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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各級法院對於證據交換的具體操作程式,是多種多樣,各有千秋。由於各地法院在內部職能分工、審判方式改革的進度等方面存在差異,因面《若干規定》中只規定了證據交換的基本原則,而未明確證據交換的具體操作規程,各地法院可以在司法實踐中積極進行探索和嘗試。

      1、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訴時,向其送達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時限;在向被告送起訴狀和應訴通知書時,同時送達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當然,如果原被告雙方對於舉證期限協商一致,可經法院認可後確定;2、原被告雙方在舉證期限內,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和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副本及證據清單,並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法院調取證據,進行證據保全,申請鑑定和勘驗或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等;3、舉證期限屆滿或雙方當事人舉證完畢,法院可確定證據交換的時間、地點,通知雙方當事人;4、證據交換由主審法官主持,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讓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認並可作簡單的詢問,或說明異議的理由記錄在卷,但不能要求雙方對異議證據進行詳細的質證和辯論;5、證據交換中,主持法官應組織雙方當事人討論確定案件爭議的焦點,並記入筆錄;6、證據交換完畢,主持法官應當根據立案庭統一排定的日期確定開庭時間,並製作證據交換報告交合議庭其他成員查閱。報告應記明證據交換的經過,雙方有爭議和無爭議的證據,以及所確定的案件爭議的焦點等情況;7、確有必要進行再次證據交換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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