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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世紀,雅典民主制中針對古希臘政治領袖、精英、貴族而制定的陶片放逐法開始實行。對於雅典的民主政治而言,這是一條重要而特別的法律,整個陶片放逐法的過程,由公民大會控制實行,因此,雅典公民有權在陶片上寫下那些在雅典城邦中不受歡迎的人的名字,接下來透過投票表決權,對於投票獲得者最多的人物予以10年政治放逐。值得注意的是,在這項政治放逐制度中,出現了“6000”票這個關鍵數字。在1959年出版《世界通史》一書中,6000指的是被放逐之人的名字在陶片上出現了6000次;但是在《古代希臘史》一書中,6000又特指參加此項政治制度的公民法定人數。那麼雅典陶片放逐法中的“6000”到底指的是什麼呢?
6000票有哪些史料?與陶片放逐法有關的最直接古典史料中,只有《阿里斯提德傳》提到過放逐法中“6000票”直接史料證據。書中如此描述陶片放逐法,如果執政官在統計這些陶片總數是總數量少於6000票,則不能實行陶片放逐法。如果按照希臘古典史料的直接闡述,那麼這裡的6000票,指的就是陶片放逐制有效執行的最低票數。但是古典史料中再無關於“6000”含義的直接解釋,更何況沒人能夠證實,這種流傳至今的材料,是否與真實的陶片放逐法毫無差異,所以想要獲悉6000票的確切含義,就需要從幾個方面來進行推測與揣摩。
首先,就是透過雅典出席這場公民大會的具體人數,來推測6000票的真正含義,因為投票人數才是確有效票數的直接依據。據希臘歷史學者估計,公元前五世紀雅典城邦正處於方興未艾之際,這時能夠出席公民大會的的公民人數應該在5萬人或者3萬人左右。但是並非所有的雅典公民,都會去參與這場陶片放逐的投票過程,因為據歷史學家考察,舉行雅典公民大會的會場,在公元前五世紀中後期,所能容納的人數大概在6000人左右。
那麼到底有多少雅典人會去參加公民大會呢?關於這個問題,在一些文獻史料中也有過間接的陳述,比如史學家修昔底德曾提到過這樣一個事情,公元前411年,雅典有一支“四百人”的遊說隊伍,打著5000人的旗號推翻了民主制,由此可以看出,當時具有管理雅典事務的公民人數應該在5000人左右。除此之外,陶片放逐法還有一個不容忽略的事實,投票公民寫在陶片上的這個人的名字,事先是不具有預設選項的人,而每個人心目中危害城邦制度的人又不完全相同,因此放逐法的票數就被分散開來,這也從側面反映出一個事實,某一個人想要一次性獲得6000以上的投票,其實很難成立。
6000票在雅典法律中有何意義?接下來,可以換個角度再思考這個問題,從陶片放逐法開始實行後,雅典人每年都會透過民主大會上的投票,放逐一位他們認為對雅典城邦有危害的人,所以陶片放逐法的生效條件並不苛刻。從這一角度而言,筆者或許可以大膽推測,這項制度中的6000票,或許是陶片放逐法生效的最低限額,而非被投票的人所得到的具體票數。畢竟雅典其他法律中的投票數字,也能夠為證明這一猜測提供具體的佐證,因為6000票這一具體數字並非只有在陶片放逐法中出現過。
在雅典授予外邦人公民權的法律中就有過這樣的規定,如果參加公民大會的投票人數少於6000人,那麼這項決定則不能生效;雅典法律中在單獨處置某一位公民,或者恢復某一人的公民權時,都必須有不少於6000人的公民參加投票授權,才能讓這項公民大會的決議生效。透過雅典法律中的這些表述,可以看出“6000票”基本已經成為了雅典法律中特指參加公民大會投票的最低總人數。
這些與6000票有關的雅典法律中,基本上都是在為“人權”投票。從古至今,在雅典人的眼中,重中之重的權利就是“公民權”,一個人被授予或者是被剝奪公民權,必須在大多數人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授權,所以6000票對於雅典人而言,其實是一種普遍意願的象徵。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再將陶片放逐規定中的6000票視為“被放逐人獲得6000票”之意,恐怕就太過於冠冕堂皇了。因為在實行陶片放逐法的這一時間段裡,雅典的公民會場所容納的人數,就在6000人左右;而雅典法律中所出現的普遍理念,都是將6000票視為投票有效的最低總票數。
6000票對於陶片放逐法的影響由於這種法定的“6000票”設計,也讓雅典的陶片放逐法具有了非常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將6000票視為執行放逐法的有效投票總數,讓得票人數最多的人被放逐的話,也就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只要參與放逐法的票總人數超過6000人,必然就會有一個人被放逐,但是這個被放逐的人選,卻擁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因為陶片放逐法人選的不確定性,可以借用陶片放逐法的政治事件為例。
