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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睿智的修行

    銀行櫃檯工作員也是良莠不齊的,其中也不乏金融詐騙分子。尤其是老人家辦理櫃檯理財業務的時候給辦成保險單或者其他企業債券的情況比比皆是,久不久都有報道說客戶銀行大額存款不翼而飛了,對於這些個人和事馬上報警,官司打到底,只有對這些個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才可能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 2 # 張小帥說理財

    這個問題必須要明確一下的,畢竟我還是在銀行做過很久的理財工作。

    首先,飛單這個事情,如果是任何從事理財工作的人做,都是違反職業道德的,而且也好明確到底什麼是飛單,就是金融產品的銷售人員銷售非本公司發行或者代理發行的,也就是非本人職業規定中可以銷售的產品的行為。

    由此可見,飛單還是比較危險的,首先飛單有可能會出現購買者也就是客戶對產品的認知不清晰或者無法瞭解產品本身風險的情況,那麼如果出現損失,則責任認定就會出現很大問題。

    首先,理財產品的風險因素本來應該是購買者也就是投資者自行承擔的,但是由於飛單的出現,尤其是銀行飛單的出現,導致客戶和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尤其是固定收益類理財)混淆,而銀行發行的固定收益理財通常為R2-R3級別產品,而飛單則可能出現更高級別,如果遇見資產遭到挪用的滿足非法集資的產品則更甚,那麼銀行的從業人員就牽扯其中。

    本身,這個行為是個人行為,實際上屬於銷售者個人和客戶達成的私自協定,銀行都有明文規定,嚴禁飛單行為,所以,從制度上,銀行本身屬於盡職免責。

    但是,這裡邊就存在一個,是否銷售者明確告知客戶該產品為非本行代理銷售而是個人推薦的行為的問題,如果為後者,也就是個人推薦,則購買者也就是客戶對產品的充分了解後,於該產品的正常銷售人而不是飛單的銀行員工進行合同簽署,風險測評,合格投資者認定等完成,則合同訂立關係就變成該產品發行主體和客戶之間,那麼飛單者如果因為產品出現問題,僅存在道德譴責,但仍然違反了職業道德問題,尤其是該飛單者是因為收入問題,而推薦,則更加嚴重些。

    但是如果是前者,也就是銀行人員因為收入或者其他原因而選擇飛單銷售,且同時隱瞞了產品的發行主體和銷售主體為非本行代理及本人資格銷售,而客戶是出於對銀行員工的信任或者對銀行的信任而選擇該產品,且還出現未充分了解產品,非合格投資者,甚至飛單者私自承諾保本保息等任何情況(尤其是紙面承諾)。那麼這行為銀行在其間構成一個司法要件即——表見代理,也就是客戶是出於對一家信用較高的機構的從業人員身份的信任而選擇,而不是出於個人認知選擇,且還是因為該從業人員的故意隱瞞,同時該從業人員的行為未被機構發現,未被制止,那麼銀行從業人員身份行為即表見代理,這樣銀行就必須承擔責任,屬於監管不力和制度稽核不嚴的責任。那麼此時如果出現糾紛,則在司法訴訟階段,只要原告舉證,可以證明銀行及從業人員的表見代理責任,一般還是會被支援的。

    但是如果發生該類事件,其實最主要就是保留證據包括書面信任或者甚至加蓋銀行公章或者由飛單人員記載銀行和該產品有關的書證等都可以,或者錄影採集當事人的承諾或者口述的關係等都可以作為證據,而如果掌握這些證據,首先可以聯絡投訴給當地銀監局或者上級銀行部門,可以在非司法階段進行解決,也許比打官司要快些。

    不過還是建議各位客戶,購買產品選擇正規金融機構,銀行或具備產品銷售資質的獨立機構等等都可以,不要盲目相信所謂的熟人,還是要自己對產品有所瞭解才可以。

  • 3 # 和藹的美洛蒂

    在銀行買的就找銀行,老百姓是看你銀行牌照才把錢存進來的,啥飛單我們不懂的,再說飛單也應該有你們銀行承擔責任

  • 4 # 行長吹牛吧

    飛單就是銀行工作人員向客戶銷售非銀行准入的理財產品,這個在銀行是命令禁止的,一般抓到都是開除。

    在銀行買到飛單理財也有幾種情況

    1、非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營業場所誘騙客戶購買,這種情況銀行是有責任的。所以銀行現在也不讓合作的保險公司等機構人員長時間駐點在銀行網點,沒人盯著還真不知道他們能幹出什麼事,銀行還得擔責任。那就有非法份子與客戶談好非法理財後故意到銀行營業場所購買強行碰瓷的,這樣銀行就難受了。比如兩人在銀行休息區聊天做一些交易,銀行能不能發現都難說,發現了沒有明確證據也不能趕人。

    2、銀行工作人員為了獲取非法高額收益在營業場所私自出售飛單理財,銀行有責任。客戶在銀行的地盤,被銀行職工賣了飛單理財,管理責任逃不脫。

    3、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營業場所之外的地方給客戶賣了飛單理財,這個有責任,但是客戶沒證據。除非客戶有其他錄音錄影等強有力證明確實是銀行職工向其銷售的理財,而且這個職工銷售時有讓客戶誤以為該理財為銀行正規理財。

