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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陵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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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白衣如水
首先從裝束上來說,宋代婦女裝束一改唐朝時候的暴露,偏向遮掩與緊縮,多著窄而貼體的小袖對襟式上衣,蓋在下裙之外,整體風格偏向素淡與簡易。
再從行為上來說,宋代婦女的行為受到很大限制,一般不能出入公共場合,上街拋頭露面的機會大大減少。平時基本都是在家裡透過簾子觀察外界,如果需要出門則必須坐車坐轎或者戴蓋頭,略略一探頭被人看到便會引來譏諷和指責,大多都是大門不出,二門不邁。《水滸傳》裡面的潘金蓮每次武大一出門便趕緊上門板,這便是活生生的宋代婦女生活的縮影。
再從身體上來說,宋代婦女是被要求要纏足的,這是對婦女身體的摧殘,同時也滿足了對婦女控制的需要。朱熹更是別出心裁,在蓮鞋下面裝上木頭,使之行走有聲,便於家人監視。
再從思想上來說。北宋的司馬光可謂是開了男女有別的先河,在其《家範·治家》中指出:夫治家莫如禮。男女之別,禮之大節也,故治家者必以為先。《禮》: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受;嫂叔不通問,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閫,內言不出於閫;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以厚其別也。隨著理學發展,禮教興起,主張貞女不事二夫,死了丈夫都不能再嫁人,對未婚女子更是要求保持貞操,嚴守閨房,甚至婚前和其他男子說話都被認為是超出了禮教的範圍。
可見宋代的婦女其實生活在肉體和精神的雙重禁錮中,幾乎無自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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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匆匆與那年
宋朝女性的真實生活狀態。
宋初,秉承宋代遺風,女子還算比較有地位。
一、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以及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
二、宋代風俗,倆個家庭結成親家。在議親,定親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貼,要註明是第幾個女兒,且要註明生辰八字,陪嫁的金銀,房屋,田產,寶物等等數額。且法律規定,女子陪嫁之物,名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不歸夫家所有,所有權和處置權歸女方所有,女方有權自己保管,當男方索要時會被周圍人恥笑。若是夫妻不和,離婚之類的,女子可以憑藉定貼帶走屬於自己的所有陪嫁之物。
三、宋代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案例比比皆是(女方休男方)
1,岳飛的妻子未經過岳飛同意便單方面和岳飛離婚而且倆次改嫁他人。
2,宋代有妻子因丈夫不和睦離婚。
案例有宋仁宗時的朝臣夏竦與妻子楊氏不和睦,楊氏與弟弟訟告夏竦。夏竦的母親又與楊氏母親相互謾罵,結果都鬧到開封府。最後御史臺責劾夏竦,判定與楊氏離婚。
3,妻子嫌棄丈夫醜陋而離婚。
案例有北宋哲宗時學者章元弼容貌醜陋,而妻子陳氏則甚端麗。陳氏因為受不了丈夫醜還總是嗜學讀書而忘寢,冷淡自己,所以首先主動提出離婚。
4,妻子嫌棄丈夫窮而離婚。
南宋時杭州人鄭紳因政事被逐而變得貧窮,妻子就離他而去改適他人。
四、古語有云,女子無才便是德。但是在宋代並沒這個概念。在宋代出名的女才女比比皆是。
1,李清照,易安居士,宋代女詞人,婉約詞牌代表人物,有千古第一才女之稱。
2,朱淑真,幽棲居士,紅豔詩人,留有代表作——悶懷(二首),菩薩蠻,等等
3,吳淑姬,代表作,長相思令,小重山等等
4,張玉娘,自號一貞居士,代表作古別離,賽上曲,塞下曲等等
綜上所述。種種狀態表明女性在宋代具有相當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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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纖尋歷史
我們有時會有一種錯覺,覺得封建時代的婦女都是大門不出二門不邁,女人都是男人的附屬品,必須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還得做到“從一而終”,“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提出這些說辭的是宋朝的程朱理學,它提倡女性要三從四德,犯“七出”會被休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對女性的歧視。
那麼在程朱理學發源的宋朝,婦女們的生存狀況真的那麼“悲慘”嗎?其實不是的。
在宋朝婦女是男人的附屬品,這一點沒錯,但是從一而終這點上就不那麼絕對了,首先,程朱理學對婦女的束縛和壓迫在歷史上影響確實很大,但是那是在元朝和明朝的事了,尤其是在明朝,程朱理學才得以發揚光大。而在宋朝的婦女,並沒有受到程朱理學太大的影響,女性的地位和自由度還是很高的,尤其是婚姻的自主權,比如著名女詞人李清照,陸游的前妻唐婉,范仲淹的母親,宋神宗朱皇后的生母,她們都曾改嫁,在宋朝,女子喪偶或離異在家不嫁,家人會授人以柄,成為別人攻擊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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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半山堂中鰥孤客
不知大家看過《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電視劇沒有?裡面就很好的再現了宋朝婦女真實的生活狀況。尤其北宋時期,(還沒有朱程理學,因此,婦女有相當的自主權。)。
我曾說過,大宋王朝是中國歷史上法制最完善律法最健全的朝代。我們僅從宋朝對婦女權益法律條文規定就可見一斑。
首先,我們從最近網上討論較多的彩禮說起。宋朝法律規定,聘禮(就是所說的彩禮)完全歸女方父母處置。但是,女方的嫁妝不歸夫家,也就是丈夫無權處置。完全由妻子處置,除非妻子情願給丈夫。即便是寡婦再嫁,她帶過去的財產丈夫都無權處置。因此,李清照在丈夫趙明誠去世後嫁給張汝舟,發現他人品卑劣,就離婚了,她帶去的趙明誠的字畫及金銀全部帶走。有人說那丈夫不讓她帶走怎麼辦?好辦!告狀,一告一個準!
