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十二時辰》持續加更,對很多故事情節的細節描述地更加詳細,引來觀眾和讀者的更多關注。唐朝的長安、羅馬的君士坦丁堡、阿拉伯帝國的巴格達,並稱為中世紀的三大名城。實際上,唐朝長安不管是在面積還是人口方面,都遠遠超過其他兩座城市。如此龐大的城市,肯定要面臨諸多城市治安問題。在馬伯庸老師的原著《長安十二時辰》第二章《午初》的開頭,有這麼一段記載:
隨著午時的來臨,諸坊的百姓鄉紳、高門府上的白袍採買、散居京城的待選官吏、全國各地的投獻文人等一窩蜂地湧來,指望能搶購到最新進城的胡貨。甚至在人群中還能看到許多頭插春勝的女眷,他們不放心別人,非得親自來挑選不可。
從這一段描述中,可以看出長安城的喧鬧繁華,人員結構包括男、女、漢、胡、官、民等。如此紛雜的城市,又是皇都,社會治安的管理,必定非常棘手。本文透過《長安十二時辰》中的長安城,來淺談唐朝如何做好社會治安管理。
一、影響長安城社會治安的不良因素
長安城多達108坊,人口眾多,城內人員的結構也十分複雜,其中,影響長安城社會治安的人員,主要可以分成4類。
1.官僚子弟
實際上,長安城內大部分人還是遵紀守法的,但有一些官宦子弟和其奴僕,就不是長安城的“好公民”了。舉個例子,《長安十二時辰》中的元載(下圖),後來官居宰相,他的兒子們個個遊手好閒,養了一批暴徒,整日在長安城內橫行霸道,還經常強搶民女,殺害無辜百姓。當地官員敢怒而不敢言。唐朝著名的詩人韋應物在《逢楊開府》中寫道:
“少事武皇帝,無賴恃恩私。身作裡中橫,家藏亡命兒。 朝持樗蒲局,暮竊東鄰姬。司隸不敢捕,立在白玉墀。”
詳細描述了這幫官宦子弟橫行長安,官吏不敢過問的情形。毫無疑問,有這樣一群人在,長安城的治安的確很受影響。
2.胡人外商
長安城之所以繁華,不僅僅表現在政治、經濟方面,還表現在其包容性。在開元年間,長安城外華人云集,有絲綢之路沿線的回紇、康國、波斯、大食,還有東北亞的日本、高句麗、東南亞的呂宋等,都紛紛來到長安,或為政治、或為留學、或為經商。但眾多外華人來到唐朝,由於文化背景不同,對唐朝的法律不熟悉,再加上有些胡人生性彪悍,因此,對唐朝的治安影響較大(下圖為《長安十二時辰》中的胡人曹破延)
特別是在安史之亂時,回紇人幫助唐軍平定叛亂,仗著自己有功,在長安城內胡作非為。《資治通鑑》曾記載:
回紇留京師者常千人, 商胡偽服而雜居者又倍之……殖貲產,開第舍、市肆, 美利皆歸之,日縱貪橫,吏不敢問。或衣華服,誘取妻妾。
可見,長安城內的回紇人非常囂張,這些外華人雖然大多是良民,但部分人已經成了影響長安城社會治安的不良因素。
3.黑惡勢力
唐朝雖然繁華,但繁華的背後也有黑惡勢力,他們有兵痞,也有一些幫派和秘密組織,有的甚至背後有“靠山”。他們對長安城的街頭巷尾都十分熟悉,一旦犯罪,對緝拿追捕造成很大困難。《長安十二時辰》中的主角張小敬,在萬年縣擔任不良帥多年,主要就是針對這批人(下圖為《長安十二時辰》中的熊火幫)。
4.流動人口,乞丐、遊手好閒之徒
在農耕社會,男耕女織,勞動人民基本上一年四季都在忙碌,但也有一些遊手好閒之徒,因為整日無事可做,因此經常惹是生非。特別是在外地遭遇饑荒之年,外地百姓湧入長安,在衣食無著的情況下,他們為了生存,很可能會幹出搶劫、殺人等惡劣事件,給社會治安帶來非常不良的影響。
綜上所述,唐朝長安城作為皇城,唐朝最繁盛的城市,在繁華的背後,有一些不良因素直接影響社會的治安。這些人包括官宦子弟極其僕人、胡人外商、黑惡勢力、遊手好閒之徒等,而如何治理這些“不良因素”,是唐朝治安管理中的考驗。
二、唐朝社會治安管理的機構和分工
