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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案發21年後,安徽渦陽“五週殺人案”迎來最終結局。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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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法網柔情

    “人命關天”

    只要涉及人命的事,就如天般重要。任何人、任何環節馬虎不得。作為執法者,更應當如履薄冰、如臨深淵,擔負起自己的職責,不僅要對死者負責,追查真兇,更要對生者負責,準確的認定真兇。不能“糊塗官斷糊塗案”啊!

    “證據為王”

    世間萬事,只有“老天爺”最清楚,可是他不能“出庭”作證啊!怎麼辦?還是要依靠證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這是我們定案的原則,必須要堅定的堅持,絕不能動搖。摒棄“罪行供定”,堅持“證據為王”,才不至於使案件偏離正軌。

    “排除干擾”

    我覺得辦案只能是四個字“事實、證據”,而對辦案的要求也只能是四個字“客觀、公正”。除此之外,都是浮雲。什麼“100%破案”、“當事人一方壓力”、“社會輿論壓力”、“業績考核壓力”等等,統統不要。一旦被過多外在因素困擾,辦案的思路、方向、目的就會發生錯亂,刑訊逼供、急功近利、瞻前顧後就會成為主導,案子真格就“懸了”。

  • 2 # 勤奮的茂子

    我怎麼看?若有所思的看!為何這麼說?看理由:

    表面看最像兇手的,真兇往往另有其人!

    表面看最像兇手的,真兇往往另有其人!!

    表面看最像兇手的,真兇往往另有其人!!!

    普法君以親身經歷的事來說明此觀點。

    2004年,我接到報社安排的採訪任務:某縣城發生該縣建國以來首起槍擊案,當地首富的兒子被人持槍殺害。

    接到線索後,我跟同事馬上驅車前去採訪。

    當我們到達這個山區小縣城時,發覺氣氛很是奇怪:有輛麵包車總是跟在我們採訪車後;我們每到一個街口,總有一些人把我們盯著。

    後來我們來到被害人家中,主人L先生(化名)其兒子遺體還擺在冰棺中,我上前看到,其子眉心處有個小紅點,L先生告訴我,他兒子是被霰彈槍打死的,眉心、胸口被槍子擊穿後喪命的。

    在冰棺裡,還放了小夥子一套軍裝,這套軍裝是他退役時穿回家的。

    據L先生介紹,其子遇難他已有預感,因為生意原因,他們家族與縣裡另外一個家族發生過嚴重暴力衝突,對方甚至用自制手雷炸他們的廠房。

    L先生在縣城外面一座山頂修了一棟別墅,平時一家人就住在別墅裡。

    一天,L先生要出差,臨行前他警告兒子,晚上任何人叫門都不要開,千萬不能開!

    他兒子當時當兵剛剛退伍,對於父親的話沒太放在心上,不過晚上睡覺時,他還是拿了一把大砍刀防身。

    結果,在L離家第二天晚上就出事了。

    據其家族的人分析,兇手晚上摸上山頂後,持霰彈槍叫門,L先生兒子提著砍刀走到別墅二樓陽臺向下招呼,結果被兇手一槍擊中……

    普法君在別墅還看到,二樓牆體、玻璃都被散彈穿了幾個洞。

    事後,L先生懷疑此事肯定是與其有仇的那戶家族有關,痛失獨生子的他立馬回家,召集家族所有人,帶上能拿的武器,浩浩蕩蕩全城尋找仇人,欲與其決一死戰!

