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償租用私人汽車,在租賃期間汽車發生的汽油費、過路費、停車費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扣除專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 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透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⑷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⑸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採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透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採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髮票衝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⑹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⑺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稅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⑻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⑼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⑽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提取的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金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⑾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⑿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淨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准予扣除。這裡所說的淨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⒀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該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彙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檔案,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准予扣除。 ⒁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餘則應併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稅。 ⒃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公司無償租用私人汽車,在租賃期間汽車發生的汽油費、過路費、停車費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扣除專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 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透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⑷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⑸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採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透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採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髮票衝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⑹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⑺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稅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⑻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⑼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⑽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提取的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金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⑾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⑿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淨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准予扣除。這裡所說的淨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⒀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該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彙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檔案,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准予扣除。 ⒁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餘則應併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稅。 ⒃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