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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or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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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歸就櫃蘇
根據相關的國際外交關係法規條約,(使領館的)涉外車輛有“外交豁免權”(遭遇交通事故或者闖紅燈,建交國的交警無權處理),不受建交國的司法管轄,也就是俗稱的法外特權。
這是國際外交慣例,老百姓沒有什麼可抱怨和質疑的。
所有,與“外交”有關的人員、建築物、車輛、檔案等,都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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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雷克雅未克的極光
我的車就是外交牌照,只是不是國內的,而是冰島的,因為我在駐冰外使館工作。使館的車一般分三種,首先是1號車,即大使專車,可以在車頭懸掛國旗,代表了中國的形象;其次是使館公車,車輛屬使館所有,用於使館公務;三是館員個人車輛,由館員個人使用。外交車輛在我在的國家並沒有特權,和當地車輛一樣,違章一樣交罰款,只是警察看到外交牌照的車一般不會攔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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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雲在藍天8480
大使館的車是享有外交豁免權,或者說司法豁免權,用最通俗的話來說就是撞死人不用管。當然,這種情況不是單方面的,外國使館人員車輛在中國享有外交豁免權,同樣,中國使館人員在當地也享受外交豁免權。
可能看到這裡,有的看官會說,那大使館的人不是可以橫行無忌?也不至於。因為大使館代表一個國家的體面。真正有外交牌照的大使館的車不多,真正有外交豁免權的使館工作人員也不多,都是一個國家最精銳的外交人才,也代表著當事國,不會做很低階的事,因為會帶著整個國家官方一起丟人。所以,大可不必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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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拿手機看看世界
根據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維也納外交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大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而外交代表也擁有民事與行政豁免權。這一點在中國1990年10月30日頒佈的《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當中的第七條和第十二條也有所體現。除此之外,還有管制先行、優先安檢等禮遇措施。而通常大使館交通工具牌照為黑底白字及“使”字標誌。而領事館交通工具牌照為墨底白字及“領”字標誌,這也是為使節提供標識。
作為交通工具的車輛的豁免權,最終還是要落到外交人員的豁免權上。而外交人員的豁免權,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外交人員所享有的管轄豁免,主要是刑事管轄豁免權。也就是說,外交人員在觸犯接受國刑律時,免受接受國當局司法管轄,接受國不得對其加以傳訊、起訴和審判。這是一種絕對的豁免。但這種豁免並非說觸犯接受國刑律的外交人員犯罪可以不受懲處,而是指接受國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不得行使管轄權,而應該透過外交途徑與派遣國交涉解決。
外交部可通報有關使館或者使館人員限期變更、轉讓、報廢或者運送出境該外交車輛。限期屆滿仍未處理的,由外交部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公告該外交車輛號牌作廢。對懸掛已公告作廢的外交車輛號牌的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收繳車輛號牌,通知車輛所有人或者所屬使館拖移機動車並辦理相關處置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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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雯雯Yuw
根據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維也納外交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大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而外交代表也擁有民事與行政豁免權。這一點在中國1990年10月30日頒佈的《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當中的第七條和第十二條也有所體現。除此之外,還有管制先行、優先安檢等禮遇措施。而通常大使館交通工具牌照為黑底白字及“使”字標誌。而領事館交通工具牌照為墨底白字及“領”字標誌,這也是為使節提供標識。
作為交通工具的車輛的豁免權,最終還是要落到外交人員的豁免權上。而外交人員的豁免權,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外交人員所享有的管轄豁免,主要是刑事管轄豁免權。也就是說,外交人員在觸犯接受國刑律時,免受接受國當局司法管轄,接受國不得對其加以傳訊、起訴和審判。這是一種絕對的豁免。但這種豁免並非說觸犯接受國刑律的外交人員犯罪可以不受懲處,而是指接受國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不得行使管轄權,而應該透過外交途徑與派遣國交涉解決。
