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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紅色收藏家姜小平

    古時候的三司會審,指哪三司?

    三司會審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

    “三司”是中國古代三個主要的中央司法機關,源於戰國時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後世也稱三法司。漢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隸校尉;唐代以刑部尚書、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為三司使;明清兩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為三法司。

  • 2 # 好史不死

    所謂三司,就是三個不同的行政單位。歷朝歷代也不盡相同,但會審主要涉及的就是律法刑拘之類的關係,所以一般是有大理寺,都察院,刑部,

  • 3 # 季我努學社

    “三司會審”制度創設於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當時的皇帝朱元璋出於為強化專制皇權、減少冤獄數量的目的,因而下旨由三法司共同處理重大案件。“三司會審”中的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中央一級的審判機構,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權的機構;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負責稽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機構審判案件的機構,大理寺卿是全國掌管刑獄的最高長官;都察院由御史臺,主要負有監管、彈劾等權。

    “三司會審”是在唐朝的“三司推事”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洪武年間,三司最初是互相獨立的,三法司擁有自己的司法審判機構和下屬,此後三司逐漸聯合辦公,並最終成立了三司組織。凡遇到重大疑難案件,由三法司共同處理,平時辦案中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都察院主要負責監督。在“三司會審”制度中,三法司是嚴格遵照皇帝的旨意來審判案件的,皇帝握有最終裁判權。

    網路圖

    “三司會審”制度創立的原因主要由兩方面,第一便是減少冤獄,古代處理案件時,冤獄的情形十分普遍,朱元璋十分體恤民情,因而要求審判時一定要詳查案件,減少冤獄的發生。第二是加強皇權,朱元璋在位期間,嚴厲打壓功臣、異己,從而強化專制皇權統治,明初的四大案便是一例。因而“三司會審”制度的創立,可以透過辦案來讓三法司互相制約,防止刑部獨攬審判大權,使裁決權歸於皇帝。

    在“三司會審”中,對一些重大的案件首先由大理寺提請會審或者皇帝直接下旨,會審之前由錦衣衛負責押送案犯,並進行調查取證,然後皇帝再下令由三司共同審判,審判意見出臺後,由皇帝最終裁決。會審的地點一般是在午門外或者京畿道,當三司完成審判後,提請皇帝裁決會出現三種情形:第一是皇帝批准會審結果,下令執行;第二是皇帝會在會審結果的基礎上進行改動,比如說加重或者減輕刑罰;第三種情形是皇帝不認同會審結果,從而會駁回給三司重審。

    審判場景

    可以說,明朝“三司會審”制度的設立 在一定程度上既減少了冤獄的發生,也加強了皇權,但是“三司會審”制度作為皇帝獨裁統治的司法工具,難以真正做到公正獨立,因而會審過程流於表面。

    參考文獻:

    杜亞斌:《明代三司會審執行程式研究》,天津師範大學2012年碩士學位論文。

    盛亞軍:《明初三司會審制度考辨》,《平頂山學院學報》2012年27卷第6期。

    徐慧娟:《明洪武時期“三司會審”的審判制度探析》,《蘭臺世界》2013年第30期。

  • 4 # 貓眼觀史

    古代的朝廷為了更好的治理政務,會設定各種機關部門,當中將這些司法運用得較為出色的朝代可能是明朝。眾所周知大明王朝開設有許多司法部門,如大家熟悉的錦衣衛等有關司法部門,另外明朝還設有三個較為重要的中央司法部門,據說很多重案都是由這三個機構聯合審理,這就是人們常說的“三司會審”,那麼這三個司法部門到底叫什麼呢?

    明朝的“三司會審”說的到底是哪三個部門?

    三司會審的有關部門並非誕生於明朝,其實早在唐朝盛世的時候已經存在,它屬於中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後來明朝的官員根據唐朝沿襲下來的三司制度為基礎,形成明朝的獨有“三司會審”。

    那麼在明朝時期,若是發生了重大疑案,諸如狸貓換太子、某某妃子離奇死亡等著一般都交由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這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合作審查,這就是三司會審的由來。而這三部司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刑部尚書、大理寺卿以及左都御史等領導部門官員一起審理,而下最終裁決的權利則是交給了皇帝。

    刑部

    三個司法部門中,刑部身為六部之一,其主要負責法律跟判刑,還有關押罪犯,而刑部最高職權的官職是刑部尚書,下面還分有全國各地的刑部分部,如兩廣、兩湖、、江西、陝西、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浙江以及貴州跟雲南等省份都設有清吏司共13個人。

    而江西的官員工作主要是管理江西之內的刑名工作,另外需管燕山地區計程車兵跟廬州、六安的刑罰監獄工作等。而湖南方面則負責湖南跟湖北兩個省份的刑事工作,還要兼職右軍都督府,在京留守右衛等九衛及渤海千戶所。另外在陝西方面,那裡的官員需要負責管理陝西和甘肅等城池的刑事工作,以及負責後軍都督府的日常需求,總之各司其職,分工明確。

    除了刑部之外,吏部主要是屬於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單位,其主要負責定籍終制之法。吏部還設有4個司法部門分別是考功部、清吏部、驗封部、稽勳司。首先驗封部門主要負責封爵、世職、恩蔭、難廕、賜封跟捐封等事務。稽勳部門專門管文職官員守制、終養、辦理官員之出繼、入籍、複名複姓等事。

