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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興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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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龍哥哥看世界
當然不合理了。你傷害人家,導致輕傷二級,這是故意傷害罪,屬於公訴案件,得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立案調查,然後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你賠償了30萬元,數額很大了,賠償力度不小,你被判了緩刑,說明你們之間已經達成了刑事和解,簽訂了刑事和解協議書,而和解的前提條件是賠償,這充分說明你是按照對方要求進行的賠償,當然也包括民事部分,實際上就是治病開支和精神撫慰金,代表著民事賠償已經結束了。
如果對方還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一個是太不地道了,見錢眼開呀,再一個是還想要賠償,你完全可以以刑事和解協議書的內容,要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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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避風閣大學士
【不合理,但應該正常應訴】
簡要做三點分析:
一、賠償30萬的性質。給別人造成輕傷二級後,主動賠償30萬,通常情況下,此時應當已經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也就是在民事賠償方面雙方已經達成了和解。
換句話說,給對方30萬,就是為了讓對方出具諒解書,在此基礎上,法院才能從輕判決。這種情況下,法院最終判決已經包括了刑事處罰和附帶民事的賠償。
二、賠償30萬,但對方未諒解的例外情況。實踐中,也存在嫌疑人一方主動給對方賠了30萬,雙方並沒有進行相應的協商,受害人一方拿到錢後並未諒解,也未出具諒解書。法院根據嫌疑人一方主動賠償的良好態度,也會判決緩刑。但涉及到的民事賠償,受害人一方仍有權利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但輕傷案件,法院判決民事賠償一般也就兩三萬,嫌疑人一方給的30萬,已經遠遠超過了這個數。
三、遇見這種情況,應當積極應訴,但不用太擔心最後結果。綜合前兩條,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屬於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其行為是否合理,那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對嫌疑人一方來說,造成對方輕傷二級,賠償30萬屬於比較多了,遠遠超出了法院正常判決的數額。法院即使受理了對方的民事賠償訴訟,最終判決對本方也不會有太大影響,畢竟你已經賠了30萬,也被判了相應的緩刑,無論刑事還是民事,都已經付出了應有的代價。所以積極應訴就好了,不用太擔心最終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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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可以提起民事賠償,既然已經賠償了三十萬了,在民事賠償的案件中提供賠償依據就可以抗辯了,應該不需要再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