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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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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太原孟律師
所謂犯罪嫌疑人認罪,實際上指的只是“被告人供述”認罪這一種證據,也就是俗話說的“口供”。但是,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還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等客觀證據,只要證據鏈達成,即使嫌疑人不認罪,也仍然是可以定罪的。當然,證據本身來源的合法性和證明力是另一個問題,反而是證據本身的問題導致證據鏈斷裂更有可能導致無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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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雲南王國棟
想多了吧。
在刑事辯護實踐案例當中,部分被告人拒絕認罪,堅持做無罪辯護,結果絕大多數都因為拒不認罪,沒有悔罪意識被從重從嚴處罰。
比如某強姦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實,也不認罪。但是同案犯的供述、受害人的陳述包括生物檢測結果等證據資料能夠綜合證實李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足以認定李某某構成強姦罪。雖然李某某家屬重金聘請了律師團隊及法律專家團隊參與辯護,但是無罪辯護的觀點沒有被一審、二審法院採納,被從重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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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東方紫柏風
既然違法犯事被定性為刑事案件,認不認罪由不得你!
司法部門會收集、徵集你犯罪的線索,到一定程度覺得可以證明你犯下某某罪時,就會由法院判決你該服刑、改造多久。
只要證據確鑿,你不認罪不影響最終確定你的服刑期。唯一影響的是你自身:拒不認罪的後果是加重處罰,不予減刑,有緩刑、假釋的機會都與拒不認罪者擦肩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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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純鈞LHGR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同時根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分為公訴和自訴兩類。一般來講,公訴,很多被告都不承認自己有罪,這很常見。
法律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提起公訴,舉證的責任自然就是公訴方的了。換句話說,就是根據公訴方提出的證據來進行刑事訴訟判決。
所以說,刑事案件的話,即使當事人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法院也會下達有罪判決,是可以定罪的。當事人不承認自己有罪,也不影響判決的執行。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不同。給當事人定罪,是一定要在沒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並要保證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且證據屬實。
只不過,在刑事訴訟判決後法院判處當事人有罪時,如果當事人不承認自己有罪,當事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當事人同意,還可以提起上訴。並且對當事人的上訴權,是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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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九章刑辯天下
在刑事案件中,堅決不認罪,就無法定罪嗎?
答案很簡單:完全可以定罪。
理由也很簡單:
第一,法律明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以口供為依據。不管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過程,最底層的邏輯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要定一個人有罪,最關鍵的還是依靠事實和法律,而絕對不僅僅是口供。
第二,刑事訴訟法早已經明確,法院判決案件並不是完全以被告人的口供為準。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和加以處罰;……
並不是說,任何一個案件要想定罪處罰,都必須要讓被告人承認有罪才行。
當然,曾經的公檢法各部門有種不太正確的認識,一度認為“口供是證據之王”,只要讓嫌疑人認罪了,案件就算大功告成。
實質上,這是不對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正是在這種思想的引導下,才造成了之前一系列的冤假錯案,因為當時口供為王,而要想拿到口供,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只能實施刑訊逼供。
在刑訊逼供之下,即便是鋼鐵之軀,也會屈打成招,何況大多數人都是血肉之軀。
第三,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嫌疑人涉嫌犯罪,就可以定罪量刑。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還明確了: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有罪和加以處罰。
可見,即便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其他的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完全可以對嫌疑人進行定罪和處罰。
這種觀念的轉變,就促使了公安機關不再只想著逼迫嫌疑人認罪,而要想方設法的蒐集其他的證據,科學的偵破案件。
這種辦案方式的轉變,就迫使偵查機關要提高自己的辦案能力和偵查水平,而不再像之前那樣只要使用暴力手段撬開嫌疑人的嘴,就萬事大吉。
第四,這種轉變,是好是壞?上面的轉變,在某一些人看來,可能是個極大的麻煩,是壞事。
實則不然。
這種轉變,其實對於公安機關來說,明顯的是件好事,因為這必然要求他們依法辦案,靠證據說話,假以時日,辦案能力必然會大幅度提高。
一旦能力提高了,不管在哪裡,都會是一塊金子,而是金子總會發光。
相反,如果一直按照原來的方式辦理案件思考問題,即便再過50年,辦案水平也不可能有一絲一毫的提高。
當然有些水平會提高,折磨人的水平,或許 f會一日千里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這種能力,必須有權力輔助才有效,一旦失去權力,則毫無價值,甚至還會成為定時炸彈。
