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杜佑所撰《通典》卷二六概述唐代倉儲狀況:“凡天下倉廩,和糴者為常平倉,正租為正倉,地子為義倉。”“正租為正倉”,正倉是指國家設置於各個州(郡)縣的倉庫,由州(郡)倉和縣倉收納百姓所交租稅,除了部分上繳中央太倉及供軍之外,正倉糧儲還要用於支付地方官員的祿廩以及驛遞丁夫的口糧。
“和糴者為常平倉”,古代政府向民間徵購糧食為和糴。常平倉在隋唐有一個推廣的過程,隋初它只是對陝州某倉的特指,唐太宗貞觀十三年(639),在洛州、相州等八州設定常平倉……至代宗廣德二年(764),才遍置常平倉於天下諸州。玄宗以後,按照州的等級高低不同,每州由中央撥給或地方自籌一定數量的常平倉本錢。各州利用常平倉本錢,在糧食豐收時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購進,以免穀賤傷農;糧食歉收時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賣出,以平抑物價。達到“常平倉所以均貴賤”“常平者,常使谷價如一”的目的。
義倉的功能為“備歲不足”。隋唐義倉制度的變化更為複雜一些,《通典》所謂“地子為義倉”,即以地稅作為義倉儲備來源,其實是唐代部分時間的情況。義倉始置於隋文帝開皇五年(585),“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谷賑給”。義倉具有自治色彩,是典型的民間儲備。
十餘年後,隋朝政府認為民間義倉管理不善,多有費損、難以為繼,於是加強了對義倉的干預。先是將部分地區的義倉設置於州、縣,便於州縣政府監管。又改自願捐納為按戶等徵收四鬥到一石糧食。戶等為政府所定,義倉的民間儲備色彩被削弱。唐初並無義倉,至太宗貞觀二年(628),“詔天下州縣並置義倉”。義倉糧儲的來源,從隋代按戶等徵收,改為以“畝納二升”的比例,按田畝多少徵收,具有地稅意味。貞觀二年對義倉“官為舉掌”“貯之州縣”的強調,以及“年穀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取給”的規定,使得義倉的管理從“社司”轉為“州縣”,義倉的民間儲備色彩消失殆盡,轉而成為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一部分。
高宗永徽二年(651),頒佈新規,改按畝徵收為按戶徵收,較隋代“上戶不過一石”的徵收額大幅提高,義倉糧食儲備量當有明顯提高。但是,當義倉為政府主導後,出現了倉儲被挪用的現象。隋煬帝時就出現了“國用不足,並取社倉(義倉)之物以充官費”的狀況。武周以後,當政府用度不足時,往往動用義倉儲備,這直接導致了“中宗神龍(705-707)之後,天下義倉,費用向盡”的局面。玄宗即位之後著手調整,規定義倉糧食被挪用後,須儘快以正倉儲備填補,要求保證義倉糧儲數量以維持其賑荒功能。至開元二十五年(737),進一步明確並細化了義倉糧儲的徵收方式,回到以“畝別稅粟二升”的地稅徵收,並對沒有田地的商人採取按戶徵收的方式,且再次強調義倉糧儲只能用於救荒,不能用作他途。義倉的收儲規模也在玄宗時達到高峰。
安史之亂(755-763)對唐朝的衝擊是巨大而持久的,糧食儲備消耗殆盡,正倉“暨天寶末,無不罄矣”。安史之亂後,恢復緩慢、危機不斷,嚴重時甚至直接威脅到了皇帝的安全。戰亂中遭到嚴重破壞的倉儲體系面臨重建。保障皇室、官員,且由稅收直接供給的正倉,以及由正倉提供保障的轉運倉、太倉恢復相對較快。常平倉、義倉的重建則更加困難,一些有益舉措或並未實行、或效果不佳。德宗時期,為解決兩京地區糧價過高問題,政府投入市場的糧食來自於太倉而非常平倉,也恰好說明此期常平倉的廢弛。常平倉的恢復與義倉有關。
