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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八條愛哼哼

    先看看法律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及房產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規定,如你和你老公沒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或者協議無效,則婚後夫妻雙方的一般性收入(如工資、獎金、智慧財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住房公積金收入、養老金收入、破產安置費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你和他的常規收入都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用你的還也罷,用他的還也罷,本質上是一個效果。

    關於房產權屬及離婚後處置問題,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

    首先,不論你是否願意,不論你還貸,還是他還貸,用的都是你們的共同財產,除非你們另有婚前財產約定。

    其次,如果你們不離婚,不涉及財產分割,這個房子可以說對你們沒有太大影響,除了名字是個梗,偶爾想起不舒服以外。

    其三,如果你們離婚,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這個房子如果只登記了你老公的名字,那麼會被判給你老公,但是,你有就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要求補償的權利。這個算起來其實也虧不了,畢竟現在的樓市還是漲起的,等於是你不支付首付款的情況下,進行了階段性的房產投資,加上還有自住,完全保本的穩賺不賠的投資。

    當然,法律利己的所有前提都是你保留並提供了足夠證據,把它們完美的呈現在法官面前。

    但,以上,僅是考慮乾巴巴的法律條文,不考慮人情的分析。

    鑑於現實生活中,人作為情感動物存在,必然離不開感情層面的因素。從情字出發,如果你老公在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房貸的情況下,非常強勢的喊你拿出自己的工資收入償還房貸,個人覺得有失人情,這個老公對金錢太計較了,對你感情淡薄,不堪信任。如果非要叫你幫償還,你可以提一個要求:房產證加名。

    但如果是他本身收入不高,需要你的支援,你們感情也不錯,倒不妨主動支援他一下,在一份真摯的感情裡,不必計較太多。你們以後還會有子女呢,本身就是一體的。

  • 2 # 積矽步以致千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於你的問題,我不知道是否婚前簽訂了詳細的財產協議,如果你們有協議各自財產分開,那就不應該幫他還款;如果沒有這樣的協議,那你們婚後不管誰的工資都是共同財產,婚後房產增值部分及共同償還部分都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所以為了家庭和睦沒必要因為這個影響夫妻關係,既然結為夫妻那麼就要互相扶持互相幫助。

  • 3 # 無謂者1

    你要住公司免費提供的宿舍(沒宿舍自己租一個),距離公司近又不用做家務,或回家和媽媽居住,為何一定要和老公一起居住?既然是老公,一起居住還要支付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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