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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08780784456

    先梳理三個人的具體情況,先考慮他們各自的行為有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如果甲在路邊開車門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那甲負全責,貨車司機碾死乙只是一個意外事件。如果乙是在機動車道上騎車,那乙違法了,自己也需承擔一部分責任。倘若貨車司機碾死乙是因為闖紅燈,則貨車司機也承擔責任。總之你的問題還不夠具體,需要先限制部分情況,否則就從各自行為是否違法的角度一一剖析。情況很多,有甲違法和乙丙沒有違法;甲沒有違法而乙違法丙沒有違法;等等。當做給你提供一個思路吧。………………………………………………………………………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現象,從最一般的認識(也就是一般群眾的眼光)來看,乙死亡絕對是甲推開車門造成的,沒有甲的行為就不會造成死亡結果。但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和一般認識的因果關係不是同一個概念,當然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是依靠客觀存在的最一般的因果關係,沒有一般的因果關係也就不會發生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犯罪構成的一個客觀方面因素(因果關係算不算一個構成要件,有的刑法專家認為是,有的認為不是),要想從一個事件中抽象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目前有兩種,第一種是條件說,簡單描述就是有a就會發生b,沒a就不會發生b。這裡的a指刑法上的危害行為,b是危害結果。要注意,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一定都是危害行為造成的,比如a向b提出分手,b不同意分手,併為此而殉情。這裡a提出分手是導致b自殺的原因,從客觀一般的因果關係上看,確實是a的分手行為造成b的死亡後果,但分手這個行為不是一個危害行為,只是一個日常生活行為,在刑法上,是不認可這樣的因果關係而讓a承擔對b死亡後果的責任,也即在刑法上a是沒有責任的,更談不上犯罪了。上訴條件說適合在比較簡單的案件中,如果發生介入因素的情況,還需要另一種方法,叫相當因果關係說。從介入因素三標準判斷方法來解決事件的因果關係。主要是在一個事件中,從先行行為、介入因素以及介入因素本身三方面來判斷是否分別對危害結果有直接影響。比如題主的例子,甲在路上開車門的行為是先行行為,乙最後被車撞死是危害結果。但甲導致乙死亡之間介入乙滑行在馬路上這個介入因素。現在來考察一下甲的先行行為對死亡結果有沒有重大作用。甲是在馬路上開啟車門,開車門的行為本身不是危害行為,具體還是看環境,如果在馬路上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有可能是危害行為。一般情況下,在馬路上開車門的行為還是比較危險的,甲的行為對乙的死亡結果作用大,則先行行為對死亡後果有因果關係。再來看看介入因素是否異常,乙滑行在路上,這個介入因素不異常,是很普通的,因為在馬路上開車門,如果有人撞上來一定會慣性運動一會兒,介入因素如果不異常,則甲開門的行為對乙死亡後果具有因果關係。最後,介入因素的本身對乙死亡後果的作用影響,乙最後是因為滑行被貨車撞死的,不是甲開門直接給弄死的,所以介入因素本身對乙死亡結果作用大,介入因素本身導致乙死亡,甲對乙死亡沒有因果關係。綜合判斷,三個標準中有兩個標準能證明甲對乙死亡具有因果關係,有一個標準不能證明甲對乙死亡具有因果關係,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最後結論是甲對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最後一點,很重要!即使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不是必定就構成違法或犯罪,因為因果關係只是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要素,還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如果案例中甲不能遇見有人會撞上來,即使乙死了也只是一個意外事件,如果甲有遇見的可能性,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甲能遇見到,則構成故意殺人,至少是間接故意型。而貨車司機無論是正常行駛、闖紅燈還是超速(如果事後能證明即使正常行駛也會造成死亡結果),因為貨車司機基本很難會遇見到乙會在馬路上滑行,所以撞死乙,貨車司機不負刑法上的責任,但是民法上的責任還是要承擔的。如果貨車司機在正常行駛情況下可以避免乙的死亡結果,則貨車司機闖紅燈、超速行駛造成死亡結果的,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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