為了做好社會治安管理,唐朝設定了諸多部門來協同管理,有京兆府、長安縣和萬年縣、左右金吾衛、左右巡視等。雖然機構繁多,但也有具體分工。
1.京兆府
京兆府是長安城的最高行政機構,以京兆府尹為最高長官,主要負責京城的行政和治安。但因為長安城內有諸如王宮權貴、禁軍宦官等人員結構,京兆府尹這個官職,自古就是非常難做的職位。
2.長安縣和萬年縣
唐朝長安城分為長安縣和萬年縣兩個縣,這兩個縣以朱雀大街為界,東側為長安縣,西側為萬年縣。這兩個縣並不是郊縣,而是京縣,縣衙都在長安城內。在《唐六典》中記載:
長安、萬年兩縣,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
可見縣令的職責比較複雜,主要是負責民生和刑事案件,當然包括治安管理。在長安、萬年兩縣,除了縣令外,縣丞、不良帥等,是具體負責社會治安管理的職位。
3.左右金吾衛
左右金吾衛在長安城內佔據重要的位置,據《舊唐書·職官志》記載:
掌宮中及京城晝夜巡警之法,以執御非違。
也就是說,左右金吾衛的職責,是做京城和宮中的巡查,防止危害皇城和宮廷。其最高長官被稱為大將軍。
4.左右巡視
左右巡視實際上是御史臺的一部分,御史臺可不是隻有言官,他們也要參與京城治安,包括接待上訪群眾等工作。按照《通典》記載,左右巡視主要負坊內的巡視,而街道的巡視,則是左右街使來負責,統屬御史臺。
由此,可以看出,長安城內負責治安管理工作的機構眾多,各有分工。這些機構是維護唐朝社會治安的重要基石。
三、多管齊下,共同治安
為了保證唐朝的社會治安,唐朝除了設定治安管理的機構外,還採用“政策”引導的方式來管理。
1.宵禁制度,防夜亂
唐朝長安城人口眾多,夜間自然成了犯罪的高發期。為了防止夜間歹徒作亂,唐朝沿用古制,實施宵禁。在《長安十二時辰》中也提到,只有在上元節這一天,才取消宵禁,百姓們可以通宵達旦享受城市的喧鬧。但在平時,等街鼓聲一響,百姓必須回到各自的坊內,坊門一關,街道上有巡邏計程車兵,若被抓到深夜不歸者,便是重罪。據《監門式》記載:
“宮城門及皇城門鑰匙, 每去夜八刻出閉門, 二更二點進入。京城門鑰, 每去夜十三刻出閉門, 二更二點進入。”
不僅城內各坊要實施宵禁,長安的各大城門到了晚上,也都悉數關閉。等第二天黎明時分,街鼓聲再次響起,坊內百姓可以出門,城外百姓可以入城。
宵禁制度雖然在時間和空間上限制了唐朝百姓的生活,但也為唐朝的社會治安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2.罷黜宮市,防權貴
唐朝在安史之亂之後,有獨特的“宮市”制度。所謂“宮市”,並不是指皇宮中的市場,而是王公權貴最無賴的一種掠奪民財的方式。根據唐朝舊制,宮廷需要的日用品,由官府向民間採買。到了安史之亂之後,宦官掌權,這些採買的工作就交給了宦官和他們親信的貴族子弟。但宦官們常常以非常低廉的價格強行買民間的物資,老百姓無法反抗。
唐朝大詩人白居易在《賣炭翁》中詳細的描述了宦官欺凌賣炭翁的情形。宮市制度,直接影響了社會的治安,老百姓看到宦官出城,都紛紛避難。而宦官們為了洩憤,直接舉刀殺人。到了唐順宗時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唐順宗宣佈廢除宮市制度。
3.強制鎮壓,防暴徒
對於那些危害百姓、情形惡劣的暴徒,唐朝也支援相關機構強行鎮壓。這方面不做過多論述。
4.收編入軍,防閒散之徒
對於一些閒散之人、遊手好閒之徒,為了能夠徹底止住他們危害社會,唐朝採用收編如軍的政策。注意,收編如軍並不是充軍發配,而是讓他們以流民的身份加入軍隊,隨軍打仗,為國家所用。據《新唐書》記載,郭子儀軍中的大將王甫,年少時就是地痞,後來被收編入軍,被郭子儀所用,立下赫赫戰功。