    反正當時L先生家族的人開了幾輛麵包車,舞廳、夜總會、洗浴中心、電影院,到處找那個仇人,但一直找不到。

    當事對方當事人嚇壞了,想方設法到處躲藏,警方當時也出於保護他的意思,將他以嫌疑人身份弄到刑警隊,同時也警告L先生一家不能亂來。

    說實話,生意上有競爭打架鬥毆很正常,但一方若是獨子死去,當爹的那種報復之心可想而知……

    好在警方及時介入,沒有導致事情進一步蔓延。

    當事普法君第一階段採訪完後,趕緊趕回了報社,特麼太嚇人了:因為那個小縣城幾十年沒發生過類似案件,突然發生在首富家中,整個縣城感覺氛圍都變了。

    前面說過,我們採訪車進了縣城就有面包車跟著,到外面吃飯、買東西也有人跟著,並且車一開裡面都是一窩人。看到我們吃飯,他們會說要不他們請客,我們哪敢啊……

    晚上住旅館的時候,我們沒辦法了,只好住到縣委招待所裡面,心裡算是稍微踏實點。

    在警方壓制下,L先生暫時沒有動作,但其對普法君說過,此仇不報誓不為人,如果兇手一直找不到,他絕對會將對手乾死。

    其實,後來這個案子還是被警方破獲了,結果兇手還真不是跟L先生髮生暴力衝突那家人,而是另外一個仇家。

    那個仇家看到L先生跟另外一家鬧得那麼厲害後,就想趁機乾點事情,嫁禍與人,在知道L先生出差後,將目光對準其獨子。

    行兇當晚,該仇家請了一個兇手,持霰彈槍到別墅去敲門找茬,結果L先生孩子沒開門,只是提著砍刀在二樓陽臺對槍手對罵,估計是年輕人火氣大,也沒想到對方拿槍,他在二樓一直喊對方“你有本事上來啊”、“你上來我就砍死你”之類的話。

    槍手最後特麼也乾脆,摸黑衝上面就是一槍,然後轉身跑了,沒想到這一槍要了一個年輕人的命……

    其實,據兇手後來供述,如果那個小夥當時不站到陽臺上來,他敲不開門也就轉身走人了。

    唉,只能說,這就是命裡劫數啊……

    囉嗦半天,我其實想說的是,有些事情,眼睛看到的未必是真實;有些結果,猜想的未必是正確…

  • 3 # 郭廣吉律師

    人類有未知,所以法律上講究法律事實。

    面對未知而無知,是需要探索、需要認識;面對已知而無知,是為無恥!

    對於“五週殺人案”,因為看不到卷宗,不憑空而論。僅根據安徽高院的改判裁決及阜陽市人大代表陶曉霞的採訪記錄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刑事訴訟中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證據有效性的基礎。

    為什麼?道理就是那麼簡單粗暴:任何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發生的,案件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世界遺留下某些痕跡。這些痕跡反映到刑事訴訟中就是證據。而所謂的證據,就是反映的這些客觀存在。

    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認定事實的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不能確定,那麼,依據該證據作出的判決,你還能寄希望於它有正確性或者公正性嗎?

    安徽高院對一審判決的改判理由之一就是:沒有任何客觀性證據

    安徽高院認為,本案偵查階段,公安人員沒有在案發現場提取血跡、指紋、足跡等與犯罪事實有關的痕跡物證。

    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家中搜出部分衣服送公安部檢驗,結論為送檢衣服均未檢出人血;公安機關先後在附近河塘、機井等多個地點組織多次打撈及數次搜查,均未打撈、搜查到與本案有關的物證。

    沒有搜查到任何證據怎麼辦?一個字:打。

    人大代表去監獄見周家華時,周家華一身傷,腳趾甲用鉗子夾掉了還沒長好,身上都是被燙留下的印子。

    二、法律對被告人供述使用的要求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也就是說,即使被告人供述自己有罪,但沒有其他證據的,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更何況被告人是無罪供述了。

    在偵查階段,周家華僅作過一次有罪供述,其他數次訊問筆錄中均否認犯罪,周繼坤也曾在訊問筆錄中否認犯罪。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和原一、二審歷次審理階段,周繼坤等五人均否認犯罪。在僅有的有罪供述中,對作案工具型別、作案工具來源、作案行走路線、具體加害物件等重要情節上,不僅各自供述前後矛盾,各被告人供述之間亦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而且其供述內容與鑑定意見等證據反映的情況也不符。

    最終,安徽高院認為,有罪供述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三、法律對證人證言的要求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該案中,證人周杰、周開慧的證言均多次反覆,其中周杰在偵查階段的證言即有反覆。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周杰出庭作證稱偵查階段關於案發當晚看到五原審被告人在周繼坤家聚集飲酒並拿出作案工具的證言不屬實,周開慧出庭作證稱偵查階段關於案發當晚看到周繼坤等四人從其睡覺處經過及聽到周繼頂家傳出叫聲的證言不屬實。

    安徽高院最終認定,證人周杰、周開慧的證言多次反覆且證明內容不能與原審被告人供述相印證,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

    大家看,沒有物證、被告人不認罪、證人證言多次反覆且矛盾,這樣的案子怎麼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其實該案一審法院的合議庭結論就是判無罪,但最終卻做出了死刑判決。

    為什麼?

    因為被害人父親在法院喝農藥。

    周家華獲無罪判決後,表示:我們講現在國家賠償是次要的,我們唯一的要求就是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責任。

    追責,是現在唯一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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