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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新聞,在一家幼兒園內,因為老師的疏忽,把熱水桶放在教室裡無人看管,老師坐在孩子中間,一名幼兒直接坐進了開水桶,導致身體大面積燙傷。從影片看是另一個小朋友把他推進桶裡的。 這種情況大家認為到底是誰的責任呢?幼兒園?推人的小朋友?還是推人小朋友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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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泰山腳下的小閨女

    學校的責任,超過溫度帶有危險性的熱水首先就不能帶到教室,四五歲的孩子在面對危險時沒有防範意識大多都是好奇,反之先不說水熱不熱,就影片上看,裝熱水的器具放的也不穩當,如果不是熱水,砸一下也會砸出問題!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 2 # 爸爸的日記

    對於這個問題,我有與其他人不一樣的理解!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責任認定給幼兒園和老師,是毫無問題的。因為從家長把孩子送到幼兒園的那一刻起,孩子的監護職責就應該交給了幼兒園。在幼兒園期間,孩子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應該由幼兒園和老師負責!

    其次,我還還認為家長也應該負道義上的責任。有些孩子太過於調皮,不管什麼東西都亂扔亂撞。家長也應加強對孩子這方面的引導,教育孩子要遵守幼兒規則,玩耍的同時,一些涉及安全隱患的東西,比如開水、插座、刀具、火源等危險物品決不能碰!孩子的安全教育,一刻都不能放鬆!

  • 3 # 耶曉玄

    第一、幼兒園教室內為什麼會出現熱水?像這類對孩子有危險的東西不都是應該妥善安置的嗎?所以幼兒園,是負主要責任!

    第二、幼兒園的孩子們都是不太懂事的,他們有的還無法分清,什麼是好,什麼是壞,什麼危險,什麼不該做!但是這也逃脫不了,該要負的責任,畢竟這個孩子是做錯了!

    於情,這個孩子,應該為自己的錯承擔責任,讓其認識到錯誤,於理,既然孩子犯了對他人造成傷害的錯,就應該負債!

  • 4 # 沙丹二妞

    我認為應該是幼兒園的責任。首先可以認定幼兒園領導對於安全隱患沒有足夠的重視。幼兒園是孩子們生活,學習翫耍聚集的地方,況且小孩對安全的意識也沒有大人高。產生這種情況,老師肯定應該是知道的,沒有及時把孩子們疏散出教室,我想這應該是導致狀況發生的主要原因吧。在發生這個事件時,老師要做的首先是疏散人員,其次要查明原因,修復堵漏。然而,老師沒有做到這一點,才造成了事故的發生。所以這個責任應該是幼兒園的責任。透過這件事情,呼籲所有的幼兒園,一定要重視安全,防範於未然。

  • 5 # 大山校長

    幼兒園傷害事故時有發生。責任承擔問題成了當事雙方爭論的焦點。筆者試著從法律角度做一下解釋。

    當事三方責任推定

    從事件本身來看,當事三方有:幼兒園教師、推幼兒入水的幼兒,受害方幼兒。

    一、排除受害方的責任

    從影片看,受害幼兒是被外力推入熱水中造成的傷害,故免除責任。

    二、施害方有責任

    幼兒的傷害結果,是由第三方幼兒推力所致,外力是幼兒造成傷害事件的直接原因,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故第三方幼兒不能免除責任。但幼兒的責任應當由其監戶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表明,對監護人適用無過錯原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他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都要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侵權損害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不能免除責任。但這裡存在一個爭議點。往往家長認為幼兒入園以後,完成了監護權交接。即,我們常說的監護人轉移。其實這一說法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支撐。故監護人仍然是家長。

    第三,幼兒園和幼兒教師負這次事件的的間接責任。

    依據2002年9月1日起實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第四項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事件中,幼兒教師把對學生有可能造成傷害的熱水放入教室。放的位置不當,同時又沒有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造成幼兒被燙傷。由於幼兒年齡小,即便有平時的安全教育。但教師應該充分地認識到危險的存在。雖然因管理不當是造成這次事件的間接原因。但幼兒園和老師也難以免除本次事故責任。

