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低保標準,可以申請臨時救助,各地臨時救助的標準不同,看你符合不符合了.低保申請、審批程式為: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同時,還應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及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影印件;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夫妻一方為外地農業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遷移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4.夫妻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調解)書;
5.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6.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出據收入等情況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應在5日內如實提供。
(二)村委會對申請人的申請和證明材料組織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確定補差標準,指導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鄭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張第一榜公示,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村委會上報的物件進行復查、稽核,符合條件的,由村委會張第二榜公示,同時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村委會對縣(市)、區民政部門的審批結果張第三榜公示,經公示後無異議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發放《鄭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實行隨時申報,按月審批。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審批手續。
1.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堅持民主評議和三榜公示制度。村民委員會應成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小組,評議小組成員經民主推選產生,一般應為村組幹部、黨員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響力的農村居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應設立固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欄。
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年審制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下年度需繼續保障的,應重新辦理申請、稽核、審批手續,但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的保障物件除外。對停止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3.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告知管理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或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
4.經審查確認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審查部門應當透過村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凡停發保障金或變更保障金標準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稽核、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保障物件,並說明理由,同時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申請人或保障物件拒絕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或書面通知書無法送達的,審查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欄內公示告知。5.市民政部門是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規範化、公開化、動態化管理。
(四)保障物件在本縣(市)、區遷移,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不再履行申請審批手續;跨縣(市)、區遷移的,持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遷入地申請變更,管理審批機關應辦理變更手續。
不符合低保標準,可以申請臨時救助,各地臨時救助的標準不同,看你符合不符合了.低保申請、審批程式為:
(一)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以戶主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同時,還應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及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影印件;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夫妻一方為外地農業戶口,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遷移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4.夫妻離婚,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判決(調解)書;
5.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6.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醫院的診斷證明;
7.民政部門認為需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出據收入等情況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應在5日內如實提供。
(二)村委會對申請人的申請和證明材料組織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確定補差標準,指導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鄭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張第一榜公示,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村委會上報的物件進行復查、稽核,符合條件的,由村委會張第二榜公示,同時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村委會對縣(市)、區民政部門的審批結果張第三榜公示,經公示後無異議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發放《鄭州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實行隨時申報,按月審批。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審批手續。
1.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堅持民主評議和三榜公示制度。村民委員會應成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小組,評議小組成員經民主推選產生,一般應為村組幹部、黨員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響力的農村居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應設立固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欄。
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年審制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下年度需繼續保障的,應重新辦理申請、稽核、審批手續,但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的保障物件除外。對停止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3.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告知管理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或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
4.經審查確認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審查部門應當透過村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凡停發保障金或變更保障金標準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稽核、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保障物件,並說明理由,同時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申請人或保障物件拒絕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或書面通知書無法送達的,審查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欄內公示告知。5.市民政部門是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規範化、公開化、動態化管理。
(四)保障物件在本縣(市)、區遷移,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不再履行申請審批手續;跨縣(市)、區遷移的,持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遷入地申請變更,管理審批機關應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