5.戶籍制度,防流民
為了防止流民,唐朝創造了非常精細的戶籍制度,讓各地把百姓的情況都做登基,由戶部統一入檔。戶籍制度雖然早在西周時期就已存在,但在唐朝,得到了良好的改善。唐朝的戶籍制度,不僅採用了統一的格式,還在年齡、職業等多個維度進行統計,準確度已經非常高。
綜上所述,唐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用行政機構和相關政策等多種方式。這體現出唐朝在這方面的發展和進步,對後世有較大影響。
四、唐朝長安城的社會治安管理對我們的啟示
社會是人與人的組合體,唐朝社會,乃至歷史上任何時期的社會,都存在社會治安問題。唐朝在社會治安管理方面做出的進步,對後世影響很大,對我們有諸多其實,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唐朝的社會治安管理,涉及唐朝多個部門,多種歷史背景,瞭解唐朝的社會治安管理,有助於我們瞭解唐朝和長安的歷史,更有助於我們瞭解唐朝的社會文化。
第二、唐朝的社會治安管理,在管理方式和政策方面,都有長足的進步。這是人類社會在不斷摸索中進步的體現,這種經驗對後世有很大影響。
但是,唐朝的社會治安管理有其侷限性,例如也有殘暴、徇私舞弊的一面,但整體上,不能掩蓋唐朝在這方面的進步。
總之,唐朝作為中國歷史上較為繁盛的時代,長安城作為中世紀三大名稱之一、唐朝的首都,統治者在長安的治安管理方面的摸索和進步,對後世影響巨大。
本文參考資料:馬伯庸《長安十二時辰》原著;《舊唐書》《新唐書》《資治通鑑》《唐六典》《通典》《監門式》《逢楊開府》《全唐詩》等。
《長安十二時辰》持續加更,對很多故事情節的細節描述地更加詳細,引來觀眾和讀者的更多關注。唐朝的長安、羅馬的君士坦丁堡、阿拉伯帝國的巴格達,並稱為中世紀的三大名城。實際上,唐朝長安不管是在面積還是人口方面,都遠遠超過其他兩座城市。如此龐大的城市,肯定要面臨諸多城市治安問題。在馬伯庸老師的原著《長安十二時辰》第二章《午初》的開頭,有這麼一段記載:
隨著午時的來臨,諸坊的百姓鄉紳、高門府上的白袍採買、散居京城的待選官吏、全國各地的投獻文人等一窩蜂地湧來,指望能搶購到最新進城的胡貨。甚至在人群中還能看到許多頭插春勝的女眷,他們不放心別人,非得親自來挑選不可。
從這一段描述中,可以看出長安城的喧鬧繁華,人員結構包括男、女、漢、胡、官、民等。如此紛雜的城市,又是皇都,社會治安的管理,必定非常棘手。本文透過《長安十二時辰》中的長安城,來淺談唐朝如何做好社會治安管理。
一、影響長安城社會治安的不良因素
長安城多達108坊,人口眾多,城內人員的結構也十分複雜,其中,影響長安城社會治安的人員,主要可以分成4類。
1.官僚子弟
實際上,長安城內大部分人還是遵紀守法的,但有一些官宦子弟和其奴僕,就不是長安城的“好公民”了。舉個例子,《長安十二時辰》中的元載(下圖),後來官居宰相,他的兒子們個個遊手好閒,養了一批暴徒,整日在長安城內橫行霸道,還經常強搶民女,殺害無辜百姓。當地官員敢怒而不敢言。唐朝著名的詩人韋應物在《逢楊開府》中寫道:
“少事武皇帝,無賴恃恩私。身作裡中橫,家藏亡命兒。 朝持樗蒲局,暮竊東鄰姬。司隸不敢捕,立在白玉墀。”
詳細描述了這幫官宦子弟橫行長安,官吏不敢過問的情形。毫無疑問,有這樣一群人在,長安城的治安的確很受影響。
2.胡人外商
