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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陶陶和恆恆

    變壓器室、變配電室的建築防火及消防設施,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以及相關專業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

    一、火災危險性:(3.1.1)

    1、油浸變壓器室屬於丙類火災危險性部位。

    2、配電室(每臺裝油量大於60kg的裝置)屬於丙類火災危險性部位。

    3、配電室(每臺裝油量小於等於60kg的裝置)屬於丁類火災危險性部位。

    二、耐火等級:

    1、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9等標準的規定。(3.2.6)

    2、變壓器室、配電室和電容器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6.1.1)

    三、變、配電站不應設定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定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時,可一面貼鄰,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等標準的規定。(3.3.8)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窗。

    注:條文中的“專用”,是指該變電站、配電站僅向與其貼鄰的廠房供電,而不向其他廠房供電。

    四、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定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貼鄰汽車庫、修車庫佈置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4.1.11)

    五、人防工程內不得設定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裝置。(3.1.12)

    六、設定在住宅建築內的變壓器,應選擇乾式、氣體絕緣或非可燃性液體絕緣的變壓器。(4.3.2)

    七、民用建築物內設定的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規定:(8.3.1)

    1 變電所位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接近用電負荷中心;

    2) 應方便進出線;

    3) 應方便裝置吊裝運輸;

    4) 不應在廁所、衛生間、盥洗室、浴室、廚房或其他蓄水、經常積水場所的直接下一層設定,且不宜與上述場所相貼鄰,當貼鄰設定時應採取防水措施;

    5) 變壓器室、高壓配電室、電容器室,不應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層及貼鄰處設定;當變電所的直接上、下層及貼鄰處設定病房、客房、辦公室、智慧化系統機房時,應採取遮蔽、降噪等措施。

    2 地上高壓配電室宜設不能開啟的自然採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於1.8m;地上低壓配電室可設能開啟的不臨街的自然採光通風窗,其窗應按本條第7款做防護措施。

    3 變電所宜設在一個防火分割槽內。當在一個防火分割槽內設定的變電所,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時,至少應設定1個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門;當建築面積大於200.0㎡時,至少應設定2個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門;當變電所長度大於60.0m時,至少應設定3個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門。

    4 當變電所內設定值班室時,值班室應設定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門。

    5 當變電所設定2個及以上疏散門時,疏散門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m,且不應大於40.0m。

    6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出入口門應向外開啟。同一個防火分割槽內的變電所,其內部相通的門應為不燃材料製作的雙向彈簧門。當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長度大於7.0m時,至少應設2個出入口門。

    7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應設定防雨雪和小動物從採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進入室內的設施。

    8 變電所地面或門檻宜高出所在樓層樓地面不小於0.1m。如果設在地下層,其地面或門檻宜高出所在樓層樓地面不小於0.15m。變電所的電纜夾層、電纜溝和電纜室應採取防水、排水措施。

    八、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定在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築佈置時,應採用防火牆與所貼鄰的建築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確需佈置在民用建築內時,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5.4.12)

    1 變壓器室應設定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牆部位。

    2 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牆上設定門、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

    4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

    5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定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定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6 應設定火災報警裝置。

    7 應設定與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 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但乾式或其他無可燃液體的變壓器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本條文未作限制。但乾式變壓器工作時易升溫,溫度升高易著火,故應在專用房間內做好室內通風排煙,並應有可靠的降溫散熱措施。

    九、附設在建築內的變配電室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6.2.7)

    變配電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十、下列場所應設定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8.3.8)

    1 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 充可燃油並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定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注:變壓器油的閃點一般都在120℃以上,適用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保護。對於缺水或嚴寒、寒冷地區、無法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的電力變壓器和設定在室內的電力變壓器,可以採用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系統。另外,對於變壓器,目前還有一些有效的其他滅火系統可以採用,如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等。

    十一、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應設定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氣體滅火系統。(8.3.9)

    十二、高層民用建築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後對生產、生活產生嚴重影響的配電室等,屬於特殊重要裝置室,應設定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氣體滅火系統。(8.3.9)

    十三、配電室應設定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10.3.3)

    十四、配電室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同時設定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3.8.1)

    十五、根據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劃分,變壓器室、配電間屬於E類火災(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3.1.2)

    注:E類(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的火災。如發電機房、變壓器室、配電間、儀器儀表間和電子計算機房等在燃燒時不能及時或不宜斷電的電氣裝置帶電燃燒的火災。E類火災是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的專用概念,主要是指發電機、變壓器、配電盤、開關箱、儀器儀表和電子計算機等在燃燒時仍舊帶電的火災,必須用能達到電絕緣效能要求的滅火器來撲滅。對於那些僅有常規照明線路和普通照明燈具而且並無上述電氣裝置的普通建築場所,可不按E類火災的規定配置滅火器。

    十六、民用和工業的油浸變壓器室和高、低壓配電室應按中危險級配置滅火器。(附錄C、附錄D)

    十七、配電室、變壓器室等,其內部所有裝修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4.0.9)

    十八、無關的管道和線路不得穿越和進入變電所、控制室、樓層配電室、智慧化系統機房、電氣豎井,與其有關的管道和線路進入時應做好防護措施;

    有關的管道在變電所、控制室、樓層配電室、智慧化系統機房、電氣豎井佈置時,不應設定在電氣裝置的正上方。風口設定應避免氣流短路。(8.3.6)

    十九、在室內設定的燃氣管道和閥門,不得設定在發電間、變配電室等非用燃氣的裝置用房。(8.4.11)

    二十、涉及人民防空的變壓器室、配電室,應依《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二十一、本文所述的變壓器室、配電室,僅為區域性引用,其具體要求,應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範》以及各專業技術規範標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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