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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世隱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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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司學勇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要經股東會表決,持有公司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本例中,有絕對控股權的股東已經在公司表決權中佔有絕對優勢,但必須要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對外擔保的強制性規定,若其公司在內部章程中有具體對外擔保的規定,那麼要執行相關規定,為此,在公司股東會上表決時,若能團結其他股東,達到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便可否定其擔保決策。當然,對外擔保事項存在重大風險,連帶責任是最終的問題,為了公司的發展正常,儘量避免出現對外擔保的事情發生,若必須要擔保,公司相關股東應該召開股東會,做出權衡利弊,防止風險管控誤差,必要時,可徵詢中介機構意見,如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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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求是cny
【絕對大股東在個別情形下享有對外擔保一票否決權】
《公司法》第十六條用三款內容對公司擔保做出相應規定。
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二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三款,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該項問題【絕對大股東對外擔保有一票否決權嗎】,字面含糊,易生歧義。結合相關法律,單說“對外擔保”,至少存在以下三個對立義項:公司章程對外擔保是否有行逆約定;公司章程對擔保是否有確數規定;對外擔保是否涉及關聯股東。
按照常規理解,絕對大股東,一般是指持股佔比在50%以上的公司股東。承接上述分析,在對外擔保方面,法律賦予公司較為絕對的意思自治權,在章程規定不允許公司對外擔保,或是規定對外擔保只能經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算生效的情況下,也就不存在絕對大股東對外擔保的一票否決權。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對外擔保的相應約定,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由股東會審議決議。如果不存在關聯擔保,持股佔比大於50%的絕對大股東,此時具有法律賦予的一票否決權;如果是關聯擔保,且絕對大股東又是對應的關聯方,此時就不存在絕對大股東對外擔保一票否決權,只能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由出席股東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來決定生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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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ofo“小黃車”退押金難問題愈演愈烈:ofo線上退押金排號超1200萬人!交通運輸部督促ofo加快線上退押速度!……大量關於ofo的新聞吸引了觀眾的眼球。短短几年內,被奉為“新四大發明”的共享單車專案從集體狂歡到偃旗息鼓,生命軌跡如過山車般下墜。正應了《桃花扇》中將興衰道盡的那段唱詞:“眼見他起高樓,眼見他宴賓客,眼見他樓塌了!”
正當負面新聞纏身的ofo仍在掙扎之時,騰訊“小馬哥”馬化騰先生針對此話題,在朋友圈裡爆出了金句:“最近這麼多分析文章,沒有一個說到真正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是一個veto right。”金句一出,立刻受到了大量關注,更引起了業內人士對vetoright(否決權)的大討論。
馬化騰提到的veto right(否決權),即一票否決權(veto power),也稱為一票否決機制。在ofo董事會中,創始人戴威、投資人“滴滴”“阿里”“經緯”都有一票否決權,因此我們並不知道馬化騰發言是否另有所指。這種形式的控制權並不要求投資人絕對控股,但在公司投票表決或選舉中,只要有一張反對票,被表決的內容或者候選人就會被否定。一票否決權的目的在於使投資人對公司某些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表決事項上擁有否決權,本質上也是投資人對公司的控制權。控制權對於投資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掌握企業控制權就掌握了企業的發展方向,掌握企業控制權就掌握了企業的發展模式,掌握企業控制權就掌握了公司的生殺大權。
通常而言,企業的創始人決定了企業的價值觀和文化,創始人是否擁有企業控制權對企業的發展方式和發展結果均具有重大影響,較為典型的如馬雲之於阿里巴巴、劉強東之於京東、任正非之於華為、馬化騰之於騰訊、王石之於萬科等。本文將從創始股東的角度,探究行使一票否決權的法理依據,尋找一票否決權的行使方法,理性思考一票否決權對於創始股東的客觀價值。
一、創始股東一票否決權之法理依據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創始股東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東會的表決方式作出特殊約定,股東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
另外,《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即《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對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作出特殊約定,公司董事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董事任職名單(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需有職工代表)、董事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產生辦法均由公司章程規定,而董事會則是股東會的業務執行機關,體現的是股東的意志,即公司董事行使一票否決權是股東間接行使一票否決權的體現。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創始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份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並未允許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和股東一票否決權。股份有限公司是開放式公司,需要更注重保護公眾利益,對於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允許股東自由約定,即股份公司股東無權行使一票否決權。
綜上,在現行公司法的規制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權行使一票否決權。
