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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法推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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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11月21日,孫女士收到法院傳票,老人家屬索賠40餘萬元。 我看了詳細新聞,老人當時騎腳踏車把孩子撞流血了,不下車檢視孩子,直接要走,被目擊者孫女士攔下後,對方則情緒激動,高聲辱罵。期間,小區保安還制止“不要罵人”,但老人罵的更厲害,非常難聽。 隨後,孫女士撥報警。
她說,當時老人坐在一旁的圓形石墩上,她站在離老人兩三米遠的地方等小孩家長。誰料老人突然倒地,自己又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全程我對老人沒有任何辱罵,也沒有任何肢體上的接觸和衝突。” 等120來了後,老人死了,最後家屬起訴要索賠40萬。
我想說,老人過世,是很不幸的事,但不要什麼是都要找人負責的,跟明顯是老人自身的問題。首先是老人有錯在先,理應要負責任,但老人不但不理採,還罵別人,突然猝死是所有始料不及的,而孫女士也打120援救,已盡了救助,我不明白老人家屬為什麼要告她。
如果這樣還要賠的話,會寒了所有人的心,社會需要正能量。 如果真的判決孫女士賠償,那麼,以後誰還敢見義勇為?大家都圍觀,遇到這樣的事情,繞路走,不然,根本就承擔不起這個高額的索賠。
還有,孩子的父母,為何不站出來?不給孫女士作證,支援?畢竟,孫女士是給你的孩子幫助,才惹上官司的,孩子的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出來給孫女士作證和鼓舞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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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葉律師
這是老人家屬的起訴狀
這裡可能對於整個案件的事實存在爭議,老人家屬在起訴狀寫到,郭某推著腳踏車準備外出散步,小女孩自己碰上腳踏車,孫某見狀攔住郭某並抓住腳踏車不讓郭某走,並夥同女伴一起對老人惡言惡語爭吵。
根據在場保安人員確認,整個過程基本上是郭某單方面辱罵孫女士,孫女士始終沒有回嘴,只是在情緒激動時音量提高了一些。並且孫女士在攔下老人後也及時報警,在老人昏倒後也及時撥打120救護。
如果從這個來看,那孫女士不僅沒有做錯任何事情,反而應當屬於一個見義勇為的人。這個事件跟她一點利害關係都沒有,但為了防止老人逃離現場而果斷站出來予以制止。而老人的死亡完全是因為其自身原因造成,與孫女士沒有任何關係,孫女士也沒有實施任何可能導致其死亡的行為,家屬要求孫女士賠償這個就是有點無理取鬧。
目前這個案件法院已經受理並準備開庭審理。我想網友都這麼關注,最後肯定會有一個公平公正的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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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芳有看法
我們先拋開法律不談,每個人生活在這個社會當中,作為一個具備行事能力的成年人,應該有起碼的是非觀,知道什麼是好賴,我們人人都應當自覺擁有這種基本的常識認知。哪怕是極個別無恥之人不講理,我們也應當旗幟鮮明的表達正確的認知,我們要努力營造這種講理懂理的氛圍,如果抱著息事寧人的原則去處理,對三觀的衝擊是很大的,社會也將缺乏信任基礎,人與人將變的愈加冷漠和絕情。
在這個老人撞男童的事件當中,並沒有什麼複雜的案情,就是一個老人把孩子撞了想跑掉,結果被熱心的女士發現後聽攔住,老人情急敗壞之下起了爭端,而且還出口罵人,自己情緒沒有控制好引發急病當場死亡。這個是非判斷有難度嗎?我認為一點難度沒有。
老人撞人想逃該攔,有人挺身而出這是義舉,是需要被鼓勵和認可的行為。老人罵人急火攻心死亡那是活該倒黴,那是你自己氣性大,是自己身體不爭氣,說嚴重點死有餘辜。假如說,你把男童撞完之後,男童出現生命危險呢?發生意外情況呢,那這個責任誰來負?我們絕不能因為對方去世了,就可以對其犯下的錯誤免於追究,更不能因為去世了就需要照顧家屬的情緒。
所以說,在處理該事件時,相關者一定要堅持站在是非的立場上,知道什麼是好什麼是壞,我們切勿做出讓人心寒的事情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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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喬就愛小小喬
應該召集全國媒體,公開審理此案。如果孫女士勝訴,所有案件受理費用應由原告承擔,還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處罰。一方面可以弘揚社會正氣,一方面可以作為案例,不能讓訛詐成為無本生意。如果老人家屬獲勝,也是給善良的人敲響警鐘,平常少管閒事。就看法院怎麼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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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師獨角獸
