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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鄭昔逝651418

    共同承擔責任不等同於承擔連帶責任的。

    共同承擔責任是指多個當事人都是直接的債務人,都負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共同承擔責任包含有二層意思:一是多個當事人負有一起償還債務的義務;二是其中的每一個當事人都有獨立償還債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對債權人而言,債權人有權要求多個共同承擔責任的人來一起來償還債務,也可以要求其中的任何一個當事人來償還債務。

    例如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該債務就應該由夫妻二人來共同償還,夫妻任何一個都對該債務負有直接的償還義務。

    而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僅是因法律的規定或約定來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本人實際上並不是直接的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償還債務後,有權向實際的債務人進行追償。

    例如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如果擔保人對債務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的,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擔保人就應該在擔保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債務,之後可再向實際的債務人進行追償。

    《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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