義倉糧儲來自於地稅,公元780年推行兩稅法之後,地稅成為正稅,是否以其中一部分作為義倉的倉儲來源呢?不是。德宗貞元元年(785)、貞元九年(793)兩次下詔,讓州縣長官在豐收之年勸課百姓,繳納糧食置義倉,其實是企圖以增加百姓負擔的方式重建義倉制度。由於義倉的民間儲備色彩早已喪失,它與地方政府掌控的常平倉的區別也逐漸減少,到了憲宗元和元年(806),“天下州府每年所稅地子數內,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倉及義倉”的規定,使二者均以兩稅法中的地稅作為倉儲來源,性質趨同。常平倉改為實物形式的儲備後,以常平倉本錢,利用市場買賣手段調節糧食價格的能力明顯弱化,此後常平倉與義倉往往連稱,以借貸或賑濟的方式發揮作用。
唐代各類糧倉由於性質不同,設定數量多少不一,因此在唐代糧食儲備中所佔比例有較大差異。這從《通典》所載唐玄宗天寶八年(749)的統計中可見一斑,“諸色倉糧總千二百六十五萬六千六百二十石。……正倉總四千二百一十二萬六千一百八十四石。……義倉總六千三百一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石。……常平倉總四百六十萬二千二百二十石”,共有一億二千二百五十六萬二千六百八十四石。在這裡,由“諸色倉”包含細目可知,是指太倉和轉運倉,共佔10.3%,正倉佔34.4%,義倉佔51.5%,常平倉佔3.8%。正倉和義倉是唐代中期糧食儲備的主要部分,也就是安史之亂爆發(753)之前,唐代是以地方政府的糧食儲備作為全國糧食儲備主體的。安史之亂以後的情況,缺乏系統資料,從某些個案來看,中央儲備所佔比例有所增長,常平倉義倉佔比則顯著下降。
唐人杜佑所撰《通典》卷二六概述唐代倉儲狀況:“凡天下倉廩,和糴者為常平倉,正租為正倉,地子為義倉。”“正租為正倉”,正倉是指國家設置於各個州(郡)縣的倉庫,由州(郡)倉和縣倉收納百姓所交租稅,除了部分上繳中央太倉及供軍之外,正倉糧儲還要用於支付地方官員的祿廩以及驛遞丁夫的口糧。
“和糴者為常平倉”,古代政府向民間徵購糧食為和糴。常平倉在隋唐有一個推廣的過程,隋初它只是對陝州某倉的特指,唐太宗貞觀十三年(639),在洛州、相州等八州設定常平倉……至代宗廣德二年(764),才遍置常平倉於天下諸州。玄宗以後,按照州的等級高低不同,每州由中央撥給或地方自籌一定數量的常平倉本錢。各州利用常平倉本錢,在糧食豐收時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購進,以免穀賤傷農;糧食歉收時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賣出,以平抑物價。達到“常平倉所以均貴賤”“常平者,常使谷價如一”的目的。
義倉的功能為“備歲不足”。隋唐義倉制度的變化更為複雜一些,《通典》所謂“地子為義倉”,即以地稅作為義倉儲備來源,其實是唐代部分時間的情況。義倉始置於隋文帝開皇五年(585),“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谷賑給”。義倉具有自治色彩,是典型的民間儲備。
