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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係、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

    人身自由內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絡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訊自由:指公民透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通訊,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訊他人不得扣押、隱匿、譭棄,公民通訊、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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