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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浪子zZ

    nba的防守規則改變的太多,所以防守開始出現的越來越軟也比較正常。但是季後賽還是能夠看到比較激烈的身體對抗。

    2001-2002

    進攻方球過半場的時間縮短為8秒

    允許聯防

    1946-47年(1947年1月11日)

      取締區域防守 ——NBA聯賽開始時使用大學規則,允許區域防守,但規定在賽季開始後的3個月內禁止使用區域防守。

    1950-51

      增加籃板球統計類別。 1951-52 罰球區從6英尺增加到12英尺 ——改變緣於喬治·米坎具有絕對優勢

    1953-54

      每節比賽,球員犯規次數限制在2次,如果超出,則將該球員罰出該節比賽。——此規則由於不能阻止比賽後期的犯規,現已廢除。

    1954-55

      引進24秒投籃鍾。 任何一節比賽,只要球隊犯規5次,則將被處以罰球。

    1964-65

      罰球區從12英尺增加到16英尺 ——變化緣於威爾特·張伯倫具有絕對優勢。

    1973-74

      增加搶斷和蓋帽統計類別

    1974-75

      處罰採取不當技術性犯規後被逐出的球員,罰金從50美元增加到100美元。

      每節比賽暫停次數滿後,到該節比賽結束,不得再要求暫停。

    1975-76

      球場上發生任何違例情況後,都在邊線發球。

    1976-77

      肘部擺幅過大和/或過於有力,即使身體沒有碰觸,仍視為違例行為。

      如果防守一方將球打出邊界,獲得邊線發球權的進攻一方在投籃時將不再受到投籃時間或5秒(不是10秒)規則的限制。

    1977-78

      24秒投籃鍾在所有違例情況發生時和區域防守警告後須重置為24秒。

       球從下方進籃的情況屬違例。

      處罰在比賽期間遠離球隊替補區的球場外休息隊員,罰金從100美元增加到150美元。

      處罰賽前熱身期間吊住籃圈的任何球員,罰金25美元。

    1978-79

      當值裁判從2人增加到3人。

      允許界外地滾球;取消控球權損失罰球。

      修改防守犯規規則,允許技術性犯規,不再對防守犯規進行一次、二次或多次警告。

      半場比賽之後,球員和教練可直接進入更衣室,但不得停留和延誤。以前規則只適用於比賽結束之後。

      允許防守一方只要不阻止對手前進,可以保持身體接觸,但在實施這一規則時,嚴禁用手攔擋對方球員。

    1979-80

      3分線從22英尺增加到23英尺9英寸。

      當值裁判從3人減到2人。

      如果進攻一方在10秒內帶球過中線,但為防守方球員將球打回後場,這種情況下,進攻一方不再有另外10秒時間帶球過中線。

    1980-81

      取消22秒受傷暫停時間。無論受傷與否,兩球隊現在每半場均有一次20秒暫停時間,全場則有兩次40秒暫停時間,包括加時賽。

      籃板後面添置紅燈,在每節比賽結束哨聲鳴響之際同步點亮。

      當執官員應杜絕球員佩戴手、臂、臉、鼻、耳、頭和頸部珠寶飾打球。安全規則規定所有的臉罩及眼或鼻防護物必須與臉型吻合,不能有尖或突出的邊緣。同時,球員使用的所有裝置必須適於籃球運動,所有非自然的和旨在增加球員高度或獲取優勢的裝置一概不準使用。

      任何時候,進攻一方如果被判技術性犯規,24秒鐘將不予重置。以前的規則是不管哪一方被判技術性犯規,24秒鐘都給予重置。

      24秒鐘在區域防守警告後應予重置。 新增罰球規定:罰球未抵達籃板時,球員不得轉向或衝出搶球。

    1981-82

      使用新的“防守犯規準則”進一步闡明區域防守規則。

      罰球區投籃成攻後,如果有球員犯規被判單罰球,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一次罰球不中,則不允許有另外的罰球。

      採用壓力釋放型“可移動”籃圈。

      三罰球變為兩罰球;兩罰球變為一罰球。

      球員在被裁判召入比賽前,必須到記分榜前8英尺的區域報到。他們以前被要求向“記分員”報到。

      後場犯規屬普通犯規,進攻一方超出限制時,將被處以兩次罰球。 1982-83

      球出界後,由球隊而不是裁判指定發球人選。

      對界內無人碰到的出界球,此球應回到原發球點再發,而不是球出界的地點。

    1983-1984 

      如果20秒暫停被許可,但在同時同一支球隊要求強制暫停,只有強制暫停有效。

      某些跳投球的位置需要改變,如雙罰球違例或當球被卡在籃上時。

      罰球隊員主罰球時不得假作姿態。

      如果投籃動作與犯規哨聲同時發生,且投籃得分,這種情況下,得分有效,不另外罰球。

    1984-85

      允許加時賽中球隊的暫停次數由兩次增加到3次,不計正常比賽中或以前的加時賽期間暫停的次數多少。   如果進攻一方在前場投籃時遭受犯規失分,則將獲得二次罰球機會,或獲發界外球的權利。