    接下來還有戶部,其主要工作是管理疆土、田地、戶籍、賦稅、工作和一切財政事務。內部還按個地方設立有分部司職,明朝有十三個地方司職,分別為、山西、河南、廣西、山東、、陝西、湖南、廣東以及四川到福建和雲南跟貴州等。

    另外還設有江南司,總共十個四司法部門,而且各個司法的官員平時除了管理自己省份的糧財之外,還要身兼多職,負責一些衙門的大小政務,其工作內容比較雜。該部門到了清朝時期,又分別創有專門管理八旗事務的八旗工資處等。比如戶部有一個專門管理制錢幣的錢法堂跟寶泉部門,其負責管戶部三庫,以及看管倉儲跟漕務倉場等等。

    大理寺

    三司會審之第二部門,大理寺。其主要負責人是大理寺卿,此乃明朝三大司法法官之一。換句話講就好比我們現代最高法院部門,屬於國內最高上訴司法部門。所以其能夠跟督察院、刑部一起形成明朝最重要的大三司法機關。大理寺卿也被冊封為九卿之一,其餘還分四個小寺各設有4個卿官,但是其職權都比較低。在中國的秦漢也有大理寺不過那時叫做廷尉,北齊其實才改名叫大理寺,到了晚晴又改叫大理院,大清亡國後,民國初期,北洋的軍閥政府於是繼續沿用此名,並且把大理寺定為當時的最高審判司法機關。

    明朝除了有大理寺之外,還分別設有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各部門各司其職,負責的事務跟權力也不同。首先,太常寺屬於封建社會中掌管禮樂的最高行政機關,秦朝叫做奉常,漢朝以後正式叫做太常寺。而太常禮樂官們管宗廟禮儀,至北齊時期也稱為太常寺,清朝晚期逐被廢除。

    光祿寺,設有光祿寺卿當負責人,其該部門負責管祭祀、朝會、宴請等。另外光祿少卿、丞、主簿等官職。太僕寺是中國古代朝廷的中央機構之一,從秦朝到漢代的九卿大臣裡面都設有太僕,屬於負責管理車馬之官職。到了明朝,改為管理牧馬之政令,隸屬兵部。而清朝也一直沿用該制度,當時清朝皇帝出外巡查,扈從車馬雜物皆為總管。另外還設有少卿跟員外郎等官。隨著大清亡後,該機構才被民國關閉。

    鴻臚寺,主要負責接待外來使者、外國賓客等。秦朝稱之為典客,漢朝時期改叫大行令,當年漢武帝執權的時候正式改名叫大鴻臚,意喻為大聲讚頌,引領禮儀的意思。北齊時期,依舊採用鴻臚寺,發展到南宋、金朝、元朝的時候就暫停了設辦鴻臚寺。後來朱元璋創立大明朝,就將其制度恢復,重新開建立鴻臚寺,比較當時明朝大一統,各方藩國又開始進貢,故而恢復鴻臚寺體制,該部門一直沿用到清朝末期,然後被廢除。

    都察院

    三司會審第三部門都察院,是明朝清朝的官署名字,該部門起源是由以以往朝代御史臺衍變形成,主要負責監察、彈劾和提議等。公元1382年,明朝正式把之前朝廷設立的御史臺改為都察院,其中分封官職有左、右都御史,下面設立副都御史跟僉都御史。另設十三道,分別為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等等。

    明朝都察院不但可以對審判部門進行監察,還能有遇到重大事情可以上奏,小則能自我當機立斷的權力,是當時明朝的最高權力監察司法部門。後來發展到清朝,皇帝就改把左右正副都御史歸納成總督、巡撫等官職這是為了讓他們更加快捷的工作。據記載,清朝雍正元年,皇上又把六科併入督察院。到了乾隆十三年,開始廢掉都御史。歷代以來的都察院均屬於法紀監督的司法部門,擁有審查死刑重案的權力,還可以參與各種秋審與熱審,其關鍵的作用在於負責監督文武百官以及他們失職。

    總的來講,“三司會審”存在的主要原因分為2個方面,第一是利於減少冤獄,古代在審判案情之時,由於技術落後與腐敗的因素,導致經常出現冤案冤獄,於是明朝皇帝十就要求審判時一定要詳查案件,減少冤獄的發生。

    第二方面是能夠統治權力,很多皇帝執權時期,都喜歡打壓大功臣,以及對自己有威脅的人,從而達到他專權的目的,而“三司會審”的制度可以令這三大司法部門互相制約,有效防止刑部獨掌大權。另外會審的地點一般是在午門外,由負責官員審完案,就命太監送到帝王處讓做出宣判,一般情況下會3個情況出現:

    1、聖上會同樣這個調查結果,並傳旨行刑;

    2、帝王可能表示不滿意就在審查結果的基礎中自己更改判罰,像覺得此罪太重就減減刑什麼的。

    3、皇上看了不同樣這種審判結果,就會叫人駁回去,讓三個司法部門繼續張開再審,而再審過後,其最終裁決權還是落在皇帝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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