十餘年後,隋朝政府認為民間義倉管理不善,多有費損、難以為繼,於是加強了對義倉的干預。先是將部分地區的義倉設置於州、縣,便於州縣政府監管。又改自願捐納為按戶等徵收四鬥到一石糧食。戶等為政府所定,義倉的民間儲備色彩被削弱。唐初並無義倉,至太宗貞觀二年(628),“詔天下州縣並置義倉”。義倉糧儲的來源,從隋代按戶等徵收,改為以“畝納二升”的比例,按田畝多少徵收,具有地稅意味。貞觀二年對義倉“官為舉掌”“貯之州縣”的強調,以及“年穀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取給”的規定,使得義倉的管理從“社司”轉為“州縣”,義倉的民間儲備色彩消失殆盡,轉而成為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一部分。
高宗永徽二年(651),頒佈新規,改按畝徵收為按戶徵收,較隋代“上戶不過一石”的徵收額大幅提高,義倉糧食儲備量當有明顯提高。但是,當義倉為政府主導後,出現了倉儲被挪用的現象。隋煬帝時就出現了“國用不足,並取社倉(義倉)之物以充官費”的狀況。武周以後,當政府用度不足時,往往動用義倉儲備,這直接導致了“中宗神龍(705-707)之後,天下義倉,費用向盡”的局面。玄宗即位之後著手調整,規定義倉糧食被挪用後,須儘快以正倉儲備填補,要求保證義倉糧儲數量以維持其賑荒功能。至開元二十五年(737),進一步明確並細化了義倉糧儲的徵收方式,回到以“畝別稅粟二升”的地稅徵收,並對沒有田地的商人採取按戶徵收的方式,且再次強調義倉糧儲只能用於救荒,不能用作他途。義倉的收儲規模也在玄宗時達到高峰。
安史之亂(755-763)對唐朝的衝擊是巨大而持久的,糧食儲備消耗殆盡,正倉“暨天寶末,無不罄矣”。安史之亂後,恢復緩慢、危機不斷,嚴重時甚至直接威脅到了皇帝的安全。戰亂中遭到嚴重破壞的倉儲體系面臨重建。保障皇室、官員,且由稅收直接供給的正倉,以及由正倉提供保障的轉運倉、太倉恢復相對較快。常平倉、義倉的重建則更加困難,一些有益舉措或並未實行、或效果不佳。德宗時期,為解決兩京地區糧價過高問題,政府投入市場的糧食來自於太倉而非常平倉,也恰好說明此期常平倉的廢弛。常平倉的恢復與義倉有關。
義倉糧儲來自於地稅,公元780年推行兩稅法之後,地稅成為正稅,是否以其中一部分作為義倉的倉儲來源呢?不是。德宗貞元元年(785)、貞元九年(793)兩次下詔,讓州縣長官在豐收之年勸課百姓,繳納糧食置義倉,其實是企圖以增加百姓負擔的方式重建義倉制度。由於義倉的民間儲備色彩早已喪失,它與地方政府掌控的常平倉的區別也逐漸減少,到了憲宗元和元年(806),“天下州府每年所稅地子數內,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倉及義倉”的規定,使二者均以兩稅法中的地稅作為倉儲來源,性質趨同。常平倉改為實物形式的儲備後,以常平倉本錢,利用市場買賣手段調節糧食價格的能力明顯弱化,此後常平倉與義倉往往連稱,以借貸或賑濟的方式發揮作用。
唐代各類糧倉由於性質不同,設定數量多少不一,因此在唐代糧食儲備中所佔比例有較大差異。這從《通典》所載唐玄宗天寶八年(749)的統計中可見一斑,“諸色倉糧總千二百六十五萬六千六百二十石。……正倉總四千二百一十二萬六千一百八十四石。……義倉總六千三百一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石。……常平倉總四百六十萬二千二百二十石”,共有一億二千二百五十六萬二千六百八十四石。在這裡,由“諸色倉”包含細目可知,是指太倉和轉運倉,共佔10.3%,正倉佔34.4%,義倉佔51.5%,常平倉佔3.8%。正倉和義倉是唐代中期糧食儲備的主要部分,也就是安史之亂爆發(753)之前,唐代是以地方政府的糧食儲備作為全國糧食儲備主體的。安史之亂以後的情況,缺乏系統資料,從某些個案來看,中央儲備所佔比例有所增長,常平倉義倉佔比則顯著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