      處罰在半場休息及每場比賽結束時不立即離開球場直接回更衣室的教練和球員,罰金由原來的100美元增加到500美元。

      處罰比賽期間離開替補區較遠的沒有參加比賽的球員,罰金由100美元增加到500美元。 1988-89 比賽裁判從兩人增加到3人。

    1990-91

      加重惡意犯規處罰,犯規者除被處以兩次罰球及將界外球的控制權交給對方外,如果搶球意識不明顯或在裁判眼裡碰撞過猛導致被犯規者受傷,還將被逐出場外。被逐出的球員將自動被處以250美元的罰金。

    1993年季後賽

      任何在場上打人的球員立即逐出場外,至少停賽一場並處以適量罰金。任何打人波及另外一名球員的球員立即逐出場外,停賽1到5場並處以適量罰金,該球員所在球隊也被處以與該球員相同的罰金。任何在比賽期間離開替補區的球員將被處以2500美元的罰金,500美元起底,除此外,所在球隊也將為每一個離開替補區的球員陪罰5000美元的罰金。

    1993-94

      實施“5分”犯規制。如果球員賽季總犯規分超過5分,那在犯規分超過5分的那場比賽後就自動停賽一場,以後,每多一次犯規,就停賽一場。

    1994-95

      3分線統一縮短為22英尺。

      球員投3分球時被犯規,將獲得三次罰球機會。

      比賽期間,擅自離開替補區的球員停賽至少一場,並處以20000美元罰金,而且每被停賽一場,薪金就會減少1/8。

      一場比賽連續兩次犯規的球員將被逐出場外。 取消自後場底線到前場罰球線用手攔檔對方球員的處罰。

      技術犯規罰金增加到500美元每次。以前,首次技術犯規罰金100美元,第二次150美元。

      更改“無阻”制,包括後場接觸。如果球員在清路上籃被對方後衛拉住,則將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球不在界內時,第二次或多次連續暫停的時間限制在45秒。

    1996-97

      任何要求暫停但已沒有暫停機會的球隊都將被視為技術性犯規,同時失去控球權。

    1997-98

      距籃板22英尺的3分線長度恢復到23英尺9英寸,但至兩端線的長度仍保持22英尺不變。

      後衛不能用前臂阻止在前場欲投籃球員的衝近。在球員雙腳凌空,身體的任何部分衝出邊線或底線豎面時,不允許叫暫停。

      “無衝擊區”,以前大小為 2 x 6 英尺,在這個區域,如果二級後衛與對方發生碰撞,不會被判攻擊性犯規。現在,該區域擴大為一個半圓,從球籃中點算起,半徑為4英尺。

  • 2 # 鳳尾魚835

    當然存在激烈的身體對抗。

    雖然聯盟鼓勵進攻,但是籃下的對抗還是很激烈的,尤其到季後賽,那可是全面的防守升級,激烈的身體碰撞。

    和以前相比,常規賽的身體對抗減弱,更追求進攻保護,對速度的要求更好,對球員的身體磨損也是很大的!!

  • 3 # 經典籃球回顧

    只能說越來越弱化了。以前,NBA場均在90多分,上100分的情況並不多見。而現在聯盟是小球時代,以快速進攻和三分為主,90分也就是三節的事。可以說身體對抗大打折扣。另外裁判的尺度也發生著變化,以前提倡對抗,不會輕易給哨。而現在對抗很容易被吹犯規罰球。那麼在以前肌肉如林的時代,激烈對抗程度有多激勵呢?舉幾個例子。

    在喬丹那個時代球員身體素質極佳,防守強硬,幾乎都是肉搏。活塞壞孩子軍團為了限制喬丹創建出喬丹法則,無所不用其極,利用推、拉、扯、拽等非正規動作。

    03-04賽季,活塞鐵血防守常常讓對手不寒而慄。常規賽失分84.3,季後賽失分80.7,整個賽季,他們還10次把對手得分限制在了70分以內。

    科比時代,對手為了限制科比的得分,經常採用各種包夾,肢體碰撞異常激烈。讓人印象最為深刻的當屬西決安東尼和科比的死亡纏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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