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央關於“在全國選擇一批有基礎、有優勢、有特色、有前景的龍頭企業作為國家支援的重點”的要求,為進一步規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執行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增強輻射帶動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透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直接與農戶緊密聯絡,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執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凡申報或已獲准作為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申報 第五條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的產品。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佔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3.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東部地區1.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億元以上,西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東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東部地區2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3億元以上,西部地區6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東部地區1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0億元以上,西部地區8億元以上。 5.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企業應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折舊,無涉稅違法行為,產銷率達93%以上。 6.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7.企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透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直接帶動農戶。透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的數量一般應達到:東部地區4000戶以上,中部地區3500戶以上,西部地區1500戶以上。 企業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透過程中,透過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從農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佔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8.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於領先水平,企業有註冊商標和品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並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9.申報企業原則上是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4、5、6、8、9款要求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可以申報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 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創新能力強、資源優勢明顯、產業增值效益大、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並緊密帶動農戶的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 第七條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 1.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2.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3.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係情況須由縣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供說明。應將企業帶動農戶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企業的納稅情況須由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企業近3年內納稅情況證明; 5.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須由所在地農業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提供書面證明。 第八條申報程式: 1.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稽核;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充分徵求農業、發改、財政、商務、人民銀行、稅務、證券監管、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及有關商業銀行對申報企業的意見,形成會議紀要,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規定正式行文向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推薦,並附稽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九條中央所屬企業根據屬地原則,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申報程式申報,並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主管企業。 第三章認定 第十條由農業經濟、農產品加工、種植養殖、企業管理、財務審計、有關行業協會、研究單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監測工作專家庫。 第十一條在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監測期間,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專家組建專家組,負責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審,對已認定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進行監測評估。專家庫成員名單、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執行監測工作方案,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商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出。 第十二條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程式和辦法: 1.專家組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上報的企業有關材料,按照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2.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彙總專家組評審意見,報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定。 3.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定並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認定為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由八部門聯合發文公佈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十三條經認定公佈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可享受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執行監測 第十四條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出有進、等額遞補。 第十五條建立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動態監測管理制度,兩年進行一次監測評估。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應按要求正確、及時報送企業生產經營、帶動農戶等情況,為企業的進出提供依據,為有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 第十六條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加強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經濟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採取定期統計、情況排程、實地考察、隨機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及時瞭解企業基地建設、生產加工、市場銷售、帶農增收、質量安全等方面情況,幫助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監測評估的具體辦法是: 1.企業報送材料。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報送企業經濟執行情況表和年度發展報告,作為監測評估的重要依據。在監測年份,除報送企業經濟執行情況表和年度發展報告外,還需報送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企業的納稅情況證明,質量安全情況證明,縣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供的企業帶動農戶情況、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說明,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等。 2.省級材料彙總與核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對所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彙總、核查。核查無誤後,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3.專家評審。專家組根據企業報送的材料,按照本辦法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4.監測結果審定。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執行狀況進行分析,完成監測報告並提交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定。 5.對因違法違規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上市違規操作、偷稅騙稅和存在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並收回證書。 第十八條監測合格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保留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者,取消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佈監測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及申報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二十條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要及時提供有關企業執行情況的材料。對不認真、不及時上報的企業給予警告,並作為監測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農業部予以稽核確認。農業部應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執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農經發[2001]4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央關於“在全國選擇一批有基礎、有優勢、有特色、有前景的龍頭企業作為國家支援的重點”的要求,為進一步規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執行監測工作,加強對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增強輻射帶動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透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直接與農戶緊密聯絡,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執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凡申報或已獲准作為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申報 第五條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的產品。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佔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3.生產、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東部地區1.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億元以上,西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東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東部地區2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3億元以上,西部地區6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東部地區1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0億元以上,西部地區8億元以上。 5.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企業應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折舊,無涉稅違法行為,產銷率達93%以上。 6.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7.企業帶動能力。鼓勵龍頭企業透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直接帶動農戶。透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的數量一般應達到:東部地區4000戶以上,中部地區3500戶以上,西部地區1500戶以上。 企業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透過程中,透過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從農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佔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8.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於領先水平,企業有註冊商標和品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並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9.申報企業原則上是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4、5、6、8、9款要求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可以申報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 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創新能力強、資源優勢明顯、產業增值效益大、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並緊密帶動農戶的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 第七條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 1.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 2.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 3.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係情況須由縣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供說明。應將企業帶動農戶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企業的納稅情況須由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企業近3年內納稅情況證明; 5.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須由所在地農業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提供書面證明。 第八條申報程式: 1.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稽核;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充分徵求農業、發改、財政、商務、人民銀行、稅務、證券監管、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及有關商業銀行對申報企業的意見,形成會議紀要,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規定正式行文向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推薦,並附稽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九條中央所屬企業根據屬地原則,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申報程式申報,並同時將有關材料逐級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主管企業。 第三章認定 第十條由農業經濟、農產品加工、種植養殖、企業管理、財務審計、有關行業協會、研究單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監測工作專家庫。 第十一條在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監測期間,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專家組建專家組,負責對各地推薦的企業進行評審,對已認定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進行監測評估。專家庫成員名單、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執行監測工作方案,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商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出。 第十二條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程式和辦法: 1.專家組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上報的企業有關材料,按照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辦法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2.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彙總專家組評審意見,報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定。 3.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定並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認定為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由八部門聯合發文公佈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十三條經認定公佈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可享受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執行監測 第十四條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出有進、等額遞補。 第十五條建立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動態監測管理制度,兩年進行一次監測評估。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應按要求正確、及時報送企業生產經營、帶動農戶等情況,為企業的進出提供依據,為有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 第十六條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加強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經濟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採取定期統計、情況排程、實地考察、隨機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及時瞭解企業基地建設、生產加工、市場銷售、帶農增收、質量安全等方面情況,幫助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監測評估的具體辦法是: 1.企業報送材料。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報送企業經濟執行情況表和年度發展報告,作為監測評估的重要依據。在監測年份,除報送企業經濟執行情況表和年度發展報告外,還需報送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企業的納稅情況證明,質量安全情況證明,縣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提供的企業帶動農戶情況、社會責任履行情況說明,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等。 2.省級材料彙總與核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對所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彙總、核查。核查無誤後,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3.專家評審。專家組根據企業報送的材料,按照本辦法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4.監測結果審定。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執行狀況進行分析,完成監測報告並提交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定。 5.對因違法違規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上市違規操作、偷稅騙稅和存在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並收回證書。 第十八條監測合格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保留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者,取消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佈監測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及申報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二十條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要及時提供有關企業執行情況的材料。對不認真、不及時上報的企業給予警告,並作為監測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農業部予以稽核確認。農業部應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執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農經發[200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