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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龍王193103594

    由普通法和現代法兩部分組成。

    普通法資本主義化時期(17~18世紀)這一時期英國經歷了產業革命,資本主義生產迅速發展,資產階級在政治上確立了統治地位。但是,法律形式和司法體系沒有作重大改革,主要是對封建的普通法進行了逐步的調整,作了新的解釋,以適應資本主義的需要。例如,確立君主立憲制,引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約自由等原則,便利財產的流轉和使用,簡化土地買賣手續等,特別是為資產階級的大片圈圍土地提供法律依據。17世紀上半葉,著名法官E.科克發表了大量著作,其中1600~1618年出版的《法律報告》11卷和1628~1644年出版的《英國法總論》,開始賦予普通法以資本主義內容,為普通法轉變為資產階級法律奠定了基礎。英國第一位普通法教授W.布萊克斯通(1723~1780)所著《英國法釋義》4卷,對普通法作了全面的新解釋。這些著作不論在教學或審判實踐中,都被奉為圭臬。

    英國法律概況

    現代立法時期(19世紀末葉~)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對外繼續實行新的擴張,立法也相應有所變化,從原來的自由主義立法進入所謂“社會化”立法,即適當干預私人的契約和商業自由,限制土地私有權的範圍,控制罷工和勞資糾紛,以保護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這一時期,出現了大量適應經濟需要的新立法,如票據法、海商法、海上保險法、公司法等。制定法的數量急劇增加。判例法作用相對有所降低,但絕對量因訴訟頻繁而不斷增多。法院系統初步簡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體系,衡平法統歸普通法法院適用。18世紀末19世紀初著名法學家J.邊沁的功利主義理論,代表工業資產階級利益,對英國以至某些西方國家的法律有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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