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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鄭昔逝651418

    “因果關係”理論分析

      刑法規定的因果關係包括直接因果關係和間接因果關係兩種。其中,直接因果關係所表明的內容是危害行為沒有介入中間環節而直接產生危害結果;間接因果關係所表明的內容是危害行為透過介入中間環節間接產生危害結果。無論是直接因果關係還是間接的因果關係,均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對刑法上直接因果關係必然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對有的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也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比如刑法第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條虐待罪等等。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間接因果關係都能成為刑法規定的間接因果關係。

      刑法上的間接的因果關係中既包括多因一果的關係,即數個行為共同作用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還包括中斷的因果關係形式,即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介入異常因素,而發生另一危害結果。在這裡,我們不妨引入西方侵權法理論上的重要概念——“插因”或者“插入力”來加以分析。根據《布萊克法學詞典》的解釋:“插因是一種獨立的原因,橫插在原初的不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改變了事件的自然結果,產生了一種否則不能達到和不能預見的結果。這種獨立的作用破壞了被告的過失行為和不法結果之間的聯絡。這種獨立作用本身就是一種直接原因,一種有效的插因是一種新的和獨立的力量,它打斷了原初不法作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且本身成為一種直接原因和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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