從李清照守寡再嫁後又離婚(不是被休喲)。我們可以看出,當時的社會對婦女再嫁這事兒不認為是件丟人的事。至於“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純粹是後人曲解。
這說到離婚,宋朝離婚有三種,一,七出。就是不孝順公婆呀搬弄是非之類的只要觸犯其中一條就可以休妻。但這也不是絕對的,還有三不棄,即便女子犯了七出,如果有這三種情況存在,丈夫也不能休妻。哪三種?一,妻子給公婆守孝了,二,你娶老婆時很窮,現在有錢了。三,有所取,無所歸。就是你娶的時候妻子父母都在,家也在。現在妻子父母都去世了,無家可歸。這種情況也不能休妻。
第二種,義絕。丈夫辱罵毆打了妻子的長輩(甚至岳母有不正當關係)可以強制判離婚。
第三種,和離。也就是現在的協議離婚。
那麼,女子未嫁時在父母家地位如何呢?《宋刑統。鬥訴律》明文規定“諸毆兄妹者,徒二年半,傷者徙三年。折傷者流三千里,刃傷,若瞎一目者,絞。死者皆斬!”什麼意思呢?弟弟妹妹要是打了哥哥或姐姐,做兩年半牢。要是哥哥姐姐受傷了,流放三年。要是哥哥姐姐的胳膊腿兒被打折,流放三千里。要是敢對哥哥姐姐動刀子或者讓一個眼睛瞎了,絞刑。死了更不用說了,直接斬!
現在的人常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意思就是隻要女兒出嫁了,這個家的家產和她沒有任何關係了。對不起!大宋王朝可不是這麼規定的。《戶婚律》規定“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姑姐妹在室者,減聘財之半分。”前面就不解釋了,最後說的什麼呢,如果這個家族男性長輩去世了,但姑媽姑姑(可能和離後回了孃家)在,那麼,財產按照聘禮的一半要分給姑媽或姑姑。姐妹更不用說了,明文規定,女兒比兒子少一半遺產。十萬遺產女兒要分三萬三。
同時,大宋王朝也實行一夫一妻制。正室是妻子,再娶的是妾。要是正室在你娶了別的女人當正室那是要判刑坐牢的。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這是三從。但在大宋王朝正室也就是主母不一樣。因開國皇帝趙匡胤就很孝順,他母親讓他傳位給大弟弟趙光義,他就聽從母親吩咐傳位給弟弟。這就是《金匱之約》的由來。因此,在大宋王朝,婦女若是主母,地位是很高的,不是夫死從子,而是兒子有什麼事都要告訴母親,聽母親的意見。即便不是親生母親,只要是主母,就要聽從孝順。
只是後來,《朱程理學》興起,人們又曲解朱程理學,尤其南宋後期,婦女地位才下降。
但不論怎麼說,歷朝歷代,只有大宋王朝婦女地位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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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古代婦女的社會地位並不是很高,特別是在明清時期,那宋朝女性的地位如何?她們的生活狀況又如何呢?
看過《長安十二時辰》的朋友都發現,大唐時期的女性是可以在大街上拋投露面的,並且一個個都打扮得花枝招展,身著綾羅綢緞,可見唐朝時期的女性地位較明清時候是比較高的,生活狀況當然是更好。而宋介於唐和明清之間,處於過渡期,女性的社會地位從這個時期開始慢慢下降。
行為方面宋朝時,婦女已經開始慢慢變得不能像唐朝那樣頻繁在大街上拋投露面,也就是說宋朝時候的婦女的行為已經開始受到限制了,這個現象越到宋朝晚期越明顯,特別是南宋時期。一般上街都要求乘轎子或者戴蓋頭,需要與外界有一簾之隔,也就是說不能拋投露面。宋朝的司馬光曾說過
夫治家莫如禮,男女之別,禮之大節也。故治家者必以禮為先,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受。足見自此已經對女性的地位已經開始明顯下降,要知道司馬光乃北宋中期宰相,代表的可是主流社會的思想。
衣著方面唐朝時期女性的著裝華麗時尚,而到了宋朝,女性的著裝慢慢趨於保守,服飾不再豔麗奢華而變得簡潔質樸,服飾色調也以淡雅文靜為主。服飾以窄袖衣和襦裙為主。
婚姻方面唐朝可以說是婚姻自由。北宋時期,寡婦是可以再嫁的,但是到了南宋時期就不一樣,由於理學的興起,南宋人民開始逐步接受三綱五常,要求婦女要重貞節,不得再嫁,而少女要重貞操,不得有婚前性行為。並且還開始實現纏足,目的在於禁足。
所以說,宋朝初期的女性社會地位還是比較高的,但到了晚期女性地位開始逐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