我先來預測下案件結果。正常的結果應該是法院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不正常的結果就是法院判孫女士承擔10%到30%的責任。首先來看被告。從起訴狀上來看,死者家屬起訴了兩個被告,一個是與老人發生衝突的孫女士,一個是物業管理公司,死者家屬認為孫女士與死者發生辱罵,導致死者身亡,而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疏通通道的責任。所以要求孫女士和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律師,從法律上分析。如果孫女士在事發時僅僅是與老人講道理,在死者執意離開時阻攔其離開,並沒有過激的言語和動作,那麼孫女士在整個事件中稱不上有什麼過錯,最終孫女士應該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至於死者家屬起訴物業公司則更是胡亂拉扯。小區門口自然應該允許小區住戶自由活動,物業公司又不能改,人不存在說因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疏通責任,才導致死者撞人。死者撞人本應該及時救治,撞人之後執意離開,只能說明有肇事逃逸的嫌疑,死者在整個世界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家屬因為死者身亡而到處索賠的行徑自然是有些不妥,相信法律會對其作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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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陳武鵬律師
老人撞到男童後,意圖逃避責任而騎車逃逸,這種行為本來就不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於是,孫女士將其攔下完全屬於見義勇為,並不構成違法行為,也不具有任何過錯。至於老人突然猝死,完全屬於意外事件,不能歸咎於任何人。因此,老人家屬提起訴訟,我認為是毫無道理的,不能得到法律支援。
據報道,今年9月23日,河南信陽的一名五歲男童在小區裡玩耍,一位老人騎著腳踏車快速的開來,將男童撞傷,路過的孫女士,看到男童的脖子被撞出血痕,攔住了想要直接離開的老人,並希望老人能等到男童父母來後,在解決此事,不料遭到老人破口大罵。二人爭執了幾句,老人便妥協了,坐在了石凳子上,孫女士也撥打了110。然而沒過多久,老人便突然倒地,見狀孫女士連忙撥打120,但是老人還是沒能救回來。不到兩個月,老人家屬便將孫女士與小區物業一同告上了法庭,認為小區物業沒有做到管理職責,孫女士是導致老人猝死的主要原因。要求賠償40餘萬元。此案將在12月12日開庭審理。根據我對法律的理解,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援的。一方面,孫女士看到老人肇事後逃逸將其攔下,是為了男童家屬能及時維權,本質上屬於見義勇為,並不屬於違法行為,也不具有任何過錯。所以,孫女士並不滿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老人是在被約束後自己休息時病發猝死的,這是誰也無法預料的,也是難以展開救治的。因此,老人的死屬於意外事件,不能歸咎於任何人。
我想,但凡有點良知的法官,都不會支援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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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陳君子之交淡如水
就本案問題發表個人的看法:我們不仿用剝繭分蠶辦來看待和討論這個問題。一,老人撞小孩應不應該負責?可老人要跑,是不是逃闢責任!可就在這時孫女士阻止老人逃跑並電話通知小孩家屬,是不是錯!二,老人在事件中對孫女士爛罵,孫女士是女人,那麼老人口裡有好話麼?三,在老人發病後打120電話求對不對?四,在場的保安及其它的目擊者都可以作證。好了我們再回頭說死者家屬起書及要求。訴狀中稱小孩玩耍撞上老腳踏車,孫女士不讓走而與老人爭吵二十多分鐘致老人心臟聚停而死亡,故要求孫女士賠償。訴狀小區的非機車道不暢,要求小區負責,另外求孫女士張貼道謙書三十個時曰。好了說到這裡我們繼續討論問題,一,道謙書怎麼寫?是事實求是的寫還是按照死者家屬求寫?二訴小區非機動車道不暢要小區負責,試問年年走得天天走得人人走得就你騎車撞人爭吵自己發生了意外就要小區負責?三,爭吵二十多分鐘心臟聚停不治而亡,試問孫女士使用什麼超高科技語言能使老人心臟聚停?個人認為這是訛詐!一,他們認為死者為大,人命關天思想的二,本著人們的同情心也就是那句聽起來好聽,講起來偉大,人道主義。再說對本案事實看法:老人身體有問題,因為孫女士沒打他也沒罵他,而他死了。但孫女士沒過錯。相反我認為孫女士是見義勇為,其精神行為值得提倡。如要孫女士賠償,那麼世人會看到孫女士的榜樣,會變得麻木不仁,大家有不同的觀點都說出來,我歡迎大家都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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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至澤法律
這個案件跟去年的電梯勸煙案很像。雖然勸阻老人吸菸與老人死亡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但引援《侵權責任法》中的公平責任條款,一審判決勸阻者承擔部分損失。但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強調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外,還強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這樣判決會打擊人民的維護社會利益的積極性。
電梯勸煙案的處理對本案的處理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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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名律師,對於老人撞男童後,欲離開時被同小區居民阻攔後瘁死!對於老人在當時撞傷兒童後離開現場的動機不作臆想,但作為一名法律人,從法律的角度來講,老人將男童撞傷,應該作為一名侵權者,承擔起應的法律責任,即施救義務,透過呼喚他人幫助救助或者拔打急救電話救助,應憑自己的力量或者求助他人,將侵權物件的損害降至最低。老人的離開本意如果為求助家人或者鄰居予以施救男童,則應給予正面的評價,阻攔他人履行施救義務致使老人瘁死,阻攔者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老人離開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被阻擋而引起瘁死,則要結合老人的身心體質及當時的緊迫情形判斷阻攔者是否應擔責及擔責的比例。
鑑於對事實的瞭解程度,透過法院的審理,一定會一個公正的判決。可能您不會認同,但法律既是公正的,也是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