    雙方責任分成,應該以法院判決為準。

    事件教育是深刻的,也提醒廣大朋友們“1000個安全隱患裡面就包含100個事故的發生,100個安全隱患裡面就包含10個事故的發生。”消除各種隱患才是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好方法。

    同案例延伸閱讀。

  • 6 # 石頭麻麻Vlog

    在幼兒園裡發生這樣的事情太痛心了,那麼小的孩子要承受那麼大的痛苦,家長也一定非常心疼。但是問題發生了,就要追究責任。我認為事故出現的第一責任應該由幼兒園負責,家長把孩子送到了幼兒園,孩子的在學校裡的一切都由學校來承擔。學校有義務保證每個孩子的身體健康、身心健康,一切又孩子的健康存在威脅的東西都必須注意。因為疏忽我熱水桶放在教室裡,那麼大的安全隱患,對於一些剛剛進入幼兒園的孩子是多麼的可怕。一切問題的根源也是學校的管理制度不深刻造成的。推人的小朋友也有責任,但是相信你幼兒的天性都是善良的,他不會知道他這一推的後果的,如果知道,他一定不會這麼做的。希望受傷的小朋友早日康復。

  • 7 # 小丫121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 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壎害的,幼兒園.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 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的規定。發生這樣的事是誰也不願意看到的,幼兒園具有責任那是推脫不了的,具體追究責任,個人認為,責任大小要具體處理

    1.如果老師有疏忽,熱水沒放置安全的位置,造成孩子燙傷的,老師和幼兒園應對此事負直接責任。

    2.如果所有程式都合理,幼兒無意之中發生意外,個人覺得幼兒園承擔監管不力責任。

  • 8 # 草木一秋7529

    這個應該沒有什麼爭議,幼兒園負全部責任。1是幼兒園沒盡到安全制度,將熱水放到小朋友可以觸碰的地方幼兒園應該保證小朋友在安全範圍內活動2 小朋友沒有2小朋友在幼兒園的時候,幼兒園起到的是監護責任,所以這種情況下,幼兒園也要負民事責任。幼兒園還缺少安全教育

  • 9 # 使用者70565424157

    我認為有兩方面原因導致這個不幸事件的發生。

    一方面是教師疏忽把熱水桶放在教室。這其實是很危險的行為,因為幼兒園的孩子對危險的辨識度差,意識不到危險和危險帶來的後果。同時年紀小的孩子規則性差,會隨意打鬧、不清楚後果。因為教師是幼兒園的員工,所以幼兒園要為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推人的小朋友也是有責任的。因為就算那個熱水桶放在那裡,如果被燙傷的小朋友沒有人推他,也不會導致這起不幸事件;但不幸的是這個小朋友被另一個小朋友推進桶裡。所以推人的小朋友也是有責任的,由於兒童沒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此事件的民事責任由推人的兒童的父母承擔。

  • 10 # 寶貝兒9999

    謝邀!我覺得主要責任在老師,是老師的大意造成了這麼嚴重的後果。其次,孩子太小,根本意識不到熱水桶的危險。每個班幾個老師,應該是兩個老師才對吧,一個負責教課,而另一個負責孩子的生活起居對吧?老師之間應該協調好,必須有一個老師在教室看著,這麼多的孩子在一個班裡難免會有動手拌嘴的情況,這時候需要老師出面協調,並且告訴他小朋友之間要團結有愛互幫互助。然後找到肇事的雙方,問情事情的來龍去脈,推他入桶的小朋友也是有責任的,嚴厲的批評並且告知他這樣做的後果。等到他的家長接她的時候,說明情況,然後詢問一下被受害人的家長看人傢什麼態度?老師是溝通協調的紐帶,而且態度一定要成懇,先求得家長的諒解。由於你的疏忽造成了這麼重的後果,但是事已出,我們都不要著急,平復家長的憤怒,是關鍵。畢竟這是幼兒園,公共場所,這才解決的正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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