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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民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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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笑著回家去
這個是悲痛的慘劇!作為一個孩子父親,看到這樣的新聞總是心裡很壓抑,很難受!!
現在的每個孩子都家人的寶貝,一家人的奮鬥和中心都是孩子,我不敢想象孩子的父母聽到這個噩耗會是多麼崩潰!也不敢想象孩子的奶奶和鄰居是多麼的後悔和無地自容!!
但是隻說責任的話,我不是法律人士沒法做界定,只能從一個正常人的思維來做分析:
1,孩子的父母佔很大責任。孩子父母應該是孩子的第一法定監護人,負有應該的監護責任。雖然現在大多家庭的實際情況,讓我們不得不出外掙錢,但是我們往往本末倒置了,忘記了掙錢養家的目的!而且孩子才五六個月大,更是需要父母的陪同,特別是母親的隨時陪伴。
2,孩子的奶奶和鄰居都應該負責,奶奶佔責應該更大。在實際的帶孩子過程中奶奶是實際的監護人,負有監護責任,作為鄰居幫忙的臨時監護更多的是幫忙而不是義務!對於義務幫忙的鄰居我們不該做過多的苛責,況且孩子還沒有真正的交到他手上。而且幫忙的一般都是熱心腸的善良人,這件事件發生在他眼前就已經夠讓他的心裡愧疚了,再過分討論責任大小感覺也不大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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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十字路口的懶貓
誰的過錯?誰的責任?近些年不管什麼事一旦出來,好像都要轉嫁責任,就像被車撞一樣,關心的話題再不是傷者,或不管是不是碰瓷,不管是不是和這起事故有關係,都要有都必須有個人來承擔後果。但很多事有過錯,只是道德上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中國大陸的法系基本很少有像歐洲那樣遵循先例的判例法表現形式,這就導致同類似的案件,每個省份地方的審判結果有差異。
孩子意外不幸過世這件事上,鄰居法律上是沒有義務去照看孩子的,主觀上鄰居更沒有犯罪意圖。意外!意外誰都不願意看到!不幸!不幸誰都接受不了!拋開這事件本身對家庭造成的傷害,人畢竟是自私的,我有責任我承擔,但你沒接住孩子,你要有主要責任,你必須賠償。所以前面說了,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情形審判的操作性,只能說雙方都存在主觀過錯,但法律上的責任確實不好定,不過鄰居最終可能還是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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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平淡淡BreakOut
這個問題要從法律角度講,既然造成孩子死亡的後果了,父母作為監護人應該也附有一定法律責任。奶奶作為當事人,雖然不是主觀故意的,但是由於後果嚴重,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鄰居一起都應該對孩子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刑法中規定不管你是不是故意的只要你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都得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如果認罪態度好給社會造成的破壞影響小,法院會適當的判你一些緩刑,畢竟一條人命沒了,給親人的家庭和社會帶來了重大傷害。法律是維護每個公民利益的,哪怕是你自己的孩子,在法律上都是一樣的。頂多在判決的時候會考慮這些因素,法官會根據法律酌情判理的。所以做事一定要小心,一點小小的失誤都會給自己和家庭帶來嚴重的後果,到時候就追悔莫及了,法律是嚴肅的,觸犯了就得承擔責任,哪怕受害人是你的親人,哪怕你不是故意的,都得承擔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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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煙雨暮雪
有的過錯可以原諒,可以彌補,而有的過錯就是無法挽回不可原諒的。給別人造成了如此巨大的災難,分誰的過錯誰的責任又有什麼意義?就本案來說,我認為兩個人都應該償命。
孩子的奶奶,作為孩子的親人,孩子的父母出於種種原因把孩子交給你看管,一方面對你是信任的,不然不會把才這麼大的孩子交給別人照看,另一方面心裡肯定是對你充滿了感激之情的,在他們需要幫助的時候你幫了他們。你既然答應了給他們看管孩子,就要盡心竭力,不能有絲毫的疏忽,你要知道,孩子的一點磕碰孩子父母都是會心疼而不好責怪與你的,所以你要更加小心才是。把孩子遞給別人,而不等對方接住就撒手,除了說你看孩子不用心之外,我看不出其他的原因。如果再去把責任多怪罪於鄰居,我更覺得這是一個冷血無情奸詐無理之人了。孩子的父母肯定悔的腸子都青了,所託非人,又因為是這種關係不能盡情指責,他們的痛苦可想而知。真要分責任,說這個奶奶是罪魁禍首毫不過分。
這個鄰居雖然罪過沒有那個奶奶大,也是罪不可恕的。因為給你倒水而把孩子遞到你的手裡,難道你不應該小心謹慎的接好了再撒手嗎?心不在焉毫不在意的胡亂伸手一接,把孩子的安危生命全然不當回事。好端端的跑人家家來串門,給別人帶來了滅頂之災,就是一個喪門星,如果不以死謝罪,這輩子也別想能安心活了。
這是一個因為沒有責任心而引發的巨大悲劇,兩個當事人應該一同認罪受罰,如果這兩個人是相互指責對方誰也不肯承擔責任,那真是和豬狗無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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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打虎拍蠅
每個孩子都是折翼來到人間的天使,都應該被溫柔以待,快樂健康地長大,所以筆者希望這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不過現實總是殘酷的,新聞裡不時爆料齣兒童受到意外傷害的事件,比如北方的“鍋連炕”,經常發生嬰幼兒掉進開水鍋裡而被燙傷的事件。
此案實際上也是一起意外事件。從主觀上來說,無論是奶奶,還是鄰居,都不願意這樣的事情發生,這是各方都不能接受的結果。尤其是奶奶,白髮人送黑髮人,更是人生的悲哀,而且該如何面對自己的兒子、兒媳?
