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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與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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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澹奕
元、明、清三朝時代,在西南民族地區施行的一種組織形式。封建王朝冊封當地的首領、酋長為“土官”,實行世襲統治。
最開始,元王朝實行土司制度,但幾乎沒什麼影響力。到了明帝國時代,土司制度開始迎來全盛時代。
明帝國建立以後,在西南地區開疆拓土,雲南再次收歸中原王朝,尤其攻打緬甸以後,明朝設立了著名的“三宣六尉”。然而明朝的統治並不穩定。
明朝在西南大規模設立宣慰司、鎮撫司等之外,還大量冊封當地的世襲首領,效仿前朝的“羈縻制度”,實行土司制度。
土司分成文職與武職,設立宣慰司、招討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蠻夷司等,還有土府、土州、土縣等。
土司制度相對於前朝的“羈縻制度”等,更加嚴格管理,更加有利於維護統一與安定,也是封建王朝集權強化的重要象徵。不過,地方土司擁有相當大的獨立性,這也是後來清朝進行“改土歸流”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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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秦右史
土司是在中國元明清三代西南等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世官、世土、世民,其官吏既是朝廷冊封,也可以世襲。
在作家阿來的小說《塵埃落定》裡,有著非常生動的描述,各土司之間也經常有戰事發生,朝廷一般派大員去調解。在土司的管轄範圍裡,一是他有世襲的統治權,二是有土地世襲繼承權,三是有對農奴的統治權。
1. 羈縻制度唐宋時期,為了邊疆的穩定,在中國少數民族地區普遍實行羈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各羈縻州與中央王朝存在著若即若離的關係。
到了宋元交替時期這些羈縻州反覆無常,經常叛亂,為了籠絡這些地方豪強,才集歷代統治經驗之大成,遂廣置土司,進行綏撫,發展成為土司制度。
2. 明朝土司制度明朝採用衛所、土司相結合的軍事建制來統治少數民族地區,土司制度與特權給予他們一定的政治權利,但是朝廷會在軍事上設定衛所,駐紮重兵,強化對這一地區的控制。
3. 高職官銜實行籠絡土司地區的設定的官銜均高於普通的知州等級,例如宣撫使為從四品,安撫使為五品,除此之外,還經常對有功的吐司進行嘉獎,授以虛銜,以示恩寵,假重爵,命威制,實為有效的統治手段。
4. 土司的承襲土司有一套嚴格的承襲制度,透過控制少數民族首領來控制少數民族地區,那麼怎麼來控制這些首領呢?
就是把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官職授予其,並且設立土官,以政令的形勢允許其後代可以世襲罔替,但是其後代不能年幼,必須在法定年齡15歲以上,明代為18歲才可繼承,後來還規定,吐司的繼承者還必須得有文化,各土司均辦學設館,設立儒學館。
在歷史上,土司制度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有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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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點石成金13
雲貴川,西康,西藏,都有!我來說下,我們雲南,著名的有麗江木府,和滇南紅河州的嘎灑土司,滇西最著名的,南甸土司!我的老家就在南甸土司衙門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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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北陸遜
土司制度說來複雜,但究其根本,也很簡單。土司就是一個個的土皇帝,而土司制度則是土皇帝與皇帝之間形成的一種權力平衡,是羈糜制度的具體體現之一。
土司一般存在於中國的西南部山區,大大小小的聚落形成了一個個的部族。一個個的部落根據距離的遠近和血緣的親疏,組成或大或小的聯盟。聯盟的頭領就成了這些群體的領袖,主要職責就是管理和維護部族之間的關係,維持內部關係的和諧,應對來自外界的威脅。
對於部族來說,這些土司就是他們的皇帝,“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只不過這些“皇帝”還受到華夏大皇帝的管轄和約束,所以不是皇帝,而是“土司”。
其實如果大家去西南走走,就會發現,這種制度幾乎就是必然的。
在全國上下都開始變成郡縣制的時候,為什麼皇帝老子還會允許這種“土皇帝”,國中之國的存在?
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來看看西南地區的地形,就會明白土司制度為什麼會產生而又能頑固的存在那麼多年。
多山少平原的地形是西南地區的常態,而人群一般聚居於河流、山谷附件的平原或者盆地中,因為這些地方便於開展農作。這樣一來,就形成了一個個的聚落
中國的西南,雲貴、廣西、湖南以及廣西、雲南的邊境地區,基本上都是山區,地形崎嶇不平,百姓一般聚居在一塊一塊的小平原、小盆地之中,雲貴一般稱之為壩子。
上圖中所示就是雲貴一帶典型的壩子。群山環繞中有這麼一小塊平地,老百姓就在這小塊的平地中生活,繁衍生息。群山既給部族提供了水源,也提供了屏障。跨越群山來攻擊通常是很困難的。
但同樣的,你要想去攻擊別人也是很困難的。
一個個孤立的部族的存在,在當地逐漸形成了一套政治體系,形成了一個個的土王。這就是土司的由來。
這些土司“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雖然落後,但自得其樂。自耕自種,偶爾缺鹽缺糧,組織部族武裝出外搶點,小日子倒是也非常逍遙。
但這顯然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大皇帝的權威是想牴觸的。所以大皇帝們也不會允許這些部族的存在。首先被剿滅的就是今天閩浙一帶的甌越等地的土著百越;近代被剿滅的則是雲貴的土司。
今天的雲貴,很多人印象中理所當然的認為他們是傳統的漢地十八省一樣的地區,卻沒有意識到,雲貴真正完全消化納入版圖,比蒙疆都晚。
事實上,雖然在戰國時期,公元前279年,楚頃襄王就派莊蹻率軍透過黔中郡向西南進攻,經過沅水,向西南攻克且蘭,征服夜郎國,一直攻打到滇池一帶,史稱“莊蹻入滇”,但歷經數千年,一直到雍正乾隆時期,不管是明的沐英,還是吳三桂等,其統治其實都只集中在少數幾個核心城市,如昆明等地,離開城市就是土司的地盤。土司稱臣納貢獲得遠多於供品的賞賜,就成了常態。
