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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hengshijituan_254

    離職後,勞動關係已經不復存在,工傷保險關係也已經終止,一般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但屬於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依法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八、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九、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專案和標準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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