說說相關情況。

    一、租賃土地上的青苗補償,及明確約定由流轉業主應獲得的構附著物補償

    (一)青苗補償:這裡主要指的是所租土地範圍內的青苗、零星果樹及竹木的補償,不少地方就是按徵收時的實際測量面積進行綜合補償,這部分補償由流轉業主獲得。

    (二)構附著物補償:土地範圍內的構附著物包含蔬菜大棚、水管、水渠、蓄水池、堡坎、圍牆、專用養殖水面等,當然也應包括畜禽養殖場的圈舍等設施。就其投入的情況,有可能涉及三個部分,一部分是由農戶投資興建的,一部分是由政府涉農專項資金興建的,一部分是由流轉業主根據其使用需要自行投資興建的。

    只有流轉業主自行投資興建的這部分構附著物補償才可能由流轉業主獲得,但這還需看雙方在土地流轉協議上的約定。實際之中,不少協議都會約定:流轉業主自行投資興建的構附著物達到一定使用年限後,將交由土地流轉的集體經濟組織即甲方處理。

    二、合法正常經營的損失補償,由土地流轉業主獲得

    筆者這裡涉及的苗木基地、養豬場其合法正常經營的損失,一般都是按評估程式進行補償,就是由雙方選擇專案庫內的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合法正常經營的損失及相關財產進行評估(與構附著物補償部分不能重複),然後根據專業中介機構出具的正式評估結果進行補償。這種補償當然由土地流轉業主獲得。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路)

  • 7 # 誠略律師事務所

    謝邀,您好,養殖場的畜禽舍作為地上附著物,徵收時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地上附著物的具體補償標準應當遵照當地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來執行。對於非住宅房屋拆遷,各地普遍按照重置價格進行補償,在具體標準制定上,考慮養殖畜禽舍的建築結構等因素具體確定。此外,一些地方也出臺辦法,對當事人的營業損失補償進行了規定,很好地維護了養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照重置成新價格予以補償”“拆遷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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