雲貴土司被剿滅,有一個專有名詞,“改土歸流”。所謂改土歸流,即改土司為“流官”,土司為世襲土皇帝,雖然向中央稱臣,但是保持相當的獨立性,國家無法享受其稅收,也不能攤派徭役,政令不一,顯然不能接受。所謂歸流,流,就是流官,因為現代郡縣制度下的官吏,都是不固定的,其職位由中央委派,一定任期以後,就走了,或升或降,或貶或黜,完成任期,就完成了他們的使命。
流官一般都是很聽話的。一個聽話的流官和若即若離的土司相比,顯然皇帝老兒更喜歡流官。
改土歸流從明就開始實施,但一直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這個過程真正完成,是在雍正時期。雍正時期開始大力推行改土歸流,整個過程頗為血腥,清史稿以及二月河的《雍正皇帝》中都提到了這個政策。但最終結果是土司制度基本上被根除,流官開始統治當地,雲貴也就從邊緣地帶一躍成為了華夏文明的核心地帶。
這樣,曾經的土司們,就徹底成了一個歷史名詞,只留下一些土司城的遺址,供後人憑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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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電視劇裡看歷史
土司,你也可以理解為土皇帝
眾所周知,中國自古以來疆域就十分遼闊,特別是始皇帝一統南越後,中原王朝的統治力就不僅僅限制於中原地區,它的觸角開始伸向貴州,雲南,遼東,甘肅,湖南等當時還屬於蠻荒未開之地,但是有一個問題,這裡少數民族雜居,對於中原文化很不理解,更不喜歡一箇中原人來這裡管束他們,於是這些地方對中央政權也是時叛時附,搞得皇帝很老火
土司制度就是本地人管理本地人的制度
為了穩固這些地區,從隋唐開始,中央王朝在此設立本地王族作為行政長官並且世襲的土司制度。土司與中央王朝的關係,在經濟上表現為"納貢"與"回賜"。土司必須服從封建王朝的徵調。土司在其轄區內具有無上權威,為名符其實的"土皇帝",自設總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軍等。自宋代開始,所轄最小行政單位為洞。說白了,土地就一個半獨立的小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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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涯明月186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時代皇帝設在西北,西南等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一種政治制度。土司由當地少數民族有勢力的人擔任。擁有自己的土地,和被統治的平民。權力世襲。平民向統治階級繳稅。這種制度可以使某一區域的生產力得以延伸,但也易造成各種派系,容易產生敵對行為。其核心還是統治階級對平民造成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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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閒看秋風999
所謂“土司”,又叫“土官”制度,說白了就是一種民族區域自治,由各個少數民族居住區自己推選領導人,朝廷給予委任書即可。
土司在轄區內就是“王“,擁有生殺大權;而朝廷賦稅政策對土司管轄地區也不一樣。從當時情況看,是有利於各民族團結的。
少數民族山寨、村、或者更大的居住區自己管理自己,無疑是歷史的進步;但是土司“世襲”又帶來種種弊病;而且土司權利過大,沒有監督,也了不少弊病。
所以,清代雍正時期對“土司”制度進行了改革,叫做“改土歸流”。一直到1949後,土司制度廢止。
雍正朝,鄂爾泰、張廣泗、哈元生等督撫提鎮努力推行改流政策,到雍正八年(1730),雲貴地區基本完成了改土歸流。
湘、鄂、川的改流準備得較充分,到雍正末年、乾隆初年亦告完成。整個改流的地區,以貴州涉及的最廣泛,它新設的州縣竟相當於原有州縣的面積。
改流的內容包括取消世襲土司,設定府廳州縣,派遣流官,增添鎮營,改革賦役制度,興辦學校等項。
雍正末年,貴州古州地區發生破壞改土歸流的叛亂,雍正帝派兵鎮壓,到乾隆初年獲得成功,
鞏固了改流的成果。
回覆列表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時期,中央政府專門針對西南少數民族管理而制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總體而言,秦漢以來的古代中國社會,在地方行政制度上是郡縣制為主。在郡縣制下,各州縣服從於中央的號令。但這一制度在很長時間裡並未推及到少數民族地區,從秦漢到唐宋時代,中央政府對於少數民族基本上採取羈縻制度。
所謂的羈縻制度,指的是中央政府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比較鬆散的行政制度。在治理上,中央政府名義上封授少數民族酋長為長官,由他們進行管理所轄地區。而對於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並沒有做嚴格登記,賦稅也只是象徵性的繳納,一般要求其向中央王朝朝貢,表示臣服即可。其實質是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
土司制度可以說是羈縻制度的加強版。元朝時期,中央政府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率先施行土司制度,在行政上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等。後人所謂的“土司”,指的就是宣撫、安撫招討等三司所管為西南少數民族土著。此外,還將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劃分出土府、土州、土縣等行政區劃,以利於管理。
不過在行政長官的選擇上,一般仍然由西南少數民族首領出任這些行政區劃的行政長官。因此,儘管土司制度明顯加強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形成了一系列嚴格規定土司的權利和義務的制度,包括任命、承襲、朝貢、賦稅、徵調、獎懲等方面,但在實質上,它與羈縻制度一樣,是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種間接統治和管理。
正因為如此,自土司制度施行以來,土司地區反叛中央王朝以及與中央王朝的衝突和戰爭仍不時發生。這也就是為什麼明清時期,隨著中央王朝力量的增強,便開始推行改土歸流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