九章刑辯創始人;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長……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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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魏紫濤律師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認罪也可以定罪。
法官審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以被告的口供為依據。只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使被告人不認罪也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中還有一項原則是“認罪認罰從寬”,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建議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爭取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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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王莉
刑事案件,最終是否構成犯罪,是綜合全案證據材料,嫌疑人口供是一方面,但別的證據也很重要,即便嫌疑人0口供,如果其他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實確有犯罪事實,還是要定罪入刑的。如果嫌疑人供述自己有罪但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也不能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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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白了那個小白
有一個詞叫做“零口供”不知道聽說過沒有。有些人從被抓住的那一刻就不認罪或者保持沉默。他以為這樣子就會定不了他的罪。就算是這樣。可能過檢的時候會發生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能會耽誤很多時間。但是隻要檢察院逮捕了基本上都是八九不離十了。只能說有些證據還不完整所以才補充偵查的。現在只要有證據而且證據鏈完整的話就算你從被抓過一句話都不說也可以定罪判刑的。想的到好,別想太多了只要做過就會留下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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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懂點鄭州
公安辦案:重證據輕口供。不認罪也可以定罪!
還有個原則叫:犯罪嫌疑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所以嫌疑人認不認罪並不是定罪的必要條件!
口供的證明效力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口供的證明效力是最低的,遠遠低於書面證據、物證、監控錄影等證據。
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口供效力又遠低於證人證言的效力。
利益攸關人(父母、妻兒、朋友)的證言效力低於無關第三方證言的效力。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僅憑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無法認定犯罪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認罪,那也無法定罪,必須有相應的證據支撐。
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如何定罪?我們辦理了一個零口供案件,就是嫌疑人拒不認罪:
我們之前辦理了一個銷售假冒金龍魚食用油的案件,當事人張三就堅決不認罪!最後也被繩之以法!
犯罪嫌疑人張三在開封市經營一家糧油店,從鄭州一家食用油作坊購買他們自己生產的冒牌金龍魚食用油在店內銷售。
那家食用油作坊被金龍魚品牌打架人員舉報,公安機關隨即將小作坊查封,並將全體造假人員抓獲。
在審問時,小作坊的老闆供述開封的張三從他這裡購買了幾十萬元的冒牌金龍魚油進行銷售。
我們根據這個線索到開封抓捕張三,但是當天張三不在,至抓獲了張三的老婆和一名工人王五,並查獲了張三糧油店的賬本。
很快張三就被抓獲了調查清楚後,對參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張三老婆和工人王五刑事拘留,同時把張三進行了網上追逃。
很快張三就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移交給了我們。
但是這時候張三已經做好了頑抗到底的準備,不管怎麼問,他都不承認。
據張三供述:他從來不認識那個小作坊的人,也沒有買過冒牌金龍魚油,他是冤枉的。
經過多輪審訊,張三就是不認罪。
我們請教了法治專家,專家告訴我們,這種拒不認罪的應當從重處罰,蒐集好旁證也可以定他的罪。
我們蒐集了張三老婆和工人王五認罪的證言、張三自己記錄的買賣冒牌金龍魚油的賬本、小作坊記錄的張三買油的賬本、張三付款記錄、給張三送假油司機的證言、張三店內查扣的冒牌金龍魚油。
將上述證據遞交給檢察院,並提請逮捕張三。
經檢察院審查認為: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批准逮捕。很快就移送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認為:張三拒不認罪,應該從重處罰。。。
這個案件就是典型的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情況,顯然他沒有逃避成功,還是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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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太原車奔律師
不是。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說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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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定罪和認罪是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所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算沒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相關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就可以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需要處以刑罰。
被告人認罪認罰只是決定量刑輕重的因素。如果認罪認罰,則可能會從輕判決,如果拒不認罪,則可能會使用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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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潮子農
定罪的依據是證據!
