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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土地徵收,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的徵收程式和補償標準原則,其本意是想透過法律來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他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可是目前來看,仍有地方在徵收時存在一些違法行為,比如沒有徵收公告,沒有安置補償方案,也不組織聽證或是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非法佔用土地等。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徵地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對違法違規徵地、採取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實施徵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第五步

    第六步

    第七步

    選擇“被舉報人身份是否不詳”,預設為“否”,可錄入被舉報人資訊;選擇為“是”時,被舉報人將顯示為身份不詳。

    第八步

    選擇舉報問題發生時間(預設為當天)。錄入涉及土地、耕地和基本農田面積,單位為畝。

    第九步

    舉報問題描述將根據填寫的舉報內容(問題發生地等)自動生成,使用者也可自行修改。

    第十步

    (一)違法批地。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批准徵收、使用土地;違法違規供地等違法行為。

    (二)違法佔地。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依法收回違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等違法行為。

    (三)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未經批准,違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違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違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等違法行為。

    (四)破壞耕地。破壞一般耕地行為;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行為;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未恢復種植條件等違法行為。

    (五)其他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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