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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08775494693

    雖然提出了辭職申請,但是並未到最後工作日,勞動合同依然沒有解除,勞動關係存在。可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若工傷予以認定,勞動者傷情恢復停工留薪期結束後,需要申請傷殘等級鑑定。若為五至十級,除非單位不接受你的辭職申請,否則你的申請辭職的法律意思表述不能撤銷,勞動合同將在你申請辭職之日起去掉停工留薪期後,滿三十日解除。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若定級在一至四級,勞動關係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強制保留,退出工作崗位,由社保基金每月支付傷殘津貼。達到退休年齡後停發,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若養老保險待遇比工傷傷殘津貼低,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若傷殘等級鑑定結論為達不到傷殘等級,則勞動合同在你提出辭職申請的時間起,去掉停工留薪期,達到30天時勞動合同解除,無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待遇,工傷認定後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合同解除單位辦理工傷減員後,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實時保險待遇。總得來說《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解除有強制性規定,並且優先於《勞動合同法》。除非勞動者滿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時,否則對於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解除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另外《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只要被認定了工傷,無論工傷職工有沒有傷殘等級的級別,他的勞動合同解除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條(無過錯解除)和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條款)。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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