只要證據確鑿充分,就是“零口供”一樣可以定罪!
這在《刑事訴訟法》上是明文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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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龍哥哥說法
刑事案件,只要不認罪,是否能夠定罪,我來幫你分析一下:
無論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認罪,都需要把案件的證據做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只不過嫌疑人不認罪的證據標準更高。還有就是,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只有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不能確定任何人有罪!這就是中國刑法的疑罪從無原則,也是不能做有罪規定的原則!
對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只要其他的書證、鑑定意見或者證人證言等其他的證據達到了確實充分的程度,就可以對嫌疑人零口供定案。比如,對一起詐騙案件,嫌疑人對錢款往來的性質辯解為借款,但有聊天記錄、錢款用於賭博等其他的證據,雖然沒有嫌疑人供述,但該案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也能夠認定嫌疑人具有詐騙犯罪的事實!
所以,對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要切實摒除一個誤區,就是沒有嫌疑人供述就不能定案的誤區,而是要根據案件的特點,罪名的構成,把該取的證據取到位,然後根據案件的情況,要求嫌疑人認罪,如果實在不能認罪,也要按照證據要求,排除合理懷疑,力爭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因此,對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不要慌,要仔細分解案件的構成要件,將嫌疑人供述或者辯解排除在外,然後將鑑定意見、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調取完整,綜合評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形成該案的完整的證據鎖鏈,依據零口供仍然對其判處刑罰!
總之,嫌疑人不認罪就無法定罪的誤區要不得,要透過多方調查取證,把證據鏈條固定好,然後按照零口供的要求,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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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刑事案件,只要不認罪就無法定罪嗎?
這個問題太幼稚,因為不論被告人主動認罪和不主動認罪,法院都會把握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被告人拒不認罪,只要有犯罪事實的證據鏈,同樣可以依法定罪。所以,對於確是犯罪的被告人,最明智的選擇就是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 ,希望得到司法機關的從寬處理。如果確實沒有犯罪的行為,也不要受到“認罪認罰從寬”的影響,承認自己有罪。不論是被告人有犯罪的事實,而拒不認罪,還是無罪的人因為受到認罪認罰從寬的影響,承認自己有罪,這些都不是明智的選擇,這樣不但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還非常容易出現冤假錯案,所以,任何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要如實的向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案件有問題私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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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葉律師
不認罪,就無法定罪?
自然不是。
犯罪嫌疑人即便不承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足夠,仍然可以定罪量刑。現實中不認罪的案件也是大把存在,最後被法院定罪判刑。
我們經常說,口供是證據之王,就能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口供是多麼重要。我們很多刑訊逼供的案件也就是為了獲得認罪的口供。當然,以前因為科技及觀念原因,我們在證據收集上存在難度或缺陷。現在有科技的運用,證據收集相對容易點。證據收集越容易,證據越充分,刑訊逼供將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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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異元末來世界
你看看有的報道,零口供判決案件。現在的判決是重證據,輕口供,只要在偵查階段,查出來你的生物檢材和現場的遺留物相吻合,或者被害者身體裡面有你的生物檢材,對方不是你的妻子 ,都可以認定你的犯罪事實,不管你是怎麼樣的狡辯,怎麼樣的死不承認,只要查出來你沒有雙胞胎兄弟,你只要有做案時間,最終都會按照法律規定,判決你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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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訴辯者
不是的。刑事案件定罪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與否屬於口供,只是證據的一種。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以,哪怕被告人不認罪,只要其他證據確實、充分,也一樣可以定罪;相反,如果只有被告人認罪,沒有其他證據,反而不能定罪
回覆列表
有沒有點常識?現在科技發達,形成證據的方式方法有很多,比如影片,比如DNA……現在有0口供定罪的哈。公安偵破案件現在都是重物證,輕口供。你以為什麼年代了?還來什麼打死也不說。
何況法治時代,公安也不會來刑訊逼供那套,當物理證據不齊全的時候,內部都過不了,更別提移交檢查機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