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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5哈榮軍

    有的,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第六條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週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稽核。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稽核意見,並將稽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稽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物件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稽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群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援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釋出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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