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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680060328798

    關於疆域的劃分這個問題,它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一個是國際法層面,一個是國內法層面。就國際法層面來說,從近現代以來,它主要是透過雙邊或者多邊條約的方式來劃定邊界,確定疆域。關於這一問題,實際上還需要注意一點,即就西方而言,至少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以武力的方式變更疆域,其合法性在歐洲國家是得到承認的。我們現在所言,以和平方式,或者說以非武力的方式來解決邊界爭端的規則,最早也是在一戰以後,嚴格來說,是在1920巴黎非戰公約以後才出現。由於以戰爭的方式變更疆域是有效的,這就意味著在一戰以前,在西方國際法理論當中,各國之間的邊界是不穩定的,疆域的變更是隨機的。直到二戰以後,隨著聯合國憲章的制定,以武力取得領土的方式不再被國際社會承認,國家之間的邊界、疆域才逐漸固定下來。

    從國內法層面來講,這實際上涉及到一個國家的邊界線。在國內法意義上,邊界或疆域通常要以憲法的方式或者以國內議會立法的方式予以確認。反之,如果一個國家的領土或邊界由比議會立法更低層次的機構來確認,則它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都會受到質疑。但是,對於本國個別地方的邊界線的變化,有時可能只是由雙方的外交機構協商確認,本國法不一定非得要走議會批准的程式。大規模調整肯定要透過標準條約來確定。

    具體涉及到兩國之間邊界的劃分,必須以國際法為準繩,乃是基於以下三個緣由:其一,兩國之間的邊界是由雙方共同確定的,所以,它是個雙邊行為。如是,雙邊行為就要遵守國際法的規則,按照國際法規則來辦事。其二,國際法是各國都承認和接受的,只有按照國際法確定的邊界,它才可能是確定的、穩定的,才能對雙方都具有拘束力,雙方才可能去遵守它。惟是,這樣的邊界才是穩定的,有利於確定兩國之間的和諧邊疆。其三,國際法的一系列有關法律邊界的規則為邊界的劃定、邊界的公平解決提供了基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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