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免6年,但是可能能免一次。具體幾年檢測一次,取決於你的車輛是什麼規格。6年免檢政策僅限於2014年9月1日之後註冊登記的新車,在這之前所購買的車輛需要按照之前的政策照常進行年檢,其中還包括在2014年9月1日之前購買的、並且已經逾期未檢驗的車輛,如果因此想投機不去年檢,不僅不能享受6年免檢,還會面臨嚴厲的罰款 當然,這不代表免檢政策就和老車無緣。其實,按照最新的規定來看,在今年9月1日的新政實施之前,2010年9月31日至2012年9月1日之後的車輛在符合標準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對應次數的免檢。 舉個例子: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所購的新車至今肯定最少年檢過一次了,因此即可享受一次免檢,而2012年9月1日之後所購的新車在當年也進行過一次年檢了,可以享受兩次免檢。 比如,我的車是在2011年購買的,第一次年檢是2013年,因此我有一次免檢的機會,也就是2014年、2015年不用年檢了(以新車兩年一次年檢計算),等到2016的時候則要正常開始年檢。(符合免一次的條件) 再比如,我的車是2013年購買的,第一次年檢是2015年,隨後我即可兩次不用年檢,即:2016年至2019年不用去年檢了(同樣以新車兩年一次年檢計算),從2020年開始正常年檢。(符合免兩次的條件) 綜上所述,2014年9月1日新政之前購買的新車,也就是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在這期間註冊登記的新車,最多可以享受免兩次年檢的機會,也就是4年免檢。 但假如是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註冊登記的車輛,因今年9月1日前已過兩次檢驗週期,不享受免檢政策。 如果你的是普通私人小轎車。即可2年檢測一次。詳見如下解釋 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車輛年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不可以免6年,但是可能能免一次。具體幾年檢測一次,取決於你的車輛是什麼規格。6年免檢政策僅限於2014年9月1日之後註冊登記的新車,在這之前所購買的車輛需要按照之前的政策照常進行年檢,其中還包括在2014年9月1日之前購買的、並且已經逾期未檢驗的車輛,如果因此想投機不去年檢,不僅不能享受6年免檢,還會面臨嚴厲的罰款 當然,這不代表免檢政策就和老車無緣。其實,按照最新的規定來看,在今年9月1日的新政實施之前,2010年9月31日至2012年9月1日之後的車輛在符合標準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對應次數的免檢。 舉個例子: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間所購的新車至今肯定最少年檢過一次了,因此即可享受一次免檢,而2012年9月1日之後所購的新車在當年也進行過一次年檢了,可以享受兩次免檢。 比如,我的車是在2011年購買的,第一次年檢是2013年,因此我有一次免檢的機會,也就是2014年、2015年不用年檢了(以新車兩年一次年檢計算),等到2016的時候則要正常開始年檢。(符合免一次的條件) 再比如,我的車是2013年購買的,第一次年檢是2015年,隨後我即可兩次不用年檢,即:2016年至2019年不用去年檢了(同樣以新車兩年一次年檢計算),從2020年開始正常年檢。(符合免兩次的條件) 綜上所述,2014年9月1日新政之前購買的新車,也就是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在這期間註冊登記的新車,最多可以享受免兩次年檢的機會,也就是4年免檢。 但假如是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註冊登記的車輛,因今年9月1日前已過兩次檢驗週期,不享受免檢政策。 如果你的是普通私人小轎車。即可2年檢測一次。詳見如下解釋 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車輛年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