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2701211034394

    信託財產是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分的財產。由於各國的信託法均未對信託財產的條件作整體意義上的限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凡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不論其採取何種存在形式,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託財產。如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和債權,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人身權,如姓名權、名譽權、身份權等,因不具有財產價值,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在信託現象盛行的國家,比較常見的信託財產有貨幣、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 。

    原則上說,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外,任何有財產價值的東西均可以成為信託財產。但也有例外,有些國家的法律對某些以特定身份主體為受託人的信託;明確規定其信託財產僅限於某些型別的財產。如《日本信託業法》第4 條規定:信託公司不得對下列財產以外者承擔信託:

    (1)金錢;

    (2)有價證券;

    (3)金錢債權;

    (4)動產;

    (5)土地及其定著物;

    (6)地上權及土地的承租權。

    《南韓信託業法》第10條規定:信託會社不得接受下列專案以外的財產信託:

    (1)貨幣;

    (2)有價證券;

    (3)貨幣債權;

    (4)流動資產;

    (5)土地和建築物;

    (6)地產權、遺產權及土地租賃權等。

    受託人接受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決定其獨立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受託人的固有財產(individualproperty),在信託法上是指一切在信託法律關係成立之前便已經為受託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受託人的固有財產與信託法律關係無任何法律上的聯絡,為避免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淆,有必要明確信託財產的範圍。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古時候的三司會審,指哪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