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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047557101249

    門診手冊還稱為門診病歷。

    衛生部和中醫藥管理局於2002年8月16日印發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衛醫發〔2002〕190號)第二章“門(急)診病歷書寫要求及內容”規定: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診病歷首頁(門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複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徵、必要的陰性體徵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治療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複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對收入急診觀察室的患者,應當書寫留觀期間的觀察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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