公元前5世紀中期,雅典有兩位著名的政客,他們二人分別為伯里克利和修昔的底斯,當時這二人是雅典政治舞臺上的死對頭,伯利克利的將政敵趕出雅典城邦,他發動了一場陶片放逐。正是參與陶片放逐的公民投票總人數超過了6000人,所以讓這場陶片放逐的結果擁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首先就是當投票超過6000票時,他們二人中間必然會有一個人被政治放逐,但是在投票結果未揭曉之前,誰都不知道被放逐的人到底是誰?所以伯利克里發動的這場陶片放逐,頗有幾分“玩火自焚”的味道,好在最後的結果是他的對手被放逐。只是這種不設預設的投票結果,讓陶片放逐法的投票結果多次出乎人們意料,所以這項制度後來也被徹底廢除。
參考資料:
《古希臘雅典的陶片放逐法》
《雅典陶片放逐制中的“6000”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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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一點,陶片放逐法也叫貝殼放逐法。雅典最盛時的公民人數不過四萬·四萬人中,當官服兵投者身居海外者數萬,公民在家者,能經常頻繁出席公民大會者又在少數·據估計,經常參加者只佔公民總數的十分之一,即4000 人·被放逐者都是頗有影響的人物,公民又不可能意見一致,如此,要使被放逐者得票6000人,豈不難哉?
英文的普魯塔的《傳記集·亞里斯泰傳)(Plutarch"s Liv記es),其中一段講到貝殼放逐法的實行。原文是這樣的:
It(即貝殼放逐法Ostracism )was Performed,to short,in this manner. Every one taking an 0 “,a Sherd,that is,or Piece Of earthenware,wrote it the Citizen s name he would have banished carried it to a certain因Of the maket一place with wmden rails. First,the magstratß numbered all the sherds in if there were ]灬than six,the ostracism was Imperfect月then laying every name by, they pronounced him whose name was written by the larger number banished for ten years,with the enJoyment Of his estate.
試譯如下
簡短來說,貝殼放逐法是按這種方式實行的·每個公民拿一貝殼,或一陶片,在上面寫下他要放逐的公民的名子,再把陶片投到用木柵欄圍起來的市場的一個指定地方·首先,由官員統計所有陶片的總數(因為如果少於六千,則貝殼放逐法不能實行)·然後,按名子把陶片分別擺開,票數較多的人則被宣佈放逐十年,但仍享有其財產。
現在問題清楚了·不是某人票數超過六千,必須被放逐海外十年,而是參加投票的總人數必須超過六千,才符合實行貝殼放逐法的法定人數·如果參加投票的總人數少於六千,則投票結果無效,貝殼放逐法不能實行·而每次實行貝殼放逐,無論公民的意見多麼分岐,都有一個得票較多的人被放逐出去·這樣我們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有那麼多建樹過卓著功勳享有盛名的政治家軍事家很容易就被放逐出去我們也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平民領袖許珀波羅斯本打算聯合阿爾西比阿德放逐溫和派領袖尼細阿斯,結果因阿爾西比阿德又與尼細阿斯聯手,自己反倒被放逐出去·貝殼放逐法已經成了覺派鬥爭的工具,完全失掉了維護民主政治的作用,因而人民被觸怒了,在許珀波羅被放逐後,停止並廢除了貝殼放逐法·
在弄清了這個問題之後,我又查閱了萁它一些教材,發現前蘇聯的塞爾格耶夫著《古希臘史》(繆靈珠譯, 1955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說法是:在實行貝殼放的公民大會上,“每個公民便在牡蠣殼上寫下他認為危害公民自由的人的名子·於是,那個被大多數判巪有罪的人,便須離開雅典的國境,為期約十年,期滿之後他便可以回到雅典來,而同時也恢復他以前的一切公民權利" ·另外,最新出版的一部教材,北京大學朱龍華著《世界歷史》上古部分(1991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說法是:在實行貝殼放逐的公民大會上,“若參加人數在6000以上即可生效·投票結果若某人獲多數票就要流放國外十年,但不動其財產· "塞爾格葉夫沒有提到票數,朱龍華先生明確指出“ 600儼人為參加投票的人數,而不是被放逐者所得票數,這與普魯塔克的說法完全一致。不過,塞爾格葉夫的“大多數"和朱龍華的“多數票”的說法都不夠準確,因為它可以理解為“過半數",也可理解為“得票較多的”,這一點是需要進一步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