長安城之所以繁華,不僅僅表現在政治、經濟方面,還表現在其包容性。在開元年間,長安城外華人云集,有絲綢之路沿線的回紇、康國、波斯、大食,還有東北亞的日本、高句麗、東南亞的呂宋等,都紛紛來到長安,或為政治、或為留學、或為經商。但眾多外華人來到唐朝,由於文化背景不同,對唐朝的法律不熟悉,再加上有些胡人生性彪悍,因此,對唐朝的治安影響較大(下圖為《長安十二時辰》中的胡人曹破延)
特別是在安史之亂時,回紇人幫助唐軍平定叛亂,仗著自己有功,在長安城內胡作非為。《資治通鑑》曾記載:
回紇留京師者常千人, 商胡偽服而雜居者又倍之……殖貲產,開第舍、市肆, 美利皆歸之,日縱貪橫,吏不敢問。或衣華服,誘取妻妾。
可見,長安城內的回紇人非常囂張,這些外華人雖然大多是良民,但部分人已經成了影響長安城社會治安的不良因素。
3.黑惡勢力
唐朝雖然繁華,但繁華的背後也有黑惡勢力,他們有兵痞,也有一些幫派和秘密組織,有的甚至背後有“靠山”。他們對長安城的街頭巷尾都十分熟悉,一旦犯罪,對緝拿追捕造成很大困難。《長安十二時辰》中的主角張小敬,在萬年縣擔任不良帥多年,主要就是針對這批人(下圖為《長安十二時辰》中的熊火幫)。
4.流動人口,乞丐、遊手好閒之徒
在農耕社會,男耕女織,勞動人民基本上一年四季都在忙碌,但也有一些遊手好閒之徒,因為整日無事可做,因此經常惹是生非。特別是在外地遭遇饑荒之年,外地百姓湧入長安,在衣食無著的情況下,他們為了生存,很可能會幹出搶劫、殺人等惡劣事件,給社會治安帶來非常不良的影響。
綜上所述,唐朝長安城作為皇城,唐朝最繁盛的城市,在繁華的背後,有一些不良因素直接影響社會的治安。這些人包括官宦子弟極其僕人、胡人外商、黑惡勢力、遊手好閒之徒等,而如何治理這些“不良因素”,是唐朝治安管理中的考驗。
二、唐朝社會治安管理的機構和分工
為了做好社會治安管理,唐朝設定了諸多部門來協同管理,有京兆府、長安縣和萬年縣、左右金吾衛、左右巡視等。雖然機構繁多,但也有具體分工。
1.京兆府
京兆府是長安城的最高行政機構,以京兆府尹為最高長官,主要負責京城的行政和治安。但因為長安城內有諸如王宮權貴、禁軍宦官等人員結構,京兆府尹這個官職,自古就是非常難做的職位。
2.長安縣和萬年縣
唐朝長安城分為長安縣和萬年縣兩個縣,這兩個縣以朱雀大街為界,東側為長安縣,西側為萬年縣。這兩個縣並不是郊縣,而是京縣,縣衙都在長安城內。在《唐六典》中記載:
長安、萬年兩縣,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
可見縣令的職責比較複雜,主要是負責民生和刑事案件,當然包括治安管理。在長安、萬年兩縣,除了縣令外,縣丞、不良帥等,是具體負責社會治安管理的職位。
3.左右金吾衛
左右金吾衛在長安城內佔據重要的位置,據《舊唐書·職官志》記載:
掌宮中及京城晝夜巡警之法,以執御非違。
也就是說,左右金吾衛的職責,是做京城和宮中的巡查,防止危害皇城和宮廷。其最高長官被稱為大將軍。
4.左右巡視
左右巡視實際上是御史臺的一部分,御史臺可不是隻有言官,他們也要參與京城治安,包括接待上訪群眾等工作。按照《通典》記載,左右巡視主要負坊內的巡視,而街道的巡視,則是左右街使來負責,統屬御史臺。
由此,可以看出,長安城內負責治安管理工作的機構眾多,各有分工。這些機構是維護唐朝社會治安的重要基石。
三、多管齊下,共同治安
為了保證唐朝的社會治安,唐朝除了設定治安管理的機構外,還採用“政策”引導的方式來管理。
1.宵禁制度,防夜亂
唐朝長安城人口眾多,夜間自然成了犯罪的高發期。為了防止夜間歹徒作亂,唐朝沿用古制,實施宵禁。在《長安十二時辰》中也提到,只有在上元節這一天,才取消宵禁,百姓們可以通宵達旦享受城市的喧鬧。但在平時,等街鼓聲一響,百姓必須回到各自的坊內,坊門一關,街道上有巡邏計程車兵,若被抓到深夜不歸者,便是重罪。據《監門式》記載:
