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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926722064098

      一般停薪留職期間,只要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勞動者的,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多久可以辭退。

      (一)停薪留職的物件

      停薪留職的物件,主要是企業中富餘人員、企業的科技人員、技術工人以及其他職工要求到我省城鄉創辦、領辦企業特別是到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從事科技開發、承包、興辦開發性企業的,也可以停薪留職。

      (二)停薪留手續的辦理

      1.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單位批准。企業與批准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簽訂停薪留職合同,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合同由雙方共同商定,其內容應當包括:停薪留職的期限(不超過3年)、停薪留職期間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的處理、工齡計算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等。

      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所在單位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2.停薪留職職工在合同期滿後,仍回原單位復職,原單位無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勞動局《關於進一步深化勞動制度改革,為企業安置部分富餘人員的意見》(勞計字 [1992]第161號)處理,如果原單位併入其他單位或已撤銷的,由合併後的單位或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無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勞動局勞計字(92)第161號檔案規定處理。

      (三)停薪留職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

      1.工資待遇問題:在停薪留職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包括房貼)等,本人標準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2.勞保福利待遇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原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勞保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

      3.工齡計算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繳納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不繳納的不計算連續工齡。其繳納的數額(含個人繳納部分),不少於職工在停薪留職前月工資總額的25%,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或期滿後回原單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齡時,由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4.工傷事故處理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傷亡或發生傷亡事故,由聘用單位負責處理,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項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

      職工停薪留職後自謀職業的。如發生正常或意外傷亡事故的,一律作為非因工處理。其撫卹費用原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

      5.職工在停薪留職合同期滿要求繼續停薪留職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向原單位申請,經批准後續訂停薪留職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後又未辦續訂手續的,15天內不回原單位報到的,原單位可以除名。

      6.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司法機關送去勞動教養、被判刑的,原單位可以按辭退或開除處理。

      (四)有關規定

      1.職工經企業批准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可以由原企業留作工資儲備金使用。

      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當支援。如屬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必須雙方協商,經企業同意的,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3.經批准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對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技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和受益單位應當賠償。

      4.經批准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工具裝置特別是精密儀器,一經發現,由原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交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5.對批准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當幫助安置好他們的家屬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學等,不能歧視。

      6.執行停薪留職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協調處理。

      7.本通知不適用於勞動合同制工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停薪留職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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