需要注意的是,國務院在《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中明確指出:推動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資本市場相關規則,允許科技企業實行“同股不同權”治理結構”。未來因公司設定形式影響股東行使一票否決權的情形,可能會在部分領域有所鬆動。
二、創始股東如何系統行使一票否決權
(一)根據《公司法》本身賦予公司股東的權利行使一票否決權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持股量佔公司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在涉及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事項上,擁有“天然的”一票否決權。
(二)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東會的表決方式作出特殊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首先,創始股東需要將在股東會行使一票否決的事項一一列入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行使職權範圍。根據《公司法》在關於有限公司組織結構專用章節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股東會行使的職權有十項是法定的,具體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但《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的職權範圍包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因此創始股東需要將在股東會行使一票否決權,但不處於股東會行使法定職權之內的事項一一列入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行使職權範圍,避免因相關事項未列入股東會行使職權範圍而由董事會或經營管理層直接行使職權。
其次,創始股東需要通過公司章程以明確條款形式約定創始股東有權一票否決的具體事項和具體否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創始股東列舉的創始股東有權一票否決的具體事項的表述需與股東會行使職權範圍列舉事項的表述完全一致,避免在行使一票否決權的時候對具體否定的內容產生爭議;另一方面,創始股東需要通過公司章程準確表述行使一票否決權的具體形式,如“以上事項未經創始股東書面同意,股東會形成的相關決議無效”等,避免因行使一票否決權的具體形式產生歧義而喪失一票否決權。
(三)通過公司章程對董事會的表決方式作出特殊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董事會是股東會業務的執行機構,董事會的決議是股東意志的體現。通過行使董事會一票否決權是股東間接行使一票否決權的表現形式。創始股東要通過董事會行使一票否決權,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創始股東需要將在董事會行使一票否決的事項一一列入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行使職權範圍。根據《公司法》在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專用章節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董事會行使的職權有十項是法定的,具體是: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但《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行使的職權範圍包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因此創始股東需要將在董事會行使一票否決權但不處於董事會行使法定職權之內的事項一一列入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行使職權範圍,避免因相關事項未列入董事會行使職權範圍而由經營管理層直接行使職權。
其次,創始股東需要通過章程約定創始股東在董事會中的董事人數、產生方式及更換方式,避免創始股東在董事會中沒有有效的董事代表而不能行使一票否決權的情形;
最後,創始股東需要通過公司章程以明確條款形式約定創始股東董事代表有權一票否決的具體事項和具體否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創始股東列舉的創始股東董事代表有權一票否決的具體事項的表述須與董事會行使職權範圍列舉事項的表述完全一致,避免在行使一票否決權的時候對具體否定的內容產生爭議;另一方面,創始股東需要通過公司章程準確表述創始股東董事代表行使一票否決權的具體形式,如“以上事項未經創始股東董事代表書面同意,董事會形成的相關決議無效”等,避免因董事行使一票否決權的具體形式產生歧義而喪失一票否決權,不能體現股東意志;
綜上,通過股東會和董事會行使一票否決權,是股東行使否決權的主要形式。但《公司法》第四十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的具體召集負責人及其順序進行了規定,第四十七條對董事會的具體召集負責人及其順序進行了規定,創始股東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副董事長、監事的具體人選作出妥善安排,效果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一票否決權,但也在一定意義上能起到一票否決的作用。
三、創始股東如何妥善應對風險投資人行使一票否決權
實務中,在風險投資領域一票否決權或veto機制目前已成為風險投資人標配,風險投資人通常會要求在被投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相關事項時,享有一票否決權。那麼,創始股東在賦予風險投資人一票否決權的時候,應當注意哪些事項?創始股東應當如何妥善應對風險投資人行使一票否決權,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呢?
首先,創始股東應當合理限制風險投資人一票否決權行使的範圍。創始股東往往對企業投入了幾乎全部的金錢和精力,對企業具有深厚感情,企業通常就是創始股東的全部,但對於風險投資人而言,通常只是其戰略巨集圖中的一小部分。因此,對於決定企業發展的重大事項,如後續戰略融資、企業戰略轉型、企業業務轉型、經營管理層關鍵崗位人員設定等事項,創始股東應當謹慎賦予風險投資人一票否決權。
其次,合理掌控賦予風險投資人一票否決權的時機。企業發展早期,企業的規模較小,需要的資金量較小,早期風險投資人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創始股東應當儘量避免賦予投資人一票否決權或者賦予早期投資人太多的一票否決事項。
隨著企業的發展,基於企業的發展需要,會引入不同輪次的風險投資人,此時融資的條件較為苛刻,釋放股權的比例相對有限,但往往融資的資金規模卻比較大,風險投資人通常都會以賦予一定的一票否決權作為交換條件,創始股東在賦予不同輪次風險投資人一票否決權時,應當儘量保持後輪次與前輪次一致,避免不同輪次投資人享有太多不一致的一票否決權,引發公司決策僵局,並進一步導致公司僵局。
四、對創始股東行使一票否決權的理性思考
一票否決權,對股東掌控公司控制權具有重要意義,對持股量佔公司總量三分之一以下的股東尤其重要。但是否意味著,創始股東擁有越多的否決權,就對自身越有利呢?創始股東應當如何設定和行使一票否決權,才真正有利於企業的未來發展並更加符合創始股東的利益呢?
我們處在一個新經濟形態飛速發展的時代,一個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好的創意策劃,離不開團隊落地執行,離不開商業生態夥伴協作,也離不開資本的力量,有各方的相輔相成,才有企業的健康成長。網際網路、物聯網、大資料、人工智慧快速發展,市場競爭加劇,機會稍縱即逝,企業必須高速運轉、協同作戰,精準地抓住任何一次可能的機會,才能立於不敗之地。筆者認為,有效協同需要有效合作,有效合作需要合理的利益分配,完全不保護或過度保護創始人,均不利於企業的發展,也不符合創始股東的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