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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56776498399

    公安部在1982年頒佈的《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試行)規定“犯人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準結婚。”這一規定一直沿襲至今,隨著中國法律不斷健全完善,對一些政府部門規章不符合憲法規定進行修改或廢除。中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看守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服刑人員的婚姻自由也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不應當剝奪服刑人員的結婚權利。為了保證法律的嚴肅性,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對中國婚姻登記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婚姻登記更趨人性化。為配合條例的實施,民政部近日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統一了全國各地婚姻登記機關對服刑人員結婚登記這個問題的認識和做法。《意見》規定: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根據以上規定,你的朋友在服刑期間可以登記結婚,辦理登記手續時必須親自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身份證件,登記時可以在結婚當事人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也可以在監獄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由於服刑人員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所以到登記機關登記時需要監獄的配合,監獄管理部門也會相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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