    4、非銀行工作人員在非銀行營業場所向客戶出售了理財,但是從某銀行的賬戶中扣款。這個真找不上銀行的事,這是強行碰瓷。

    那麼,雖然銀行很多時候需要承擔責任,但是錢沒了要銀行賠也不是簡單的事,就算打官司不得耗時間。所以,普通人購買理財也要防範飛單理財。以下幾點要注意

    1、要在銀行營業場所有攝像頭的地方向確定為銀行工作人員的人操作購買理財,或是在網上銀行、手機銀行APP上直接購買。

    2、檢視簽署的理財購買協議上是否有銀行加蓋公章,檢視理財協議書具體內容尤其是理財產品說明書。

    3、購買理財時銀行工作人員會按要求對客戶進行錄音錄影,不要嫌煩,這是保護客戶,當然也是保護銀行。沒有錄音錄影,可能是飛單。也有一些銀行工作人員會偷懶規避錄音錄影制度讓客戶在手機銀行上買,那就得仔細看清楚在手機上操作是否僅僅在銀行APP上操作未開啟或是下載其他第三方APP。

    4、購買理財後,在手機銀行APP或是網上銀行查詢該理財,是否能夠正常查詢到。能夠查到的,是正規的,查不到的,那就是錢不知道去哪裡了。或是查詢流水明細,看看明細顯示為某某期理財扣款的,是正常的,顯示為某公司扣款的,那就不對了。

    5、不要貪心,高收益誘惑是金融詐騙的最好辦法,高於平常所見理財收益太多的,就要小心。

  • 5 # 財經者思

    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網點內,推薦非本行發行(或代銷)的理財產品,就是所謂的“銀行飛單”,產品風險很大,要麼不出現問題;而一旦有問題,資金必然會面臨巨大的損失!而這個損失,由誰承擔,客戶肯定是首要責任,但要說銀行沒有一點責任、全是“臨時工”乾的,我個人覺得這有待“商榷”!

    出現飛單,銀行卻將責任推卸給經辦人

    很多銀行營銷經理,為了個人利益,違反職業道德及銀行的規定,違規向客戶推薦、並銷售非本行的理財產品(“飛單”),而客戶出於對銀行的信任、對銀行人員職業素養的認可,將其與銀行理財產品相混淆,產生的損失。我覺得銀行將責任全部推給經辦人,是很不妥當的。

    在銀行營業網點,出現飛單,至少說明銀行內部管理問題嚴重。銀行工作人員竟然可以在上班時間、在銀行網點內“公開”銷售第三方理財產品,銀行難道會不知道、非得出現問題,才去推諉責任麼!

    很多人狡辯說,飛單是銀行職員的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銀行已經明文規定了,嚴禁飛單的行為。即便銀行的確有這樣的內部規定,但盡到告知責任了麼!客戶在購買理財產品時,銀行有明確告知,其工作人員推薦的所有理財產品,只代表個人行為,銀行是不擔責的麼!如果沒有,銀行又有什麼理由,說自己沒有責任呢!

    表見代理,銀行必須擔責!銀行飛單,之所以會頻繁發生,更多的是,客戶出於對於銀行的信任,而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網點內裡的一切銷售行為,就已經代表著銀行。基於這一點來說,銀行是沒有理由不承擔責任的!

  • 6 # 互金直通車

    這種屬於理財陷阱,銀行有沒有責任要分不同情況,但對客戶來說是非常被動的,所以理財一定要穩妥。

    我們先了解一下,什麼是飛單理財。所謂飛單,就是指銷售人員拿到業務訂單後,不交給自己的公司,二是轉給別的公司去辦理。銀行理財飛單,就是說銀行客戶經理憑藉客戶對銀行的信任,把客戶的資金轉投到其他理財產品。

    比如華夏銀行的案例中,2013年至2014年期間,客戶經理申某就是在客戶到銀行理財的時候,透過飛單把客戶理財資金轉投到“北京蒲黃榆一里”等非銀行理財專案,造成逾期不能收回。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沒有責任,二審判決銀行承擔20%的責任,雖然要求申某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申某無力償還,等於80%的資金打水漂了。

    因此,對飛單理財來說,關鍵是看銀行在裡面起的作用是什麼。如果客戶經理以銀行的名義,在工作期間飛單辦理業務,按說銀行是有責任的,但是,由於時過境遷,使用者舉證非常困難。

    如果銀行客戶經理已經非常明確地告知客戶,這種理財和銀行沒有關係,是一種代理理財,客戶自己願意承擔與之對應的風險和收益,按說銀行是沒有責任的。

    像您說的這種情況,如果您確實是在銀行辦理的業務,銀行說自己沒有責任是不對的。即便銀行代理銷售,也不應該讓您去找客戶經理,畢竟客戶經理是銀行的員工,他辦理業務時代表的是銀行,其中肯定有違規行為。

    如果您當時是私下找客戶經理辦理的業務,或者您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已經非常清楚這是銀行的代理銷售的產品,風險和責任都已經充分告知,您也簽字進了確認,那就和銀行沒有關係了。

    所以,大家到銀行辦理理財業務時,一定要進行詳細瞭解,不要認為到銀行辦理的業務就是安全的,在銀行遇到“假理財”並不新鮮,客戶經理利用銀行的招牌非法集資也不鮮見,投資者必須時刻睜大眼睛。

  • 7 # 耳東2846

    銀行工作人員和銀行都應追究法律責任。按詐騙罪論處。銀行是金融系統。是經濟血液。不是作案工具。犯法必追究。違法必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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