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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姚志明律師

    國有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製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定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即改變原有國有企業的體制和經營方式,以便適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國有企業改制採取重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透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二)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託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託該改制企業制訂。

    (三)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定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四)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經企業主管部門稽核後,按照國資企改〔2004〕10號檔案的規定報經批准。改制方案未經批准不得實施。

    (五)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稅務、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等相關審批事項的,應先報經市有關部門稽核,批准後報市深化辦協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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