雖然孩子已去了天堂,就算釐清雙方的責任,也不能改變這一事實,但是既然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後果,如果沒有一點說法,又如何向死去的孩子交代?
孩子的父母將孩子交給奶奶撫養,而且奶奶作為長輩,自然對孩子負有監護的職責。遇有鄰居串門,燒茶待客是為人處事之道,可以理解。只是將孩子委託給鄰居看管,從常人的角度來看,肯定是要把孩子放到鄰居手中才能放心離開。而本案中,由於奶奶的粗心大意,尚未把孩子交出去,即撒手離開,對此應當負有主要責任。
鄰居是外人,本來對孩子並無看護之義務,只是“受人所託,忠人之事”,孩子奶奶既然臨時委託其看護孩子,其沒有拒絕,並作出伸手抱孩子的動作,應視為同意負起臨時看護的職責。但其沒能將孩子接住,致其墜地身亡,對此負有次要責任。
根據中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第十六條規定,不僅要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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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我是您的粉絲
感謝邀請!為孩子的不幸過世而表示痛心。但是這個問題很麻煩,責任認定也不好確認。首先,當奶奶的沒有義務非得幫你看孩子是不是,既然看了,也是想看好孩子,誰也不想發生這樣的事情。這是意外。再說,鄰居也很冤,中國老頭老太太包括年輕的父母都喜歡扎堆帶孩子玩,但是遇到這樣的意外了也沒辦法。但是她們的初衷不是有意的,可以諒解。只能說一個孩子就是這個命。節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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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襲人寶貝
我說一個真實的案例。
我家鄰居,家裡開著超市,日子過得不錯,有兩個女兒,大的十三,二的五歲。
她家原本還有一個兒子的,在孩子兩歲的時候,不幸夭折。
她大伯哥被人殺害了,她大嫂來家燒五七紙,家裡比較忙。就讓鄰居幫忙照看著,屋後面有個臭水溝,鄰居上廁所回來,孩子不見了。到處都找不到,懷疑被人販子抱走了。過了NN小時,孩子漂了上來……。
我跟媽媽說,這個孩子肯定是……。媽媽摸掃帚打我,“你再胡說八道,我就砸斷你的腿”!
我討厭這個幫忙看孩子的鄰居!我討厭這個老媽子!我甚至盼著她早點死!
這個老媽子,經常到我家去借針,借線,借頂針。跟我媽媽借走,就不興還的,她借走了,就是她家的了。
我家板凳多,丟了也不知道。有一次到她家去找我大嫂,她家跟我大嫂家對門,看到她燒地鍋坐的板凳就是我家的。
她還特別壞!我們一家四口在吃飯,她也不走,坐在我家沙發上,捲起腿就擓癢癢。
我就直接攆她走!我大聲的說:“俺家吃飯,你也不走是唄”?她笑著說:“你吃你的飯,俺又不搶你的碗”。“你擓什麼擓?你身上的細菌都跑俺碗裡了”!我說。媽媽就訓我,說我不懂事。她把褲腿放下來。笑著跟我媽媽說:“三奶奶,您吃您的飯,俺走了。以後二姑娘在家俺就不來串門了”。
媽媽又訓我一頓。
現在她也七十多了,聽說得了不知明的病,渾身疼,快疼死了。
讓她快點死吧!她乾的壞事太多了!老天終於要把她搜走了!臨走之前讓她嚐嚐千萬只螞蟻蝕骨之痛!太好了!拍手稱快!感謝老天爺爺睜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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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海一粟
1,奶奶是受託履行監護職責的受託人。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就本案而言,孩子的父母是他的監護人,而事實上,孩子是由奶奶照顧的,這說明,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已委託給了奶奶。奶奶在照顧孩子的過程中,在將孩子轉交給鄰居時,因過失造成孩子死亡,其責任應由奶奶承擔。
2,鄰居不應承擔責任。在交接孩子的過程中,奶奶尚未交到鄰居的手上即發生孩子墜落事故,因此,奶奶的交接義務尚未完成,即鄰居暫時照顧孩子的職責尚未開始,因此,鄰居不承擔責任。除非孩子已經交到鄰居手中,而鄰居沒有抱住並因此而發生了孩子墜落事故。
3,法律責任的分析,並不能挽回孩子的生命。但是,人們從本案中,應當汲取其中的經驗與教訓,以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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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亦渡星海
問題敘述的過於簡短,但不管怎麼說,奶奶負有主要責任,就是鄰居答應給你看看,你也不能鄰居未接穩時鬆手,遑論人家說不是口頭答應了你。,“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這個意外的發生,當然和鄰居串門有因果關係,但是鄰居在道義上是有責任的,如果雙方能夠達成諒解,鄰居應該有一定的同情心表示。如果鬧上法庭,估計會衍生成羅生門,畢竟沒有目擊證人。不過怎麼說,這個事件給當時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令人同情,也警醒世人,人尤其是在襁褓中,是如此脆弱,需要百倍呵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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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敘述的是事實,真的是人間的悲劇,這麼小的孩子沒來的及享受生命就去了,痛心。
攤上這種事情,誰都不願意。如果真想公平公正的話,還是走法律的途徑吧。相關部門會對事實證據做出清楚的判斷,雖然這個結果誰都不願意看到。
感恩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