外交部可通報有關使館或者使館人員限期變更、轉讓、報廢或者運送出境該外交車輛。限期屆滿仍未處理的,由外交部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公告該外交車輛號牌作廢。對懸掛已公告作廢的外交車輛號牌的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收繳車輛號牌,通知車輛所有人或者所屬使館拖移機動車並辦理相關處置手續。
回覆列表
大使館的車屬於大使館的交通工具,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外交代表機關使用的交通工具與外交館舍具有同樣的豁免權,不受侵犯,即接受國不能對外交館舍進行任何司法程式,也不得對館舍內的裝置、財產、交通工具進行搜查、徵用、扣押或者強制執行。 在國際上對於掛國旗的外交使節車輛尤為尊重。而大使館的車輛,所享受的這些“特權”,實際上是“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組成部分。所謂外交特權與豁免權是指使館和使團及其人員在接受國所享受的一定的特殊權利、優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總和。但這種特權與豁免權並非給予作為個體的外交人員,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序言的觀點來說,就是
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與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而懸掛外交牌照的大使館車輛,之所以具有不受侵犯,不能隨意搜查、徵用、扣押或者強制執行的特權,正是為了“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當然,這種特權不是單邊給予的,而是雙邊的,即是相互給予的。
當然,畢竟大使館的車輛是由人來駕駛的,因此說到底,作為交通工具的車輛的豁免權,最終還是要落到外交人員的豁免權上。而外交人員的豁免權,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外交人員所享有的管轄豁免,主要是刑事管轄豁免權。也就是說,外交人員在觸犯接受國刑律時,免受接受國當局司法管轄,接受國不得對其加以傳訊、起訴和審判。這是一種絕對的豁免。但這種豁免並非說觸犯接受國刑律的外交人員犯罪可以不受懲處,而是指接受國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不得行使管轄權,而應該透過外交途徑與派遣國交涉解決。因此,大使館的車輛如果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問題,如果駕駛者或者乘坐者為外交人員,那麼免收接受國當局司法管轄。接受國如果想對大使館車輛進行搜查、扣押或者強制執行等與刑事管轄有關的事務是,必須透過外交途徑與派遣國交涉解決。
當然,《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分別對外交人員和領事人員的民事管轄權的豁免也有規定,但這些規定比較籠統和抽象,只規定了基本原則。因此,關於外交人員和館舍,包括車輛的民事管轄權問題,當前各國在兩個公約的基本原則前提下,各行其是,透過國內法對外交人員和包括車輛在內的館舍的豁免做了詳細的規定。但總體來說,如果外交車輛如果涉及到了外交人員以私人身份發生的民事糾紛與訴訟,是否受豁免權的保護,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且世界各國在現實執法中還都存在著不完善之處。
在美國,紐約作為全世界外交官最為集中的一個城市,外交車輛違反交通規則的現象,甚至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屢見不見。例如從1997年到2002年底,各國外交人員因為違章停車而累積未支付的罰款賬單已經達15萬張,欠款總額達1800萬美元,很多使館車輛被貼罰單後,各國外交官基本上熟視無睹,甚至乾脆將罰單扔到垃圾桶裡,但當地警方卻無法處理。在這種情況下,2001年到2013年任紐約市長的布隆伯格花大力氣整治這一亂象,並規定如果外交人員的罰單超過230美元,警察將扣留他們的車輛。如果逾期不交罰金,這些車輛將會被公開拍賣。這樣到了2014年,來自180個國家的外交官一共還欠紐約市1600萬元。當然其中1560萬元是2002年以前的欠款。但不管怎麼說,即使在美國,外交車輛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還是比較嚴重,積欠罰款問題也比較嚴重。另外,2006年,俄羅斯的一位外交官醉酒駕車,高速衝向已封閉路段,並嚴重撞傷一位要求其停車的紐約警官,但由於其享有外交豁免權,沒有被起訴而被釋放。
而在中國,隨著各國駐華外交機構規模和外交車輛數量大幅度增加,涉及到外交車輛的違反交通規則、交通事故也大量增多。外交車輛涉及到觸犯中國交通法規的同樣包括了違章停車、事故致死、酒後駕駛、事故傷人逃逸等。例如,2016年6月,在北京就發生了一起影響比較大的美國使館車輛傷人逃逸事件,引發廣泛關注,但駕車人為美國駐華大使館副武官夫人,具有外交豁免權,因此其交通肇事,交警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阻力比較大,後經過外交交涉,該事件以美國使館車輛駕駛者透過保險、直接賠付等方式,對受害人身體傷害、車輛損失進行了賠償。2017年,中國開始實施《外交車輛管理辦法》對外交車輛統一換髮新版號碼,並對外交車輛實行總量控制,實施外交車輛準駕制,並強制外交車輛購買保險等措施,並明確外交車輛交通違法的具體處理辦法。
因此,大使館的車輛具有豁免權,不受侵犯,免於搜查、徵用、扣押或者強制執行。懸掛國旗的外交使節車輛還應該尤為尊重。但這一豁免權,主要涉及到的是外交人員的刑事管轄豁免權;而在民事管轄豁免權問題上,由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只規定了一般原則,各國在這一問題上的實踐還很不完善,法律法規也不盡相同。但總體來說,各國對於涉及到外交車輛違反交通規則、交通肇事等問題的處理,還是比較撓頭的。當然,像美國、中國等國家也頒佈實施一些對外交車輛違反交通規則,交通肇事的管理辦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不過,接受國對外交車輛違反交通規則和涉嫌交通肇事的處理,總體上說是無力的,畢竟很多時候需要透過外交途徑來進行交涉解決,最多出現的情況是透過外交途徑交涉,到最後基本上是給予受害人適當賠付、當事外交官回國,當然,也可能是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