“宮城門及皇城門鑰匙, 每去夜八刻出閉門, 二更二點進入。京城門鑰, 每去夜十三刻出閉門, 二更二點進入。”
不僅城內各坊要實施宵禁,長安的各大城門到了晚上,也都悉數關閉。等第二天黎明時分,街鼓聲再次響起,坊內百姓可以出門,城外百姓可以入城。
宵禁制度雖然在時間和空間上限制了唐朝百姓的生活,但也為唐朝的社會治安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2.罷黜宮市,防權貴
唐朝在安史之亂之後,有獨特的“宮市”制度。所謂“宮市”,並不是指皇宮中的市場,而是王公權貴最無賴的一種掠奪民財的方式。根據唐朝舊制,宮廷需要的日用品,由官府向民間採買。到了安史之亂之後,宦官掌權,這些採買的工作就交給了宦官和他們親信的貴族子弟。但宦官們常常以非常低廉的價格強行買民間的物資,老百姓無法反抗。
唐朝大詩人白居易在《賣炭翁》中詳細的描述了宦官欺凌賣炭翁的情形。宮市制度,直接影響了社會的治安,老百姓看到宦官出城,都紛紛避難。而宦官們為了洩憤,直接舉刀殺人。到了唐順宗時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唐順宗宣佈廢除宮市制度。
3.強制鎮壓,防暴徒
對於那些危害百姓、情形惡劣的暴徒,唐朝也支援相關機構強行鎮壓。這方面不做過多論述。
4.收編入軍,防閒散之徒
對於一些閒散之人、遊手好閒之徒,為了能夠徹底止住他們危害社會,唐朝採用收編如軍的政策。注意,收編如軍並不是充軍發配,而是讓他們以流民的身份加入軍隊,隨軍打仗,為國家所用。據《新唐書》記載,郭子儀軍中的大將王甫,年少時就是地痞,後來被收編入軍,被郭子儀所用,立下赫赫戰功。
5.戶籍制度,防流民
為了防止流民,唐朝創造了非常精細的戶籍制度,讓各地把百姓的情況都做登基,由戶部統一入檔。戶籍制度雖然早在西周時期就已存在,但在唐朝,得到了良好的改善。唐朝的戶籍制度,不僅採用了統一的格式,還在年齡、職業等多個維度進行統計,準確度已經非常高。
綜上所述,唐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用行政機構和相關政策等多種方式。這體現出唐朝在這方面的發展和進步,對後世有較大影響。
四、唐朝長安城的社會治安管理對我們的啟示
社會是人與人的組合體,唐朝社會,乃至歷史上任何時期的社會,都存在社會治安問題。唐朝在社會治安管理方面做出的進步,對後世影響很大,對我們有諸多其實,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唐朝的社會治安管理,涉及唐朝多個部門,多種歷史背景,瞭解唐朝的社會治安管理,有助於我們瞭解唐朝和長安的歷史,更有助於我們瞭解唐朝的社會文化。
第二、唐朝的社會治安管理,在管理方式和政策方面,都有長足的進步。這是人類社會在不斷摸索中進步的體現,這種經驗對後世有很大影響。
但是,唐朝的社會治安管理有其侷限性,例如也有殘暴、徇私舞弊的一面,但整體上,不能掩蓋唐朝在這方面的進步。
總之,唐朝作為中國歷史上較為繁盛的時代,長安城作為中世紀三大名稱之一、唐朝的首都,統治者在長安的治安管理方面的摸索和進步,對後世影響巨大。
本文參考資料:馬伯庸《長安十二時辰》原著;《舊唐書》《新唐書》《資治通鑑》《唐六典》《通典》《監門式》《逢楊開府》《全唐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